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HR,本质上有着异于普通员工的特殊属性,即需按照老板意志制定并执行公司制度。 站在HR角度上说这个问题,不能粗暴的就说“存在即合理”,而是要证明存在这种制度的合理合法合规性。公司制度要经过起草、探讨、全体员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修改完善、公示、培训学习、员工签字认可等步骤才可以确立其合法性。今后在执行过程中才可以以此作为基本准绳和处罚依据。 这是证明其存在合法性的先决条件。至于迟到一小时、两小时还是半小时就算旷工,每家公司有着不同的标准,这个没办法去统一理解。何况,旷工一词并未在法律中获得明确解释,更多还是需要参照每个公司自己制定并执行的公司规章制度(前提是不违法)。所以,要么就找出正当理由去证明自己不构成旷工,要么就乖乖认命。再极端一些,受不了制度约束可以走人。 当然,站在一个劳动者的角度去看这个条款,是有些苛刻。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迟到,从人情上讲是不应该记迟到或旷工,但最终还是要看企业制度里有没有提及这个东西。没有的话只能自认倒霉了。记得前几天南京暴雨,导致地铁交通线路瘫痪,南京地铁公司就发了一个公告,让市民去领取一份证明材料,交给公司以证明自己确因不可抗因素导致的迟到。为南京地铁此举点赞。 最后,还是说一下,楼主问的“合不合理”其实不是真的在问是否合理合法,只是说这么严苛合适吗。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吧。 我的心愿是——世界和平,关我P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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