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一个完善的企业制度能够帮助企业走向合法合规的道路,更好地发挥企业的人才价值,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劳动用工风险。那么怎样的制度建设才能对企业风险进行有效的防控呢,企业HR想必会有无数的困扰。
一、你害怕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答:《劳动合同法》立法本意是为了保障员工的权益,让用人单位不能随意的、恶意的侵犯劳动者的权益;那么对于企业而言,劳动者真的有过错的时候,企业该如何合法的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担心与这些员工无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第十九条中明确了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作为企业,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时,该和员工签订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就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二、为什么需要规章制度合法?
答: 不论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都在第四条都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由此可见,劳动规章制度对于劳动者而言,具有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的功能,对于用人单位而言,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具有以下作用:
第一,帮助企业进行合法合规的管理
第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作为劳动劳动争议的审理依据
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综上,建议各用人单位在做制度建设时,不能省的民主程序千万不能省。否则,省了程序,惹了风险。
三、怎样有效健全企业制度建设?
答:第一,要注重规章制度发布的主体
规章制度是企业内部的法律。《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都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由此可见,劳动规章制度的主体应当是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出现主体的效力风险,制定和发布规章制度的主体绝不能是某个部门或者某个人,即便是企业里的某个部门或者某位高管制定的规章制度,建议最好还是以企业的名义进行发布和公示。
第二,要注重内容的合法
这里的合法指的是内容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违反法律明令要求或禁止的强制性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合法的,不但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如果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此导致其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处于不利地位
第三,要注重内容的合理性
这里的合理性是指合乎常理。这里的“常理”概念很模糊,大概相当于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同等情况下的普通要求进行人性的判断,这也是仲裁员和法官判断一项制度是否合理的标准。例如,企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女员工在入职3年内不允许结婚怀孕”,这一规定明显过于苛刻,并不属于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一个人性化的规章制度。
在实际操作中,很多用人单位都认为只要规章制度里明确规定了,那么员工就应当遵守,并且用人单位可以以此为依据处理劳动关系。因为,企业常常会出于自身角度,在规章制度中尽量做出对企业有利的制度,甚至有的超出了法律的限度,超出内容合理的范畴。以至于其调整劳动关系,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不合法、不合理。
四、怎样建立合法的规章制度?
答:通过民主程序和公示、告知的方法,使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通过民主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和第四条第二项,这两条法律确定了关于制定、修改企业在制度建设方面的民主程序,而民主程序是企业规章制度生效的一个重要条件。企业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分为两步:第一步是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员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第二步是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两个步骤缺一不可。如果仅仅与工会进行协商,而没有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员工讨论,并不能视为已经经过民主程序。根据法律规定,有一点细节,那就是工会仅参与民主程序的第二步,但是职工代表可以参与民主程序的全过程。因此,当企业一定要在建立工会或建立职工代表大会中选择的话,建议企业可以考虑优先建立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通过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项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企业必须明确的一点是,企业的制度建设的公示或者告知是规章制度得以执行的保证,其没有经过公示或者没有告知劳动者的,对劳动者不产生约束力,就无法发挥其就没有发挥制度的效力。
五、如何运用合法的规章制度?
答:经过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可以根据规章制度中的内容,与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但需要注意的是,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首先需要告知工会,履行企业的告知义务;其次,给员工发终解证明,明确此员工与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
企业的规章制度合法了,有的企业在与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被鉴定为违法解除,这又是为什么?
【作者简介】
樊超,从事人力资源法务工作九年,江苏点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法律公司总经理;精通劳动相关法律法规,擅长企业用工风险控制及用工成本控制;现任南京大学、河海大学、南京工业大学、中医药大学等十余所知名高校后勤集团人力资源法务顾问;现任晟邦物流、大惠集团、苏科农化、阳光物业等大型企业人力资源法务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