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一词大家耳熟能详,最开始是从国营企业中听到这一词,现如今在事业单位或国家机关中频频出现,原因大家都懂的。劳动合同到期未继签,用人单位居然以此为借口“反咬一口”,欲辞退员工,真是“险招”。好在这个用人单位不完全是法盲,对这名员工进行调岗处理,但也有“逼退”的意味。
调岗的类型多样,有协商调岗、不胜任调岗、法定调岗、有约定调岗、有强行调岗等。
一、协商调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意思是只要员工同意用人单位的岗位调整和工资调整,即使有不公正的嫌疑,法律也不会追述的。
协商一致的表现形式除了书面形式外,也可以参考实际履行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不胜任调岗
不胜任调岗的间接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需对劳动者进行相应的岗位技能培训,或者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相应的调整。
不胜任调岗需要用人单位平时收集劳动者的相应证据,根据《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的规定,所谓“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实际上不能胜任工作的标准还可以涉及到绩效考核、团队合作、工作态度等。但都需用人单位事先依法制定考核制度,明确考核指标,对劳动者的工作表现进行全面的考核,得出不能胜任工作的结论。
我们常用的主要通过绩效考核来对员工进行不胜任的判断,在公司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和《劳动合同》中均注明了“连续两个月绩效分低于XX分,或一年累计三个月的绩效分低于XX分,公司将会对员工进行调岗。”
三、约定调岗和法定调岗
用人单位可以事先和劳动者约定调岗的情形,在规章制度中明确或记入劳动合同中。我们公司相关的规定为:“因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出现以下法定情形和约定情形时公司可调整其工作岗位,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
2、法定情形: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组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公司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等。
3、约定情形:分公司、办事处、部门撤销,相关项目停止运行,公司合并、分立等。
用人单位为取得在调岗上的主动权,可能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类似条款“鉴于甲方(用人单位)业务需要,乙方须服从甲方的调岗安排,乙方不服从调岗安排的,视为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规定,这种约定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公平、平等自愿”的原则。如果将合同中约定的调岗范围进行限定并加以明确,则被仲裁委认可的机率会非常大。我们公司的劳动合同相关的条款如下:
“鉴于甲方业务需要,乙方同意甲方根据乙方自身的能力素质因素,并结合经营管理的需要,在公司业务范围内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限销售部、储运部、综合管理部所设岗位)......薪资待遇按变动后的岗位结合《薪酬管理制度》予以确定。乙方不服从工作安排、异动安排的,视为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
四、强行调岗
主要指除上述情形以外,公司强制对员工进行调岗,本案例有强行调岗的嫌疑,员工可以不予以接受。
在实际的人力资源工作中,强行调岗不可避免。除了尽可能与员工进行协商外,为让用人单位取得更多的主动权,劳动合同中的职位不能写得过细,可扩大合同中约定的职位范围。比如,我们将公司四大类销售岗位统一归类为“销售代表”;将仓库里的发货员、验收员、复核员统一归为“仓储员”。
以前看过多起仲裁案例和参加律师协会的多场培训,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点也不能写得过细,对于约定的不跨地级市的“工作地点”仲裁委也是认可的。比如,员工的实际工作地点在成都市双流区,合同上工作地点的可约定为“成都市”。
五、调岗后能否调薪
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文看,用人单位有单方调岗权,并未对用人单位调薪进行规定。但大部分调岗薪酬会有变动,也是岗变薪变原则的体现。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我们一般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并在相关规章制度中明确。
六、孕期妇女特殊规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
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也就是说案例中员工的调岗和降薪的理由不够充分,且处于孕期这一特殊时期,不仅不能降低其薪资,而且对于调整的岗位也有限定。
由于公司每年都会对多名工作不力的员工进行岗位调整,所以本期分享的法律条文较多,广大卡友们是否觉得眼花,欢迎大家拍砖和点赞!
21楼 珑珑哥
学习
20楼 安妮曾
法律条文不怕多,hr懂法可真不少
19楼 guojing1
三期的女工问题,需要国家出台一个综合解决方案,否会加重职场上的性别歧视的。
18楼 red wan
感谢分享!!!
17楼 fangfang108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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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同老师的观点,很实用,真正的对问题进行的剖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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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luguang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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