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大家,节约时间,废话少说,直接干货: 愿打愿挨 “龟腚与实施是两回事”,正如老张公司一样,虽然规定了带薪年假,但老板打心里不喜欢员工休年假,或者认为员工休假就是不积极。 从现象看,有的员工休年假了,有的如老张就没有休,休与不休,最终都是员工决定的,老板或公司的做法虽然不道义,但也没有太违背什么原则性问题,即:如果员工要休,公司不会禁止,只是要背后说点小话。不管怎样,休与不休,公司制度是规定可以休,但不强制,由员工选择,于法于理都说得通,对公司的做法、老张的做法等都不好评论过多,总之,属于“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最终也不会引起劳动纠纷,即使员工去仲裁或诉讼,也难有胜算。 从情理看,老板希望员工少休假、多为公司创造点价值,是非常正常的,不止在年假上,甚至平时病事假都可能是这样的想法,但他并没有禁止员工不得休假;在员工角度,为了给老板留下较好印象,有加薪晋升空间,想办法不休年假,虽然会牺牲自己的一些权利,但获得了一些好评,如果真有晋升,不是好事一件吗,另外,业绩突出,自己的销售提成相应会增加,自己得到了一些回报,也是划算的,当然,如果自己休了年假,这些方面的满足程度就会减少些,也能理解得通。 我司规定 对于年假,由于国家规定是必须有的,所以,我们也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操作,主要如下: 1、天数。在司工作1-10年,每年带薪年假5天;10-20年,每年10天;20年及以上,每年15天。未实行如某些单位每增加1年司龄增加1天年假的做法。 2、请假。需提前一周提出,是否连续休,需视部门工作安排并经主管领导同意,原则上当年休完,延至次年需总经理批准。 3、除外。遇法定假、休息日、婚丧,不包含在年假内。 4、补否。员工提出休年假,一般都会批准,如果不休,不会计算费用,若离职时仍有年假未休完,立即补填休年假单,顺延相应天数即可。 5、计算。举例:甲于2014年3月5日入司,2015年3月5日起才可以享受年假,那么2015年甲享受年假天数为“2015年3月5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的自然天数”/365*5,计算结果为4.14天,小数点后面舍去,即4天,应当在2015年12月31日止休完;到了2016年元月1日起则可以随时休5天年假,一般情况下,领导不能批准一次性休5天。员工若于2016年4月2日离职,2016年的年假天数为“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4月2日止的自然天数”/366*5,计算结果1.27天,同样舍去小数点后面,即1天。 以上是主要司规,但具体操作起来,还是有不少细节要注意的,比如:员工想与周末、法定假连着休年假,单位要考虑工作连续性,这就需要协商,而不是只按某一方的固执意见办,有时还需要与其他同事协商代班;另外,确因工作原因,需要延至下一年度的,还只能同意,只不过要填单走流程。 另外,不少员工理解年假也是不同的,比如:今年5月5日入职,明年5月5日后就可以休年假5天了,这5天要管到后年5月5日,而不是分成明年12月31日和后年5月5日止两个时段,因为,如果分开算,再分别去掉小数点,他们享受到的天数就可能达不到5天,于是员工是不会同意的,这就需要花许多功夫去解释说明“国家是如此规定的,如果不这样,仲裁或诉讼时,公司是会输官司的”。 法治人治 从本案的规定、实施过程和结果来看,就很容易看出法制通过具体的人来实施后,变化有多大,结果有多么无奈。 想当初,早些年到深圳务工的同志们,相关部门检查暂住证时,拿出证来给检查人员,检查人员却看都不看,通过水沟盖缝丢入下水道时,真是欲哭无泪、只能强压怒火,交钱消灾;在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实施检查中,都是抽查,遇到与领导关系好点、有一定背景的员工,即使有违规行为,多半会绕道走,最多口头提醒,而对无背景、无胆量、无潜规则的“三无员工”,不少管理人员则是使来唤去,全然没有“公平公开公正”的“三公做法”,类似的情况,大家都见多不怪。其实,国家许多法律法规实施执行时也何尝不是如此。即使投诉、上访、找媒体,折腾一大圈,还是会打回原籍原部门管辖,此时,再理智再冷静的上级部门或领导,也不会给你好果子吃。 所以,针对那些无力改变的有相当技巧的人治,即没有留下明显违规违法的管理行为,还是退一步为好,硬碰则会吃眼前亏。对于公司做法,如果实在不能接受,甚至影响到自己的加薪晋升,要么委屈自己留下,要么择机离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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