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干掉这个员工与兼职有关系?要是这个员工与新领导关系不错?公司裁员还会干掉他吗?
为什么现在的人一开口就是不给赔偿呢?还有人性不?哦,我明白了,黄世仁向杨白劳讨债好像不是为了钱,为了水灵灵的喜欢妹妹?这个桥断,俺喜欢!哈哈!好像我是领导也不想给赔偿……今天出门买菜,良心特么的忘记在家里了!
看到案例,我就知道今天《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一定会被玩坏了。其实,贫僧也不例外,掐指一算,《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上面的教材有点枯燥,下面给大家讲个故事,加深一下理解,也让各位看官知道本法师除了偶尔调戏一下良家姑娘,还是有点道行滴:
一、结合三打白骨精的故事,下面咱们来分析 一下,弄死员工的程序:
1、要有制度,并在制度上进行明确,而且要从程序上确定制度内容的合法、合理性与有效性。
2、要向员工进行培训与宣传,告诫员工哪些行为是严重违纪的行为,哪些行为的后果是什么,这样避免员工对制度不知情。
3、干掉员工有个过程,不能一刀杀,根据情节轻重酌情处理,逐步加重处罚。唐僧对孙悟空的处理手段,先教育,再处罚,最后才开掉,循序渐进,有理有据,而且在时间上也给足孙悟空悔改的空间。
4、证据是核心要素,不能红口白牙说空话,人证与物证要齐全,孙悟空三次打死白骨夫人是事实,该行为给领导的信仰造成严重的困扰……
对于唐僧来说,我去,你孙悟空只要保护我不被干掉就行了,有必要乱杀人(妖),老子这么帅,观音姐姐,如来师父会让我被妖怪灭了?他们可是在暗地里派了六甲六丁一十八路夜游神保护我呢!你这猴人杀再多的妖还不是为了你自己的功劳?保护俺才是你的工作,其他的都是兼职……
这个问题应该回答了案例中的前两个问题,法理俱在,所以,制度才是源头,证据必是核心,占在道德与制度的高点,手段只为目的服务,没有好坏之分,弄死员工的方法有阳有阴,在此不作说明(参照昨天的那几计就够用了)
秦桧告诉我们,兼职可以这样玩:
1、干兼职不要紧,要想富得快,多在外面赚外快,与其等加薪,不如想办法接点活。
2、墙里开花墙外香,在公司练完兵,又何愁外面无战场呢?咱们又不是靠脸吃饭!
3、朝里有人好做官,别想着自己一人吃独食,要想外面彩旗飘飘,还得家里红旗不倒,所以,对领导顺从,拉着领导一起下水,这才是双赢的局面;比如秦桧与南宋高宗保持密切关系,这个才是高人!
4、做事要闷声发大财,做人要低调装老实,这种事本来就不是什么好事,越少人知道越好,人尽皆知时,伸头挨刀日!
秦桧告诉我们兼职的危害:
1、要想死得快,多在外面吃点菜,当兼职赚得比本职高的时候,嘿嘿,谁特么的还能尽心去做好本职工作呢?
2、人在曹营心在汉,员工心在外面,看惯了外面的花花世界,就会拿外面与家里对比,迟早翻身农奴把歌唱!那个时候,就会弄得鸡飞狗跳撒。
3、人的精力是有限的,权衡不好工作先后的时候,工作必然会打折扣,影响公司的战斗力。
4、堡垒最易从内部攻破,不要去考验人性的忠诚,只要背叛的利益足够,拿你枪戳你马也是正常的事!比如,秦桧干掉岳飞就是这个道理(虽然是宋高宗想让岳飞挂掉)。
秦桧告诉我们,发现兼职怎么办:
1、不要相信我,不给我机会,这样我就有力无处使。
2、在制度上明确兼职的性质严重性,一经发现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者直接干掉。
3、调离核心岗位,避免机密泄露,这样也是敲山震虎。
4、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对于有些人,咱不能一棍子打死嘛,只要不触犯公司利益,还是可以给机会戴罪立功,比如对兼职行为进行备案(如果员工为竞争对手或是同行效力,就可以一刀剁了,反之,则可以批评教育,这样显示公司博大的胸怀与文化)
5、如果公司有实力,就要考虑相关员工的岗位价值是否被低估,考虑适当调整,以安民心;如果公司没有实力,好吧,想办法培训洗脑,画大饼耍流氓……
对于员工来说,人为财死,鸟为食亡,有钱不赚那是王八蛋,凭本事吃饭,有何不可?我的手艺我做主,只要交够公司的,再可以再赚自己的!
对于公司来说,别瞎叽歪,有这功夫,不如反思一下,你要让人吃得饱,别人何苦外出打野食?最鄙视那种老板,就是宁愿老板自己吃得撑死,也不让要饿死的员工去讨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