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的擦边球”之大学生与劳动合同 打过乒乓球等球类运动的都会知道,能打出擦边球真的是运气或者实力的表现,但是这个道理并能作为通用道理,在所有的行业或者范围内应用。法律的擦边球建议还是不打、少打为妙。 当今世界瞬息万变,今天难以想象到的或许明天就能实实在在的发生着。各种法律的制定会或多或少的滞后时代的变化,你发现了法律针对某一行业或者现象的空白,说明你对法律有深刻的见解、了解,但是并不能代表你就可以试图打擦边球、钻空子谋取私利。 现在很多用人单位以毕业生为取得毕业证为由,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保,因为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有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一批大学生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等问题,将很难进行维权,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保。企业作为用人单位本该维护劳动者权益,却恰恰相反为了少支付工伤医疗等费用,打法律擦边球视良知与粪土。真是可恨至极。 根据我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无效劳动合同主要有以下几个情形: 第一,主体不适格,是指劳动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具体而言,劳动者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达到法定年龄,根据《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我国最低就业年龄标准是16周岁,对于一些特定行业,国家还规定不得招用末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二是身体健康,对患有精神病、因伤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都视为无劳动行为能力;作为用人单位则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劳动用工权的经济组织,一般来讲,企业自其领取营业执照时起便是适格的用工主体。 第二, 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受欺诈和受胁迫两种情况。受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受胁迫是指一方故意以某种现实或将来的危害使他人陷入恐惧而订立劳动合同。 第三,合同内容不合法,即劳动合同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宪法、劳动法中存在大量对劳动者基本权利、劳动保护、工作时间、工资等方面的强制性规定,违反这些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内容无效。 显然,用人单位不予不签劳动合同,或者不知道该不该签劳动合同,主要是对大学生的主体资格不确定。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 “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并未将未毕 业的大学生包括在内。 显然大学生是适用劳动法的。 案例分析: 1、现在这些大学生已经修完课程,只要等到7月份回学校领证就可以了。 2、5月份这些大学生就提前来到了公司,公司把他们分配到各个部门,安排了师傅在带,全日制作息,和其他员工一样出勤。 分析:已达到法定劳动就业年龄,作为已基本完成学业,拥有完全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所属院校也并未限制其参与社会工作。此时若再以未领毕业证来否定其劳动者主体身份,显然是不当认定了劳动者这一法律概念的内涵,损害了大学生的合法劳动权利。 综上所述,我有三点要阐述: 1、有明确就业意向和现状的应届毕业生跟实习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不能片面结论。 2、即使是法律并没有完全的指出大学生在什么阶段是否应该签订劳动合同,我们用人单位,已经要从根本出发。能签则签,社保该交就交,实在不行也有意外保险等等措施来尽量保证他们的安全。 3、你为人想一步,人为你想十步。多为对方着想,和谐共赢才是企业生存的最终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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