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25新入职一家公司任职人事,原来没有人事部门,财务出纳兼职人事工作,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日期非入职时间,统一从2019.10.1开始签订的,一个部门主管曾午饭时间,办公室没有人的情况下,取走了属于自己的那一份,然后在下午我开会时间窜通他们部门下面2个员工偷走了自己的那一份。3名员工要求支付未签订合同期间的双倍赔付,已经协商解决了1名员工的处理,现在是不想和这个主管协商,直接走仲裁。大家可以帮分析一下其中的一些问题点吗?
抬头挺胸的荔枝18082411 2020-01-20 10:10 回复 赞(0) 4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