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案例中的描述,显然是公司管理层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存在概念上的误区: 误区一: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铁饭碗,就不能解除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不确定合同到期时间,而不是永久合同; 误区二:很多单位认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补偿金额不一样。补偿金额与工龄有关于合同类型无关; 误区三:公司因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的不熟悉,“劳动者认为合同到期,单位不再续签是理所当然,无需经济补偿”的误区而存在侥幸的心理; 误区四:一般公司往往碍于面子问题,对不符合公司任职要求的或者不再需要此岗位的员工待到合同期限时再给与解除劳动关系。殊不知这样害人害己,害人:影响员工的职业生涯规划;害己:经济补偿额增加了。 说完误区,分析一下案例中员工坚持签订无固定期限和签订一年期限劳动合同的处理办法: 1、阶段性关键人才稳住最重要,即使签订无固定期限,一年以后也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在不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行为,公司都要给与经济补偿金,所以必须同员工达成一致意见; 2、如何在1年以后既能够解除劳动关系,同时不给经济补偿呢?都是一些暗箱操作,违背一些常规性做法的,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同的HR在寻找《》劳动合同法》漏洞时采取的策略也是不同的,本人不在这里赘述慢慢体会吧。 希望能帮到楼主,另外请给与在文中有不合理之处提出宝贵意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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