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离职手续可办理,工资先不发给你
刘丽曾应聘我们公司销售管理岗位,后来因为种种原因她未能成为我司一员。之后她应聘上B公司客服经理,顺利上岗,6000元/月。
工作一年后她找到薪酬待遇更好的公司,刘丽提前30天向公司提出书面离职的申请。
在办理好工作/物品/资料交接手续后,刘丽带着有她与接任人双方签字《工作离职移交清单》找HR办理离职手续。她工服、工作牌、员工手册上交后,HR在《员工离职申请单》上一一打勾,逐级签字后交给财务部。HR对刘丽说:“离职手续办理好了,财务会把你的工资会在下个月25号打到你的银行卡上。”
刘丽问:“我这是离职,各项工作移交手续都办理好了,不是应该把我两个月的工资一次性支付给我吗?”
HR答曰:“刘经理,这是公司工资发放的规定每个月25号为工资发放日,公司对任何一位离职的员工都是一视同仁,员工手册上写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
刘丽听完气得肺都快要爆炸了。她在微信上问我,B公司的做法对吗?用什么办法给自己维权?
(二)
B公司这样做,违法吗?员工应如何维权?
朋友们,我想了解一下,你所在的公司,一般在什么时间段支付员工离职工资的?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立即结清员工工资呢?可以根据企业安排自行决定,想什么时候发放就什么时候发放呢?
据我了解,将离职员工工资延迟至下月,甚至下下个月才发放的公司,在管理上一般都不太正规。而且有这种拖延发放员工离职工资的中小企业不在少数,真令人汗颜!
在回答刘丽问题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法律知识中哪些有针对员工离职工资发放相关规定吧。
一、劳动者工资应如何支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有如下规定: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有如下规定: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二、应在什么时间段支付劳动者工资?
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有如下规定:
●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所以,综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员工离职当天,以货币形式,一次性付清其工资。
刘丽所在的B公司规定离职员工工资拖延至下个月25号才发放,显然是不合法!刘丽可能通过劳动仲裁的办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于工资支付,全国不同省市可能有不同的地方法律规定,进而使得各地薪资发放日期也不尽相同。有些公司规定员工离职2-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但是没有规定可以超过1个月以上的。
如果离职单位所在地,没有具体的关于工资支付的办法,则按照上述法律法规执行;但是如果各省市有具体的自己的规定的话,则依照当地规定执行。
(三)
做好招聘工作的同时,善后工作也不容忽视
公司为什么要把离职员工工资拖延到次月25才发放?我想原因不外乎就有三点:
一是为了防止离职员工还有未交代清楚的工作事项,有在押工资相对好办,离职员工才会积极回复、如实对答。一旦提前结清全部工资,离职人员会摆出一副“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姿态,令公司左右为难;
二是延迟工资发放,“囤鸡生蛋”,利于公司财务资金周转;
三是公司老板和HR没有真正理解劳动法相关知识,公司未曾接到此类员工仲裁案件,不当一回事;老板本身具“老赖”行事风格。
公司随意拖延发放离职员工工资,表面看似在为企业利益着想,实则令员工内心彷徨,影响员工凝聚力。员工会这么想:如果有一天我离职了,离职这座城市后,公司故意不发我工资,我咋办?专程回来打一场官司太滑不来,越想越不安。
对于这种问题,建议公司还是如约为离职员工发放工资为妥。员工入职时,我们以礼相待为其迎接,离职时也应当以礼相送,不要撕破脸反目成仇为宜。综上所述,当员工离职时,我们应该先去了解有没有当地的工资支付办法,然后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有理有据地做好抉择,做好招聘工作的同时,善后工作也不容忽视。
关于工资支付,全国不同省市可能有不同的地方法律规定,进而使得各地薪资发放日期也不尽相同,下面分享来自网络的部分省市工资支付规定关于离职员工工资的支付办法分享给大家:
1、《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4年1月22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支付办法:一次性付清
2、《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2016年8月1日起执行】
第七条 企业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对特殊情况双方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约定。
支付办法:一次性付清,对特殊情况双方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约定。
3、《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年9月29日修订】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支付办法: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4、《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支付办法:一个月支付周期的3日内支付,其他的按照约定支付
5、《重庆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企业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之前,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支付办法:企业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之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6、《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同时一次性付清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支付办法:一次性付清
7、《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并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支付办法:三日内一次性付清
8、《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支付办法: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9、《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1日修正】
第十五条 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结清劳动者工资。
支付办法:5日内一次性结清
10、《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支付办法:一次性支付
11、《辽宁省工资支付条例》【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支付办法:一次性付清
12、《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支付办法:一次付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3、《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劳动者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并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结算并付清;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支付办法: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结算并付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4、《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
支付办法: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15、《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手续之前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支付办法: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手续之前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16、《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者工资保障规定》【2007年7月1日施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劳动合同依法终止或者解除的,工资计算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用人单位应当自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支付办法:3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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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楼 Elvira8023
#请教#感谢分享 不好意思 想请教一个问题“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这里的支付周期指的是支付薪资的周期吗?
42楼 我听月
说是这么说,但实际操作中又有多少企业遵守的,不得而知,且不说离职人数多少,哪个企业还没有个走账的流程、需要领导签字的环节,他们能天天没事干等着签字?当天离职当天就发放这种事情,现实中很少存在,企业延迟发放,要看态度是不是恶劣到拖欠的性质,如果只是正常流程所需,我觉得完全没问题。
黄海柳
@我听月
你说的很有道理,有时候的员工纠纷,与HR说话的态度有很大有关系。
不是说所有员工都不通情达理,关键是沟通方法。
41楼 范睢70476
赞,很全面的分享
40楼 張銘
谢谢分享
39楼 呀呀LI6
很详细,谢谢分享
38楼 阿东1976刘世东
#赞赏# 支付全面啊!
37楼 博子
离职当月结清是规定没问题,问题是有的公司是月初发放工资(当月发上月的工资),离职时假定是中下旬,则再发一次构成一个月发两次薪,岂不是要合并计税?这样离职员工不是可能多交税了吗?
36楼 大帝马青云
#赞赏# 有理有据,有表象有内理,首尾呼应,相映生辉
35楼 DSWL
如果公司从未拖欠,离职的时候也到发放日发。我感觉并没有什么问题,我是可以理解,为什么非要把企业弄成这样的对立面,双方协商说好了不就好了吗,从一家公司离职又不是永不相见,也许以后还有合作机会,做人何必要有这么多戾气
34楼 龙猫28628
谢谢分享!
33楼 冰雪冰水
学习了 谢谢分享!非常实用!
32楼 川上袜子
对于制造业来说,每天可能都是几百人的入离职量,而且还有很多无故旷工的情况,payroll team根本无法每天去给离职员工结算工资,而且员工随意离职未办结所造成的损失,例如当月社保公积金的缴纳额度和劳保用品等,也许他的当月工资压根就不够代扣的。所以企业只要不是恶意拖欠在仲裁方面还是可能会被酌情吧呵呵!
列夫
@川上袜子:你讲的很对,我也不是老板,也是普通的打工者,入职前本来是协商好的,双方同意的,法律是为大,但是你可以不同意,不入职,你入职了就是同意。并且公司越大,财务要求数据约准确,考勤、保险、审核、审批等事情程序也多,离职交接程序不办理完,特别是做业务类型的工作,一个月之内都不能保证事情真的交接清除了,因为只有离职的人员才清除到底他手头有多少事情,接手的人也是边做边遇见问题,再问。这篇文章不可取。
31楼 乔侨
学习了谢谢
30楼 迈亚19985
学习了
29楼 牛小叶
学习了
28楼 保持底线
当月工资有时候会拖延到次月月底,大家还不敢声张
27楼 88274
干货,谢谢!
26楼 听菊香
陕西省的规定是在解除劳动关系之前而不是之时?这个表示操作有困难吧
25楼 Hommy
还有,另有约定是指什么呢,是指员工离职的时候跟公司另外签订离职协议,另行规定工资发放日期,只要双方同意,就可以随意约定支付时间?还是说公司有规章制度,只要传达给员工了,就可以按公司规章制度上规定的日期支付?
24楼 Hommy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比《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宽松的情况,以哪个为准?
淡看红尘2017
@南国浪子168:深圳的条例肯定没有广东的权大,一般来说深圳的规定更具体,广东的规定更宽泛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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