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打开摘录: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跟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相关,跟劳动合同期限无关。
绝大多数地区(北京、广东等)的司法口径认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只要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那么当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单位必须无条件地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上海地区的司法口径认为:前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单位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则因为缺乏双方共同的“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即使劳动者提出要求,也因不符合该条规定的条件,导致无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终止。
劳动合同到期时,劳动者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也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单位提供了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愿意签字的,在司法实务中,我们也要保护这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效力。所以,这种情况下,单位也不用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年后,单位不想要这个员工:
思路一: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N。
思路二:大多数情况下,房地产公司开发房地产项目,都是成立一个项目公司来运营的,所以,1年之后,卖楼完了,单位可以选择提前解散这个项目公司,此时,劳动合同终止,单位合法地不要这个员工,经济补偿金是N。
如果不是项目公司,或者项目公司对于公司来说,还有用处,不能提前解散的。
思路三:1年之后,因为楼卖完了,这个岗位撤销了,符合情势变更的情形,只要单位跟员工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比如:新岗位谈不拢、新岗位的工资谈不拢等等),单位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地不要这个员工,经济补偿金是N,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加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