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员工的旷工行为历来是企业要坚决打击的行为,从以前国营企业对旷工的处理来看,在那个做多做少一个样、做好做坏一个样、做与不做一个样的时代,也是很严厉的,连续旷工十五天、一年内累计旷工三十天就要被除名。改革开放的20世纪90年代,外资企业大量进入,对旷工行为也是严厉处罚,欧美日企业普遍规定,连续旷工3-5天即解雇,同时处以罚款或扣除绩效奖金。民营企业大量发展的今天,对旷工行为的处理更加严厉,普遍连续旷工2-3天即解雇,同时除以罚金或扣除绩效奖金。 至于员工迟到,公司一般规定半小时以内视为迟到,迟到超过半小时因有故意不到岗之嫌,所以采取迟到1小时折算2小时甚至半天旷工等严厉手段。这样的规定是否违法?在相关劳动法规中没有具体规定,所以不能认定为违法;那是否不合理?仅从折算角度看,公司的规定是有点强势,不尽合理,从动机看,则完全无可厚非。 作为员工个人,只要遵守公司规定,完全可以避开“迟到1小时以上被视作旷工半天”的处理,因为你提前打个电话请个假就化解了,不存在坑爹之说。公司需要的是随时掌握员工的在岗状况,而不是坑员工。 所以,只要规定不违法,并且公示程序合法,就应该遵守执行,而不能以合理与否来选择性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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