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明确的概念是:签订《劳务合同》,并非一定代表员工和用人单位就是劳务关系。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是什么关系,并非是看双方签订了什么文件,而是看其法律关系的本质。 因此,“员工在原单位停薪留职”,却在现在的公司服务了4年。很明显,劳动者提供的一种稳定、持续的劳动,公司应该也是按月支付其报酬,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可判定员工与现公司建立的是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在员工入职一月内签订《劳动合同》。 但是,既然员工不愿意签署《劳动合同》,那就如员工的意,咱们就来签订“《劳务合同》”。《劳动合同法》对于一份完整的劳动合同规定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如有缺少,只能说明其是一份不完整的劳动合同,效力一样,严重程度不及未签订劳动合同。 因此,可以打着“《劳务合同》”的旗号,在问前加几行描述:鉴于员工XXX现在XXX公司停薪留职,为保障双方权益,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约定blabla。 “《劳务合同》”内容全部赋以劳动合同的要求,跟员工把字签了,只有合法了,公司的权益才能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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