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变更、兼并、分立等情况对劳动合同履行的影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写得很清楚:“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另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作了明确界定:“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从课题描述来看,我们可以知道员工为什么不肯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了,无非是在担心:老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新的劳动合同是有固定期限的,解除了以后感觉得不到保障了,还有原来的工龄被作废了,又没有任何补偿。所以才不肯签。 对此,我们HR自己要深入学习法律法规深刻理解法律法规,做好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解惑工作。把握住两点:如果续签,对无固定期限的员工可以继续签无固定期限,有固定期限的继续签订有固定期限,工龄连续计算;如果不肯新签,则让员工写辞职报告,只要不再在新公司录用,就不必补偿(当然,公司愿意补偿解除则更好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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