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身有半年左右经历过这样的加班,那时候刚在国内工作没多久,珍惜工作机会,有一次加班到凌晨2点,就蜷缩在一个电脑卓下,可能对70后来讲,这样的克服条件去支持一个工作是一种值得骄傲的经历,完全没有任何的从法律出发的概念,接受的教育背景不一样,完全是屈从的,而现在的80后,更主张的是个人的权益,以及国家法律健全情况下的维权意识。不同年代说不同的主题。 现在来看,这样常态态的加班,肯定是不可取的。 1)导致员工积压下的低效率工作状态; 2)HR作为中介,平时要积极和加班员工沟通,也要和上级领导反馈,最好是通过一些案例契机,推动公司制定完善的加班制度; 3)和业务部门沟通,了解清楚加班的性质 (比如业务量大,不想加大人员规模;比如纯粹企业的文化氛围,早走就是一种“违规”,要被部门主管难看,还是员工工作效率、工作流程不精简导致的加班),总之HR发现现象,也需要有调研清楚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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