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号坑:员工不分类
根据工作岗位——确定用工模式
标准工时制——工作时间相对固定(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的用工模式(用工成本:加班费和社保成本高;规定严密,违法成本高;)
综合计算工时制——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非法定休假日加班按照150%计)
不定时工时制——没有明确工作时间的用工模式(加班成本低)
非全日制用工——每天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加班成本、社保成本和离职成本低、只要工伤险、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由劳务公司派出员工到用工单位从事相关岗位工作的用工模式(若劳务派遣机构专业规范,则可节省社保、管理成本)
劳务外包——由劳务外包公司员工自主完成其他单位要求完成一定任务(项目)的用工模式(不适用劳动法,无须承担劳动法规定的加班、社保和离职等成本)
退休返聘——用工单位续用达到退休年龄、办理完退休手续的人员的用工模式(不适用劳动法,无须承担劳动法规定的加班、社保和离职等成本)
勤工助学——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不适用劳动法,无须承担劳动法规定的加班、社保和离职等成本)
二号坑:主体不明确——以谁的名义签订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主体资格问题——非法用工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
2、社会保险费的负担成本问题——企业集团、分布多地)
3、劳动法的地域性问题——保险费率、政府和司法机关的倾向性、劳动法执行力度
4、政治考量、用工编制——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企
1、普通员工——固定期限,期限的长短可以按照工作岗位的需要确定(可替代性强)
2、项目类员工,如建筑项目、软件项目岗位——可以采用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但需要注意要明确约定工作任务完成的标志
3、对技术性或者管理型员工——长期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建立员工和单位的长期关系,增强员工的忠诚度和企业对核心人才的吸引力。
四号坑:工作地点约定不科学( 企业集团、分布多地)
1、选择社保费率低的工作地点
2、选择倾向保护用人单位的工作地点
4、宜明确不宜模糊。——“中国”、“广东”或者约定为“单位办公场所及其委派的其他工作场所”、“职工自愿服从公司工作地点的安排”等等,法院或者仲裁部门会根据实际履行原则,以员工现有的工作地作为工作地点
5、宜面不宜点。——例如深圳地区(不要**大厦)
6、与岗位相结合——例如对外勤、销售、采购人员等,这类员工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其工作地点其需要在企业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区域工作,以完成工作任务,因此,可以根据需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为:公司所在地XX市等,用人单位根据经营需要,可以对员工的工作地点在上述范围内作合理调整,员工同意并承诺在以上范围内服从公司的工作地点调整的安排”。
五号坑:岗位期限和合同期限不分
岗位聘任合同+竞聘上岗
工作岗位是劳动合同内容之一,可以协商变更
六号坑:劳动报酬条款简单化
例如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福利+年终奖+补贴的结构方式,并制定每类工资项目不同的支付办法,如基本工资依据岗位确定,绩效工资随考核,福利以级别职位为准,年终奖将个人报酬与企业效益相结合,补贴作为企业的自由支配项目。
2、劳动报酬长期化
降低短期支付项目,加大长期支付项目。如年终奖、福利、补贴可以采用按年发放的方式,并将其发放与职工工作年限相结合
股权激励——发股权、少发工资
3、劳动报酬的制度化
建立劳动报酬支付办法,实行劳动报酬的公平公正公开管理。具体操作是将劳动报酬结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支付依据、晋升规则、保密规定集中作为企业的一项规章制度,实现劳动报酬成本的可控性。
七号坑:社保条款简单化
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优化,社保缴费基数优化需要和工资结构、用工模式相结合,采用工资福利化、降低短期工资、增加长期工资数额和非劳动用工的方式降低社保缴费基数或无须缴纳社会保险费。
2、社保外包。目前一些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均能提供社保代理服务,可以通过社保业务外包降低社保操作的人工成本;
3、异地缴纳。集团用工的,通过不同地区的社保费率差异降低社保费
4、商业保险补充。 以工伤保险为例,工伤保险基金虽然可以报销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器具费、护理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大部分工伤保险待遇,但仍有停工留薪期待遇、市外就医交通、食宿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企业本身承担,企业可以通过商业补充保险免除企业的赔付责任。
适用工伤发生率高的企业。
八号坑:员工赔偿条款不明确
企业对员工不辞而别束手无策。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约定损失计算项目明细和损失认定条款
九号坑:无竞业限制义务解除条款
例如约定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两个月起未支付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义务自动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操作实务:
1、入职时、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让员工确定其保管的文件、工具
2、规章制度规定详细的工作交接流程
3、让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确认
4、与员工赔偿条款相结合
十一号坑:无法律文书送达条款
法律文书不能送达的影响:
一、法律文书对员工不发生法律效力,以此作出的扣减工资将视为克扣工资、以此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将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增加用工成本——不辞而别期间的社保费、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
三、增加离职成本——双方无法证明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视为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经济补偿
四、丧失仲裁时效利益——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以劳动者主张之日为准
十二号坑:无禁止兼职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操作实务:将兼职规定为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十三号坑:无禁止招揽条款
禁止招揽条款,是指禁止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在职员工发出邀请,或通过其他途径或手段招揽在职员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的条款。俗称禁止挖墙脚条款。
操作实务:
在劳动合同中将此包含在赔偿项目中
在职的:规定的为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追究赔偿责任
离职的:追究赔偿责任
十四号坑:无规章制度确认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在劳动合同中详细列明规章制度的名称
十五号坑:调岗调薪条款粗陋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操作实务:
1、约定岗位胜任标准
2、完善绩效考核程序
3、做好证据收集固定工作
4、让员工本人或者无利益关系第三方确认
十六号坑:无劳动合同中止条款
(2)劳动者丧失意思能力或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客观上无法履行劳动合同;
(3)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4)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获得二倍工资损招及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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