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中,劳动者通常会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赔偿金。那么,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如何计算?特别是对于劳动关系存续跨越2008年1月1日前后的违法解除赔偿金计算,以及高收入劳动者计算赔偿金是否实行封顶12月?笔者对此做了一些检索和分析,梳理成文,以供参考。
先来看法律法规规定: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下面是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计算的几个问题。
一、赔偿金的一般计算规则。
关于赔偿金的一般计算规则,现有法律法规已经做了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不存在争议。
赔偿金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用公式表示为:赔偿金=经济补偿×2。经济补偿标准,则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计算。
二、赔偿金从何时开始计算?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关于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规定。那么在违法解除案件中,对于2008年1月1日之前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予计算?
虽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但基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有明确除外规定),这一问题并非那么明确,仍存在不同观点。
观点一:赔偿金计算年限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苏高法审委[2011]14号)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撤销用人单位的解除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赔偿仲裁、诉讼期间工资损失的,应予支持。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可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应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第33条《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无须另行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实际用工之日起计算,应包括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
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4)冀民再终字第45号——赵存杰与克瑞宁晋阀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中认为,克瑞宁晋阀门有限公司违法解除与赵存杰的劳动合同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并不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赵存杰自从1995年开始在克瑞宁晋阀门有限公司上班,其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应从1995年起计算,即1995年至2009年4月15日期间的赔偿金为109156元(3764元×14.5个月×2倍)。该判决也是认为,赔偿金计算年限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观点二:赔偿金计算年限最早从2008年1月1日起算。
1、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津高法[2017]246号)第31条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赔偿金计算年限应当区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而分别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是否支持劳动者提出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应当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赔偿金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最早自2008年1月1日起算。
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仅规定了经济补偿分段计算,并未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进行分段计算。而且,之后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强调赔偿金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也有将赔偿金计算年限与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进行区分的意图。我们认同上述第一种观点。
三、赔偿金计算是否实行“双封顶”?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对高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设置了“双封顶”:1、经济补偿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封顶;2、封顶支付12月。
那么在计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时,上述“双封顶”的规定,是否也适用呢?
我们检索到以下两地方法院规定: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劳动者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被违法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应当按照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计算。
2、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研讨会纪要 (2014)》第27条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其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是否也受3倍和不超过12年的限制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87条规定,经济补偿金受3倍和不超过12年的限制,赔偿金则是按上述确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2倍计算。
上述两地方规定中可看出,赔偿金计算实行 “双封顶”。实践中,对于赔偿金计算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封顶计算,基本无争议。争议的是,是否12月封顶计算,问题的根源仍来自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定。
在(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4962号民事判决中,深圳法院对此作出了不同的理解。法院认为,原告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高于2011年度深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13785元,应按三倍平均工资作为赔偿金计算基数。赔偿金的计算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的限制,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20325元(13785×22.5×2)。
该案承办法官撰写案例分析中认为,“赔偿金从用工之日起计算”的表述,表明在计算赔偿金年限时,法律并未作出限制。赔偿金以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计算,体现了法律针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惩罚性,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经济补偿”情形一般是属于用人单位具有法定事由而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而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应当理解赔偿金的计算年限不受最高年限十二年的限制。
对于该问题,我们倾向认同上海地区的观点。如果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三倍的,则赔偿金的计算也应当受12个月的限制。毕竟赔偿金是基于经济补偿计算出来的,既然经济补偿受到封顶限制,则赔偿金自然也应当受到限制。
17楼 吕不韦73673
最后一条计算13785*22.5*2 为什么要乘以22.5再乘以2呢
16楼 北极的悯
学习啦,赔付最高不高于平均工资的三倍,或是高于三倍不超过十二个月
口口明
@北极的悯:不是或,应该是且。补偿金为三倍,最多12个月;赔偿金要乘于二
15楼 北极的悯
学习啦
14楼 夜班
晚发工资违法吗
13楼 冥天使
学习了哈~喜欢~谢谢分享哈~
12楼 不想说
老师,产假期间,员工不上班,没有工资,保险是员工全额承担的么?还是公司承担公司的,员工承担个人的?为啥公司老板说产假期间没有工资的公司不承担保险费用,员工要全额承担?
忧伤与快乐
@不想说:休产假期间员工和正常在职一样,公司是需要承担公司该承担的那份!
11楼 追寻梦中的你
很赞,相同的想法,学习了,谢谢分享
10楼 幽幽谷
谢谢分享,学习后感觉受益匪浅
9楼 田甜甜
老师,请问辞退刚过“三期”的女员工,补偿金应如何计算?
8楼 JILLwu
哦,对于劳动合同赔偿金又学到了一些新知识,非常好,感谢老师的分享
7楼 简小乐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赔偿金不是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那这种情况最高支付不应该24个月的工资么??
6楼 恋上清咖
学习了,谢谢老师的分享,又学到了一些东西。但想问一下老师,支付经济补偿金就必须要支付赔偿金嘛?
5楼 凌飒
解除劳动合同赔偿还是要根据不同地区而定,多了解所在地的政策可以更加有效的进行使用。
4楼 凌飒
解除劳动合同赔偿还是要根据不同地区而定,多了解所在地的政策可以更加有效的进行使用。
3楼 迈亚31833
好详细的条例。但是看着蛮累的。有案例的话,就好了。
2楼 小丸子1107
是否应该咨询各地区仲裁科呢?
1楼 西安平儿
下班前,学习一篇,谢谢袁律师的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