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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小凤叹了口气,在石阶上坐下来,喃喃道:“一个女秘书若是能签3年合同,至少有二年半光阴是白白浪费了的。”
二娘忍不住问道:“怎么浪费了的?”
陆小凤道:“这二年半中,起码有一年是在等秘书休产假。
二娘道:“还有一年半呢?”
陆小凤道:“你一定要听?”
二娘道:“你不敢说?”
陆小凤又叹了口气,道:“你一定要听,我就说,还有一年半,是在等秘书生二胎。”
二娘道:“我有了……”
陆小凤又又叹了口气,道:“你当真如此,我便继续说……。”
一、用人单位未缴纳生育保险,应当支付生育生活津贴。
关于生育生活津贴,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后,劳动者于劳动关系解除后诊断怀孕,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2016)苏0505民初1764号
2.1案件概况:
2005年7月12日,劳动者入职用人单位处。2014年7月24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5年10月20日,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和一般性豁免》,内容如下: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将于2016年3月31日公司结束营业时终止,双方确认自签订协议之日起至终止日前,将继续履行现有的劳动合同,工资、加班费、奖金、社会保险等在此期间内正常支付。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法定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签约奖励、工龄奖励、留任奖励。
劳动者确认,双方不存在任何其他潜在的或悬而未决与劳动合同的履行或终止相关事项或劳动争议,包括但不限于欠薪、应付而未付的加班费、社会保险欠费等。上述豁免条款包括员工知道及不知道的所有权利要求。协议最后,以加粗黑体注明:员工承认其已阅读了本协议,并完全理解了本协议的内容并自愿签署本协议。
另查明,2016年1月8日,劳动者在XXX人民医院通过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出怀孕,怀孕时间为2015年11月10日,预产期为2016年8月17日。
劳动者于2016年4月12日申请仲裁/诉讼,主张怀孕女职工三期内的生活费、产假工资、生育费用,合计4****.06元。
2.2法院裁判理由
首先,《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等情形,为合法有效。协议约定双方不存在任何其他潜在的或悬而未决的与劳动合同的履行或终止相关的争议,上述豁免条款包括劳动者知道及不知道的所有权利要求。现劳动者在协议实际履行后再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三期内的生活费、产假工资的请求,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予以支持。
其次,劳动者在协议签订后怀孕的情形,不属于客观上不可预知的事实,相反,从其怀孕时间与签约相差仅20天的事实来看,劳动者签订上述协议时应该就有近期怀孕、生子的计划,对于签约后可能面临的不利法律风险也是能预见的,而其仍愿意签约的行为应视为其默认风险自行承担。
2.3备注
本案经医学诊断,劳动者怀孕时间迟于双方签署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十余天,属于“离职后怀孕”,劳动者主张三期生活费、产假工资请求未获得法院支持,该裁决从诚实信息/公平角度对该行为作了明确说明。
三、劳动者口头告知怀孕,用人单位先下手为强,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未达成一致意见为由,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劳动者索赔生育津贴被拒。
(2016)渝0103民初6035号
3.1案件概况:(本概况仅整理劳动者所主张的事实,无论其现实中是否有证据支撑,本案可为用人单位提供不同的争议解决思路)。
2015年7月下旬原告出现早孕反应,向被告告知了已怀孕的事实,表示怀孕后不能从事销售工作。2015年7月31日,原告向被告提出休婚假要求,被告同意按公司规定办理休假。但当日下午被告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未达成一致意见为由,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2015年8月6日,原告进行了孕检,将孕检报告单向被告提交,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被拒绝。2016年4月15日,大坪医院对劳动者进行了剖宫产手术。
2016年2月18日,劳动者起诉至法院,请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生育保险损失2*****.15元。
3.2法院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生育保险费,而劳动者是在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进行的门诊、产前检查及生育,且劳动者未举示证据证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其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故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赔偿生育保险待遇损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3.3备注
本案中,劳动者出现早孕反应后,口头告知了用人单位,并表示要请婚假/不同意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于当日下午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未达成一致意见为由,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
因此,用人单位不必碰到“怀孕”女职工就头大,细看材料,认真分析,看似复杂的案件,其实无非赔偿数额的多寡。人情事故管不到的地方,还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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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robotor
谢谢分享,不过第二个案例比较模糊,还存在疑惑,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员工有没有签字?
19楼 lzqlzq1155
学习了。谢谢黄老师。
18楼 一鼻子灰
第二个案例感觉很模糊,不是很明白,总体来说,企业果然是劳工关系仲裁中的“弱势群体”啊。每天进步一点儿,谢谢分享,学习了
17楼 脱俗的月季18031819
我看第二个案例是以变更劳动合同没有达成一致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现在的问题是怀孕了,应该不能以任何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吧,关键他的口头告知,并没有正式的怀孕检查报告,要是有的话,应该不会解除劳动合同吧
黄宝建律师
@脱俗的月季18031819:是这意思,用人单位口头得知怀孕后,先下手为强
16楼 紫龙59878
楼主画风奇特,有趣有趣!
15楼 阿东1976刘世东
#赞赏# 学习支持!黄律师!
14楼 Miss考拉
最后一个案例操作起来还是有风险的,我们不知道员工在口头告知单位怀孕前,是不是已经去过医院进行了孕检?一般女性在用验孕棒测出怀孕后,绝大部分都是会去医院验血检查下,确定怀孕后,才会告知身边的人的,以防炸胡丢人
黄宝建律师
@Miss考拉:有道理,检查结果出来后,书面提交用人单位后,才可以避免用人单位耍赖皮。
当然,反过来说,书面结果提交前,运用得当的话,也是用人单位耍流氓的时间
13楼 伊莱卡,07179
想问一下 我们公司只给转正员工购买五险 那么 如果一年后 我怀孕 是否会有补偿呢? 我看公司管理制度里面写的是 婚假三天 产假好像是一个月 这些如果我申请的话 是符合要求的吗?
12楼 李远婷
#赞赏# 写的非常不错啊,精彩
黄宝建律师
@天涯mm李婷婷:谢谢,继续努力
11楼 GG95
最后一个怀孕案例没有看明白
10楼 太阳风1980
第一个案例看了半天,感觉表达的不够清晰
黄宝建律师
就是员工和用人单位签署了解除协议,随后在正式离职前怀孕……
9楼 MINION
感谢分享
8楼 五岳闲人
第二个案例,不知道员工有没有签收解除文件,如果有签收,只能说那员工傻!如果没签收,后面的事还能那样发展吗?表示疑问
黄宝建律师
@五岳闲人:看诉求,没有要求继续履行
7楼 念念回
但当日下午被告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未达成一致意见为由,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这个原告为什么要签字,不签字是可以谈的啊,而且在职时候已经怀孕了,可以主张恢复劳动关系,且补缴社保的吧,然后在进行主张生育保险。
黄宝建律师
@念念回:她的诉求,就是赔偿,没有要求继续履行
6楼 mathew
学习了
5楼 快乐hannah
感谢分享
4楼 詠逺的晴天
打卡学习
3楼 Ivy02688
学习了,谢谢分享!
2楼 wslggdmm
学习了,谢谢!
1楼 周洲0902
感谢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