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出
最近有人咨询:公司一来常务工人员发生工伤事故,鉴定为2级伤残。公司为该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现职工家属要求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我公司也愿意配合,但工伤保险基金告知,对于1-4级工伤职工不得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请问是否有这样的规定?
律师答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应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按月支付伤残津贴,需要护理的还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可见,对1-4级工伤职工要求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即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法律是持否定态度的。如此立法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工伤职工余生能够全面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但实践中,1-4级工伤职工要求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现象,并不少见。特别是那些户籍不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发生工伤后基本上都是要求一次性处理。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在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方面,针对农民工特点,作出了更加灵活方便的规定:
四、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民工,1至4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在农民工选择一次性或长期支付方式时,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其说明情况。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1至4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上述《通知》规定,农民工无论是否参加工伤保险,都可以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各地区还根据自身地区情况出台过一些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政策,针对对象有的地区还作了适度扩大,并不限于农民工。
但几年后发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规定:
十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
据此,对于参加工伤保险保险的1-4级工伤职工,即便其本人提出一次性享受的要求,工伤保险基金也不得采取一次性支付的方式处理。这也是本文咨询问题中工伤保险基金不同意一次性支付长期待遇的法规依据。
而对于那些没有参保的1-4级工伤职工,并不受到上述限制,各地区还是存在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做法。如《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苏劳人仲委[2017]1号)规定:
(十五)1-4级农民工工伤职工的伤残长期待遇能否按照原劳动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规定一次性支付?如何支付?
跨省流动的1-4级未参保农民工工伤职工可以依据原劳动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规定,自愿选择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长期待遇。
支付标准可参照以下标准执行:1、按月享受的伤残津贴一次性支付至男60周岁、女55周岁,最短不少于5年,最长20年。2、按月享受的护理费一次性支付至所在地人口预期寿命,最短不少于5年,最长20年。3、按月享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未成年子女一次性支付至18周岁。配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和父母一次性支付至所在地人口预期寿命,最短不少于5年,最长不超过20年。所在地人口预期寿命以当年度工伤发生所在地统计局公布的人口预期寿命为准。
实务总结
对于1-4级工伤职工,如参加工伤保险,现行规定不允许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如未参加工伤保险,实践中可以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而且实务中享受对象也不限于农民工。
1楼 西安平儿
实用,学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