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出通知,用书面固定证据。 给员工写书面通知。可以用快递形式通知,保留快递单。
2、发通告通知这些员工限期签约,如仍然不签约,既解除合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3、公司应保留员工拒签的证据,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让其走人。
4、合同到期,不续签合同,公司可以辞退,不需要赔偿。
劳动合同到期后,员工不续签,劳动者到期即止,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要求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并禁止劳动者进入公司。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不妨给大家看一个案例:劳动合同到期后员工拒绝续签的,不得主张经济补偿金
【案件简介】05年,小G通过熟人介绍进入一家私营企业,从事医疗器材的销售工作,小G进入企业后老板口头答应他每月工资1300元,另外根据销售利润再给予其提成。由于小G平时工作认真负责,服务周到,销售业绩一直不错,受到不少客户的好评。10年6月初,小G合同将要到期,企业提出要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小G虽然口头答应续签,但迟迟不与企业续签合同,直到合同到期小G才要求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企业认为小G既然不愿续签劳动合同也就同意其终止劳动合同的要求,但要求小G办理离厂手续。这时小G向企业提出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没有同意小G的要求,即为小G办理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于是,小G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依法予以受理。
【庭审答辩】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时小G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企业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即使是职工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双方终止劳动关系的,企业也应该支付,所以,要求仲裁委员会支持本人的仲裁请求,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则强调,双方合同到期前企业希望与小G续签劳动合同,是他不愿续签而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并且企业已经办理了退工手续,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职工不愿续签劳动合同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企业是无须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的,小G的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不要同意小G的要求。
【仲裁裁决】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庭审调查后认为,企业与小G合同到期,企业提出要与小G续签劳动合同,但小G不愿续签并要求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现在小G要求企业支付终止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金缺乏依据,本会不予支持。
最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对小G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与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而职工不愿续签,却要求终止劳动关系,企业是否要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所谓《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由此可见,现在是小G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企业是愿意并且希望与其续订劳动合同的。
因此,小G要求企业支付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金缺乏法律依据,仲裁委员会因此未支持小G的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