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企业实行何种管理员工方式(指是与员工实行劳动合同管理或实行劳务合同管理)是由企业的工作性质、管理模式相联系的。针对今日打卡提出的“公司能将这样的劳务合同工无偿辞退吗?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这问题,现根据本人的工作经验阐述以下的看法,并与三茅的同行们共同商榷。 一、制定规范的劳务合同 不管怎样的企业,既然要实行劳务合同,就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执行。 1、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是极易混淆的两种合同,两者都是以人的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所以要充分认识劳动合同与劳务协议的区别,不能因此而混为一谈,更不能张冠李戴。 2、劳动合同依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而劳务合同通常意义上是指雇佣合同。两者有一定的区别:。 3、这劳务协议在签订之前,必须在充分协商的情况下,在征求对方的同意、认可的基础上进行签订,并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来执行,否则是不合法的。 二、对特殊情况区别对待 对于新入职的员工来说,不是所有情况都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的,必须因人而异、因事而异。 1、当时的情况是某员工是兼职的,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不能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也不能给予履行,就等于是无效的劳动合同。 2、当时也正因为有兼职的原因,所以经协商才实行劳务协议的方式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这也是很正常、合理的处理方式。 3、如果员工在履行劳务协议中,要求变更劳动关系,可以事先与企业管理者协商,在达成共识的情况下重新更改劳动关系的形式。 三、能否无偿要依据协议 既然初入公司后签订的是劳务协议,则必须按照劳务协议的相关规定来执行。 1、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可以在企业中享受工资收入、福利和五大保险等三大方面的待遇。 2、然而,此文中提到的员工是与企业签订的劳务协议,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务协议的规定是只能在企业中工资收入方面的待遇,其他的与此员工无关。 3、除非是本劳务协议的附则中有特别的规定;或企业与此员工有另外的协议规定;否则此员工要求是徒劳的。 四、就是劳动仲裁也没用 既然是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是签订劳务协议的只能如此,企业怕什么。 1、企业可以通过摆事实、讲道理,阐明其对此次劳务纠纷的观点、立场和做法,以求得员工的理解、谅解和配合。 2、当然,企业不用怕员工会因此到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劳动仲裁院申请仲裁,因为企业是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的。 3、更不用怕员工向法院申请赔偿,企业只要收集好相关的依据和证据就可以了,有理可以走遍天下嘛。 总之,对于今日打卡提出的问题,企业只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就是;准确说,此员工要求四年后补保险是不成立的,可不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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