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和企业之间发生劳动纠纷,多见于对劳动过程中的权力和利益产生的分歧。双方均认为己方主张占理,随之发生争执,此时可以进行评判和平息双方纠纷的,也就是《劳动法》这部法律中的相应条款了。
那么,我们先来逐条分析案例中双方的主张是否合法以及能否得到支持。
员工方:
a.提交离职书面申请为4月19日,随后几天自主离岗。
根据《劳动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处暂不考虑企业单方面出现违法行为),根据此规定,若该员工为试用期员工,仅需提前三天通知公司即可;但若为转正后正式员工,公司若在5月19日之内未准许离职,或员工未在此期限内办理完离职手续的,均需正常工作至5月18日。故需根据员工其所属性质进行判断,自离是否合法。
b.现员工主张企业需给其开具离职证明。
对员工的要求主张是否支持,取决于企业是否已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若企业还未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并不能开具离职证明。一旦开具离职证明,默认为企业已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方:
a.公司的规定,旷工三天算自离。
有两个斟酌点:1.劳动法中并未对旷工天数算自动离职提出规定,所以此处可以以公司规章制度为准,但此规定要形成书面文本的形式,让全体员工享有知情权;2.对于员工是否知晓此规定,需拿出相关员工参与培训,签名确认的纸质档案,以避免员工不承认知道此事的风险。
b.因为员工旷工自离,不予支付工资。
不合法!员工因为旷工,可以不支付旷工当天的工资。但对于员工未旷工前的正常工作活动,应支付其付出劳动活动后,相应获得的工资。
c.公司主张员工若要离职证明,需回公司进行三天的离职交接。
主张不予支持!首先,劳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离职证明,用人单位必须开具。《劳动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其次,对于员工需进行三天的离职交接,劳动法中对于离职交接天数并未有明确规定。若公司提出此主张,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提交相关公司制度文本和员工知晓签名确认原件。
根据以上情况进行总结:
①若员工为转正正式员工,自动脱岗行为不妥,属于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②因为员工旷工多日,若员工知晓并签字确认过此规定,那么可认为员工已经主动与公司终止了劳动关系,故公司应开具离职证明。但需注意,在离职证明中必须写明“员工因违反公司规定,无故旷工多日,双方已于X月X日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存在一定的劳动风险。
③工资不能拖欠或不发,但可以扣除员工旷工的当天工资。
有经历过公司员工仲裁,甚至劳动诉讼的学友们肯定有感受。劳动法虽说是保障劳动双方的法律法规,但涉及双方仲裁和诉讼时,可以比较明显的感受到,劳动仲裁和法院都会较偏向于劳动者一些,毕竟劳动者属于弱势方。针对此类员工自离事件,企业需要做好相关规范工作:
①进行查漏补缺,对相关制度的员工培训以及签字确认做好管理和入档工作。
②对于旷工自离的员工,根据企业规定,旷工三日视为自动离职。秉持着治病救人的心态,要第一时间联系员工询问情况。若员工因特殊情况(如:大病住院),应进行人性化操作,并做好相关后续安排;若员工无原因主动旷工,应告知员工无故旷工将解除劳动合同,并同时用邮局挂号信或EMS快递,根据员工档案上留存的联系地址,向员工发出《返岗通知书》。
③如果员工接到《返岗通知书》后仍不按时到岗,公司再给员工发出《解除通知书》,并将上述寄出的信件单据留存备档。这样员工即使再找借口想返岗或提起仲裁,主张被支持的可能性极低。
④若员工旷工自离给公司带来损失数目较大,公司可主张向员工进行索赔,但需进行举证证明。在主张判决确认之前,不可将离职员工工资以“抵扣”的名义不进行支付,否则有拖欠工资的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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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错了一个,应该是6月18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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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正有类似案例,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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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纯属玩笑之语,若有雷同...冼律师,我可不小心看清楚了你哟!哈哈哈...
38楼 2016g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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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楼 雀变
公司一切行为均须依法依规进行,才能有理、有据地维护公司合法、正当权益。学习了,谢谢分享
36楼 雨雾背影
好细致的解析,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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