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罹患癌症而请病假回家治疗的员工,不管其是否要来本公司上班,都必须在全面、深入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妥善地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这也是企业必须应尽的义务。针对今日打卡提出的“患病员工医疗期满未回公司上班,如何处理”之问题,根据本人的工作经验与体会,结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的管理制度,特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与三茅的同行们共同商榷。
一、企业管理制度是否全面、具体
一个企业对于人力资源的管理制度,必须是事无巨细地都要涉及,特别是针对患病的员工,通过本着人性化的管理方式来管理,这不仅能暖心,更能得到员工的人心。
1、此事涉及了员工的请假管理制度,作为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者必须在与员工商谈中明确、宣贯公司的请假申报、销假结算及相关交纳保险等制度的规定。
2、尽管员工身体不适,但一旦员工要延迟病假,必须通过委托他人传递申请、电话联系再补办申报等多种形式来处理。
3、对于病重的员工,企业必须指定专人来询问、关注此事,如果有必要可专门派人到其家中探视,具体了解未能销假的原因,这也是人力资源管理者人性化管理所应该做的,当然,如果路途远可以请同事等探视。
所以,只有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员工在执行过程中才能很好地配合、履行。
二、员工全面了解法律法规、制度
为了增加处理问题的透明度,对于病重员工的管理,国家在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面有专门的规定,这些规定非常有必要让员工全面了解,以解除双方的误会、谅解。
1、国家的法律对于重病的社保保险、工资待遇等,是有较规范的规定和要求的。
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原劳动部有个文件即: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4】479号 1994.12.01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所以,企业必须让员工全面、深入地了解国家的法律、法规,这样在协商过程中就方便了。
三、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处理、解决
虽然有国家的法律、法规对患病的员工的照顾,但企业也有规范的管理制度,二者必须从中寻找到平衡点和解决的方法。
1、充分根据此员工在企业中的实际工作年限,并依据病情的情况,双方协商出病假的实际休息时间。
2、如果员工要延长病假的时间,必须事先与公司协商,在得到同意后方可履行,但如果公司不同意,只能严格按原规定的病假时间履行,但公司必须本着实事求是、人性化服务的原则来合理地处理好此事。
3、如果双方有一方不服,可以通过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劳动监察大队、劳动仲裁院或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来起诉,但这些举动必须在合理、合法、规范的前提下。
所以,不管是公司还是员工(患病者),如果有疑问或问题,都必须在协商的原则基础上来解决;如果不服可以通过正常的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利益。
总之,对于今日打卡提出的问题,在处理时不能实行简单、草率的办法,必须在严格依法、遵法和守法的基础上,本着人性化的原则来处理,这才是妥善处理的最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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