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杨某系某超市员工,于2014年12入职,双方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杨某的岗位为服装组组长,月工资为4000元。超市制订的《商品定期盘点损耗标准及处理办法》中规定,损耗超过标准部分达0.30%以上的,超市可以与杨某解除劳动合同。2016年年终损耗盘点结果显示,杨某负责的服装部分超标38.30%,纺织部分超标3.72%,鞋帽服饰部分超标1.26%,给超市造成的损失达35万多元。2017年1月底,超市以杨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杨某不服,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超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庭审中,杨某称2016年的损耗有27万元是商品不合格及过期造成的,与其无任何关系,且不应计入损耗;剩余8万余元损耗属于正常丢失,所有门店服装类的损耗都是超标的,主要原因在于门店人员太少无法避免(丢失),且门店有防损员,在收货及收银时均有可能发生丢货,故其不应对损耗承担责任。超市则表示不清楚损耗具体发生的原因,只有门店具体操作人员才能知晓。
仲裁结果: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虽然超市的规章制度中规定,损耗超过标准部分达0.30%以上的,超市可以与杨某解除劳动合同,但超市店面发生商品损耗可能发生在诸多环节,如进库、出库、结账、顾客偷盗、内部盗窃等。杨某所在店面的商品损耗究竟在哪个具体环节、因何原因而产生,超市并不知情,且超市专门成立了防损部门,亦无有力证据表明是在杨某所能掌控的环节和范围内发生了损耗,故超市的解除行为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应当向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海宇评析:
一、员工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害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承担举证责任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超市则表示不清楚损耗具体发生的原因,因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所以,即使不考虑其他因素,仅从举证责任角度而言,本案中的超市即构成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不得利用规章制度向劳动者转嫁经营风险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因此,如果确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是可以依法扣减工资的。
但是本案中,虽然超市盘点发生了巨大的损耗,但无法证明损耗究竟因何原因、在哪个环节产生,防损部门和杨某在防止损耗的责任应如何划分,超市是否采取有力措施防止损耗的发生等,故超市在不分清原因和责任的情况下,简单地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为由与杨某解除劳动合同,无疑是将自身的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让劳动者成为不合理规章制度的“背锅侠”。之所以不能将企业自身的经营风险让劳动者来承担,是因为在劳动关系下,劳动者是依附于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的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一样都只是用人单位的生产要素,劳动者对企业的经营没有自主权。让一个对企业经营没有自主权的生产要素去承担经营风险显然是站不脚的的,毕竟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即使以规章制度的名义出现,也不成立。
因此,用人单位在制订规章制度时,除了相关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还需考虑生产和工作实际情况,必须具备合理性。
【作者简介】
段海宇,劳动法律师,任职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著有《人力成本法律管控一本通》、《人力资源全流程法律风险管理手册》、《人力资源法律风险管控操作实务》等著作。
1楼 万年大魔王
这个案子哪里判决的,公司有继续上诉么?有没有判决书学习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