对于年休假,相信大家已经非常熟悉了。之前本公众号中也有一些关于年休假天数计算或者如何维权的文章,今天与大家分享的是如何避免掉入企业陷阱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例。
通过之前分享的文章大家应该了解公司可以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结合员工的休假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如果公司确实因为工作需要可以在征得职工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甚至少安排或者不安排员工的年休假。少安排或不安排员工年休假,自然要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具体支付金额也有明确规定: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关于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的规定如何解读?是指,员工少休或者未休年休假的情况下,按照其日工资200%额外支付工资报酬。这里大家注意是额外支付,也就是员工正常出勤的工资已经支付的前提下,再支付200%未休年假工资报酬。
可能大家会感觉既然是法律规定公司执行就可以,未休年假或少休年假的个人权益还是可以得到保障的。但是,有一种情况大家一定要注意。如果掉入公司挖的这种坑里,即使未休年假,也无法要求未休年假工资报酬。什么坑,这么厉害?这就是公司提前安排员工签署书面《个人不休年假申请书》。为什么签了这个申请书,就不能再主张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呢?这也是有法可依的。在年休假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法律法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案例】三年兢兢业业,到头一场空
麦琼花此前在大连市某软件公司担任销售部副总经理。由于业务繁忙,2015年开始,公司人事部在年会上给50余名员工发了一份放弃年假申请书,总经理带头签名,麦琼花不好意思不签。而这一签就是4年。
去年10月,麦琼花离职,申请2015年~2017年未休年假的补偿,被仲裁院告知,《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安排年假,按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补偿,但职工书面提出不休年假的,用人单位可只支付其正常工资。所以,她申请的补偿被驳回。
“就因为我签了《职工自愿放弃年休假申请书》,就没有3倍补偿了。”麦琼花拿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劳动人事仲裁院的败诉裁决书时,才发现被用人单位“套路”了。
案例来源:《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