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攻心为上
金刚经说“若心有住,则为非住”。如果不打消老张心中的“歪念”,即便到岗了,也是心不在焉的消极怠工。因此,必须找到老张的心结所在,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做好心理安抚工作。
这是上策。
2、以实为据
如果攻心失败,则只能面对现实问题。对于老张的病假,单位应当核实是否确实生病。试想一个员工如果真的有病在身,但单位以各种理由猜忌怀疑,员工肯定寒心。即便是确实假托生病,也应当了解清楚其称病的动机和真正的原因。
因此,对于老张的任何处理、处置甚至处罚,都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在充分了解事实的基础上采取相应措施。
3、以法为绳
在经过充分沟通与了解实际情况之后,对老张的处理应当在法律法规范围之内,以法律为准绳。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规定:
(1)确定老张的医疗期,在此期间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本案中老张工龄为13年,则其对应的医疗期应当为不少于12个月。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此外,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在医疗期内企业支付的病假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按照该条的规定,在法定的医疗期限内,公司不得解除与老张的劳动合同。在医疗期内,即便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合同也要延续到医疗期限届满,方可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应该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至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之日。如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老张支付赔偿金。
(2)医疗期限届满,可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八条规定,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根据以上规定,医疗期满后,要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需满足五个条件:①属于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②医疗期满;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④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⑤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另辟蹊径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会发现医疗期内不能解除或终止合同,到期后终止合同还需支付补偿金。
那么,有没有另外一条路可以走?
个人认为,如果能够查实老张的假托生病,开具假证明的事实,则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并且不需支付补偿金: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具体操作上,单位可以要求老张提供除诊断书之外的其他医疗证明材料,要求老张按照公司制度定期到单位报到,拒不执行的按照旷工处理(累积一定程度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二)款)。如果查实老张开具假诊断书骗取病假的,也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二)、(三)款加以处罚。
68楼 心水伊笑
关键看公司意愿了,若想留住,还得从心抓起;若不想因此影响公司、其他同事工作,干脆一次性结了!
67楼 爱赢才会拼
学习了,谢谢分享
66楼 郝姑娘
学习了,我们公司也有这样的情况,一般情况的话直接先做离职处理,等员工事情处理好了之后再回来做入职;如果是员工很优秀的,可以申请停薪留职。
65楼 炫炫
要确定他假病也不容易,跟踪?拍照?录音?
星海芳宇
@炫炫:只有跟踪 偷拍
夏日西红柿
@星海芳宇:搞什么啊,搞笑啊
64楼 642753826
学习了,感谢分享!
63楼 沉默的流星
感谢分享,学习了
62楼 口十
头天医疗期是有明确规定的,临近医疗期满时,可以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到期上班,否则 视为自动离职,告知其视同他要人提出离职,这样没有经济补偿金
61楼 NA75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
医疗期满了,员工是不是还可以请病假呢,如医疗期三个月,3月5日至9月5日已休满三个月,10月份时又要求休病假,还可以吗,或者下一年是不是还有三个月的医疗期?
60楼 学习促进步
学习了,谢谢分享|
59楼 微风中的铃铛
学习了,谢谢分享!
58楼 馨石
谢谢!
57楼 苏菲菲古利
我觉得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权利,但是你不能滥用这个权利。
56楼 雨天大哥
确实很棘手的情况,最好的结果就是能够解除员工的心结啊
55楼 rain1205
谢谢
54楼 dodowang007
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申请鉴定呢?
53楼 玻璃造的心
谢谢分享!
52楼 夏拉奇
OK!
51楼 541754725
学到了
50楼 唐山庄主
谢谢分享!
49楼 112379910
连金刚经都用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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