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泽强说:
一、如何判断未毕业的大学生是否具备劳动合同主体资格? 要判断未毕业的大学生是否具备劳动合同主体资格,需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1、是否达到法定劳动年龄。 我国《劳动法》规定,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未毕业的大学生自然符合《劳动法》关于年龄条件规定就应依法享有劳动权。显然这5名大学生符合这一规定。 2、是否以就业为目的。 原劳动部于1995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校生去用人单位实习是以学生的身份实习的,目的只是勤工俭学,不以就业为目的,自然不能视为就业,在校生与用人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也就可以不用签订劳动合同。这5名大学生虽然还是在校生,身份依然还是学生,但他们已经学完全部课程,去用人单位实习不是勤工俭学,而是以就业为目的,可以视为就业,在校生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也就可以签订劳动合同。 3、是否身体健康。 一般来说,很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前,都会要求劳动者进行体检或组织劳动者进行体检,目的就是为了确认劳动者是否身体健康,是否能胜任一定劳动强度的工作,显然,这5名大学生应该是身体健康的,否则用人单位也不会安排他们到各个部门。 4、是否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有权利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所以犯罪嫌疑人或在押犯被排除在劳动权利义务主体之外。这5名大学生应该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没有被排除在劳动权利义务主体之外。
我的点评
什么是大学生实习?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4)唐民一终字第670号”一案(马宝山诉唐山市丰南区世嘉筛网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中这么认定: 大学生实习一般分为就业型实习、勤工俭学型实习和培训型实习三种情况。 就业型实习是指那些已经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并以最终就业为目标的大学生。对于该类在校生而言,现阶段的实习是为以后签约留在用人单位所做的锻炼。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为实习者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实习期间或期满后被实习单位正式录用的,单位应及时与学生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实习时间可作为工龄计算。 勤工俭学型实习是在校生个人利用业余时间进行的勤工俭学活动,此种实习活动,大学生与其服务的单位之间没有劳动关系。 培训型实习是作为学校教学计划的一部分,由学校安排到实践部门进行的实习。该种实习应被视为教学的一部分,这样的实习不能视为就业。 怎么区分培训型实习和就业型实习? 也就是说,我们要往培训型实习上面去靠,才可以被司法实践中不认定为劳动关系,否则,如果是就业型实习的,一般会认定为劳动关系。 司法实践中是怎么区分培训型实习和就业型实习的呢? 培训型实习:以完成教学任务为目的,属于教学计划的一部分,由学校安排的。 就业型实习:以就业为目的,以获取劳动报酬为目的,不属于教学计划。 所以,我们想往培训型实习上面去靠的,需要大学生提供学校盖章的《实习推荐信》,因为有了这个推荐信,基本可以认定为培训型实习。并且,我们还要跟员工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学生实习是教育教学(含专业学习、社会认知等)的一部分,经乙方所在学校推荐,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实习请求,双方明确:甲、乙方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仅是实习关系。 注意:不要提供《就业推荐信》或《就业介绍信》,不要签订《劳动合同》。 这么操作之后,就可以不认定为劳动关系了,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当然,为了规避实习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意外,建议单位为实习生购买商业保险,以降低单位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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