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好几家企业HR咨询有关职工婚育等假期及工资待遇问题,说百度上的答案比较混乱,不知道以哪个为准。为此,我们在原有此类文章的基础上结合江苏最新规定作了更新,以供大家参考。
一、职工婚假多少天?
答:在全国层面,《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假。实践中,通常按婚假三天处理。
根据国家计生政策,目前各省取消了晚婚假,但在国家规定婚假基础上作了延长。《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该假期。因此,江苏地区职工婚假是13天,且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
二、女职工产假是多长时间?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该假期。因此,江苏地区女职工产假为128天,且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
2018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122 号)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生育的,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延长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0天的产假;
(三)怀孕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30天的产假;
(四)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不少于42天的产假;
(五)怀孕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三、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假期多少天?
答:《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实行输卵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假期;
(二)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假期。
四、有无女职工保胎假的规定?
答:《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保护:(五)怀孕不满3个月需要保胎休息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
五、女职工可以申请休哺乳假吗?
答:《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女职工可以休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注:女职工休哺乳假假的前提是单位批准,不是强制性规定。)
六、女职工哺乳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也对此做相同的规定,并规定哺乳时间以及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七、女职工产前检查的次数和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1〕56号)规定,孕期应当至少检查5次。其中孕早期至少进行1次,孕中期至少2次(建议分别在孕16-20周、孕21-24周各进行1次),孕晚期至少2次(其中至少在孕36周后进行1次),发现异常者应当酌情增加检查次数。因此,产前检查的次数和时间是由医疗保健机构根据工作规范和女职工身体状况而定的,用人单位不能决定女职工的产前检查次数和时间。
八、女职工工间休息可以多长时间?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怀孕不满3个月和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每日安排不少于1小时工间休息。
九、有没有女职工经期假?
答:《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者休息1至2天;
(二)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者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安排休息1至2天。
十、男职工的护理假多少天?
答:《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该假期。
十一、上述各类假期职工的工资待遇如何计发?
答:《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因此,对于职工婚假、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期、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时间、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职工的护理假,用人单位应当按原工资标准正常支付工资。
对于女职工保胎假,《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休息期间的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约定计发,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对于女职工哺乳假,《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休假期间在六个月内的,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超过6个月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对于女职工经期假,《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没有就此休假期间的工资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建议用人单位按照病假处理,支付病假工资。
3楼 某某丹
江苏和全国其他省差距这么大。。
2楼 梅梅儿菇凉
老师,江苏地区婚假 不是从去年12月调整成15天了吗
袁良军律师
@梅梅儿菇凉:没有看到这样的规定。
柠静沐暖
@袁良军律师:有最新的发文
袁良军律师
@柠静沐暖:您说的应该是南京地区,并非全江苏统一调整为15天。
1楼 June爱吃肉
学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