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看各位牛人打卡分享前先自己写写感想。 第一:“停薪留职”这件事,只要有原单位出具的相应证明,楼主公司录用尚未与前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就不属于违反劳动法不能录用的情形,也即是合法用工,其实一开始就应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了。 第二:劳务合同的签署对象只能是非常设及常规性岗位,但该员工已经工作了4年,按楼主的说法,不应该是劳务合同对象的签订范围,因此该份劳务合同的效力法律是否予以承认,不好说。 第三:不知道楼主所在企业有没有给人家正常缴纳社保,如果没有,那很可能不仅仅是赔偿4年的经济补偿那么简单,对方还有可能要求企业支付按4年工资标准计算的赔偿金(未按规定签订合同的,自实际用工日起按双倍工资标准支付赔偿金)。 目前事件的关键在劳动监察机构。楼主可以咨询本辖区的劳动监察机构,毕竟有劳务合同存在,先确认该份劳务合同监察机构如何认定,如果认定为有效,则劳务合同结束后自动结束劳务用工关系,这就很好办了。 如果楼主企业事实上给该名员工购买了社保,可争取认定为已经实际履行了签订劳动合同应予履行的义务,由于员工本人同意,以劳务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应当认定为已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现为规避法律风险,要求与员工按同等条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遭拒绝,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补偿金。 如果楼主企业仅仅是跟人家签订了个劳务合同,并未购买社保的,那还是和员工好好谈,如果对方只是要求按4年工龄支付4+1的经济补偿金,我觉得还是很划算的,还是赔了算了,否则,等对方要求按4年工资总额支付2倍工资,也未必得不到法律支持的哟。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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