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我们公司属于销售型企业,公司各方面制度都不完善,各部门分工也不明确,往往是一人身兼多职,工作非常饱和。现在正值年底,生产繁忙,公司领导强制要求办公室所有人员加班,加班时间为晚上18:00-21:00,而且是义务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现在很多人都在抱怨。 请教大家,公司强制要求加班,不给加班费,作为HR,我们可以做些什么? 案例分析: 1、加班分为哪几种情形?哪些需要支付加班费,哪些可以以安排轮休代替支付加班费? 正值年底,生产繁忙,是加班高峰期,作为HR,首先要搞清楚加班有哪几种情形,假期又是怎么构成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加班分为三种情形:工作日即周一到周五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法定休息日即双休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目前法定节假日共有1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端午节1天、五一劳动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元旦1天)。 根据法律规定: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1.5倍的工资。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2倍工资。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3倍工资。根据上述规定,在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和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不能通过安排轮休来替代支付加班费。但是对于休息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选择安排员工轮休或者支付加班费。 我们以今年元旦期间加班为例,说明加班的几种情形。大家都知道,元旦假期为3天。其中,1月1日为法定节假日,只要在这一天加班的,单位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3倍工资,不能安排轮休。而1月2日、1月3日,这两天的都是由双休日调整来的,所以用人单位可以选择安排职工轮休来代替加班费。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安排轮休的,则应当支付2倍工资。 因此,本案例中,HR可以和单位领导协商,在非法定节假日加班,这样3个小时的加班可以累加8小时之后,申请后续的员工的补休。或者和员工协商申请后续的公司支付加班补贴,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有员工签字即可。 2、加班事实如何认定?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加班事实的证明责任,由劳动者承担。也采用了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承担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在实践中,对于劳动者是否存在加班事实的认定,一直是一个难点。因为证明加班事实的直接证据就是考勤表。而考勤表往往都由用人单位掌握。作为劳动者,想要证明加班事实,将会难上加难。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于加班事实的认定方面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劳动者自愿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法定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不能算作加班,不能要求支付加班费。作为劳动者,如果不能证明法定工作时间外工作属于用人单位安排或者经过用人单位安排的,就不能认定为加班,不能要求支付加班费。因此,劳动者应当保留单位安排加班的证据。如加班通知、加班审批表、加班工作记录等。而作为HR,可以完善相关的考勤制度,建议实行加班审批制度是控制加班费成本的可行办法。 2)此外HR可以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针对此类工作制的员工,如果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则要支付3倍工资。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劳动法》和《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当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能自行决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如果存在加班情况,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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