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停薪留职的劳动者,可以跟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吗?
答:停薪留职的劳动者,可以跟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会因为其身份是停薪留职的人员,就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主体了。(当然也可以建立劳务关系。)
法条链接: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八条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二、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务合同,就是劳务关系吗?
答: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什么关系,并不是看他们签订的是什么合同,而是看他们之间法律关系的本质。那种认为“签订了劳务合同,就一定是劳务关系”的观点是错误的。
案例链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14)海民初字第16620号”一案:
本案的首要争议焦点在于赵志杰与爱乐屋公司之间关系性质的认定。识别劳动关系及劳务关系主要应考虑以下几方面:一是双方法律关系性质不同。劳动关系应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劳务关系为平等主体形成的财产关系。二是关系的稳定性不同。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关系具有稳定性、持续性;劳务关系多为临时性工作,一般以完成特定工作为目的。三是报酬计算及发放方式不同。劳动关系一般以固定周期计算,在该周期内工资构成相对稳定;劳务关系一般以完成一定工作量作为计算依据,结算方式多为即时结清。本案中,赵志杰虽然与爱乐屋公司签订《劳务协议》,但第一,爱乐屋公司对赵志杰进行考勤管理,赵志杰接受爱乐屋公司的工作安排,为爱乐屋公司提供持续劳动,双方存在基于用工管理而形成的人身隶属性。第二,爱乐屋公司按月向赵志杰支付报酬,支付方式具有稳定性和周期性。第三,赵志杰系华北铝业有限公司内退人员,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的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具备与爱乐屋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有鉴于此,本院认定赵志杰与爱乐屋公司之间系形成劳动关系。
三、案例中的单位跟员工,到底是什么关系?
答:江苏省高院的王芬法官曾总结了认定劳动关系的一些判断要素,具体为:(1)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2)用人单位定期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劳动者在经济上依赖于用人单位;(3)劳动者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生产组织体系中从事劳动,与其他劳动者存在分工合作,而不是从事独立的业务或经营活动;(4)劳动者必须自身完成劳务,无权将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或由他人代替完成;(5)劳动工具、原材料一般由用人单位提供;(6)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时间、场所工作,并受用人单位决定或受其控制;(7)劳动者提供的劳务是继续性的而不是一次性的;(8)劳动者的工作性质是日常的,而不是临时的或是应急的。
我个人估计,我们拿这8个判断因素套这个案例的话,百分之九十九是劳动关系,而不可能是劳务关系。
或者我们套用劳动关系认定的三要素来进行判断:
1、从主体资格来考察,主体是否适格?
答:炒鸡(超级)适格。甭说炒鸡适格了,我看炒神马都适格,哈哈。
2、从劳动行为来考察,单位是否对劳动者实施管理、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劳动者是否按单位的要求提供劳动?
答:是滴是滴都是滴。
3、从劳动成果的归属来考察,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
答:“是”就一个字,我却打了很多个字。
所以,案例中的单位和员工,虽然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但是,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实际上是劳动关系。
法条链接: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四、公司能将这名员工无偿辞退吗?
答:前面已经认定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了,所以,公司辞退员工就要按劳动法律的规定来处理,也就是说,我们要审查公司辞退员工的理由“员工入职近4年了,公司要求员工签订正规劳动合同,员工拒绝,公司辞退员工”是否合法?很显然,这个理由是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法条我就不链接了,神马: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啊;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被追究刑事责任等等),所以,单位辞退员工属于违法解除,需要支付2N的赔偿金,即8个月的工资。案例中,员工只要4个月,视为员工处分了自己的权利,这个是被法律许可的。
五、公司怎么办?
答:很显然,公司不能辞退该名员工。但是,公司又要求所有员工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而之前这名员工跟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合同,现在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所以,我们还是跟她签订一份名目为劳务合同,但内容跟劳动合同相同的“劳务合同”就好,稍微在开头部分描述一下:因乙方为停薪留职人员,现甲方愿意聘请乙方提供劳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劳务协议。完了,下面的内容,就套上正规的劳动合同的内容就好了,估计这样,员工也不会拒绝签订了,而实际上,这份名目叫做劳务合同的,实际上还是一份正规的劳动合同。(再次论证了叫神马不重要,是神马才重要!)
皆大欢喜,哦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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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君在QQ上请领导吃饭,领导婉拒了,他本想回“好的”,却回成了“妈的”,结果他失业的时候才27岁。
后来,他遇到了冼武杰律师,告单位违法解除,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结果他又回去上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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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又打了一个很清新的小广告。
bobo要学习吗,哈哈
92楼 简小乐
请问,对于和公司签订劳务协议的人员,能通过银行发工资吗?如果发了会不会认定为劳动关系?
91楼 大海局
冼大大 偶们赶脚好爱你
90楼 下午茶
必須贊,小白都能看懂。
89楼 铄晓晓
学习了!!
88楼 人生旳里程
学习了!
87楼 惠妃73039
冼大大,如果让劳动者签订名则“劳务合同”,实则“劳动合同”的文件,单位是否需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如果没有缴纳社保,在用工时发生工伤亦或是产生劳动纠纷,如员工将公司告上法庭,会不会因公司未以员工缴纳社保保险为由非法解除劳动关系而产生经济赔偿金(2N)
86楼 清扫心灵
受教了,谢谢
85楼 我是谁我不知道
打算把冼律师的文章从头到尾认真学一遍
84楼 释乐儿
感谢分享,学习!
83楼 风轻
哈哈,看完妖王大人的再看冼律师的,真是名师出高徒,思路办法解析基本一致,真是佩服了!谢谢分享!
82楼 Freedom如水
学习了,谢谢
81楼 破茧成蝶蝶
冼律师的段子比正文更闪耀。。。
80楼 violet99
冼律师的大作逻辑清晰、专业性强、易理解,特别是“ 叫神马不重要,是神马才重要!”,哈哈,实操核心一招破冰!
79楼 肥肥肥
谢谢冼大大
78楼 梦玉婷
学习了,谢谢分享!
77楼 十六家的猫
分析的很全面,学习到了。谢谢分享!
76楼 casering99
谢谢分享。很实用。
75楼 梦的奥秘
分享的很好,学习了。但请教:员工既然不愿意签订新劳动合同,可能有实质的利益存在,因为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要缴纳社保,如果原单位在缴纳,可能还有其他的福利,他自己不愿意转到公司,即使签订了新的合同,对公司也是存在风险的。是否可以等劳务合同到期,再次签订合同时以员工不愿意签定劳动合同为由,终止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如果劳动者无恶意,确实有其他原因导致不能签订劳动合同,还是协商为主,让其承诺是自己放弃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是自己愿意放弃相关权益的。以劳务合同未尝不可,只要保留证据,即使发生纠纷,以他主动放弃的,可能拿到补偿金的几率比较小吧。
74楼 彩虹0633
三茅前辈很多,冼律师的风格真是独特,不过个人很是喜欢,有理有据还不失风趣,解决问题为文章重点!有些前辈扯得太多无用,看似风趣,实在脱离主题,看完之后有点茫然。仅是个人意见。
73楼 一只暴躁的叨叨
谢谢冼哥哥的分享,但是如果劳务关系较劳动关系来说更削减了对劳动者的保护的话,那为什么公司能签劳务还非要签劳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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