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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中心 > 听书 > 学点法律,避点坑> 【07】消费者保护和维权(下): 不惹事也不怕事

【07】消费者保护和维权(下): 不惹事也不怕事

更新时间 2019-08-02 14:26:50 播放量 15,226 总时长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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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里是三茅听书频道,用一杯咖啡的时间与你共读好书。
本期隋兵老师将为大家解读《学点法律避点坑》的第五部分--消费者保护和维权(下期)。
本书由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
 
在维权的道路上,你是否因为起诉黑心商家路太远而放弃?打官司到底能不能挑个离我近的法院?
 
买衣服挑牌子、约会挑场子、吃饭挑馆子,这些事可能大家都习以为常了,但大多数人不知道的是,打官司其实也可以挑法院。
 
法律概念上有一个词叫“管辖”,意思就是各级或者各地区之间的法院对于诉讼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简单来讲,“管辖”确定的就是到哪个法院去打官司,只有找到有管辖权的法院,你的官司才会被受理。在我国,打官司的管辖原则一般是“原告就被告”,大部分情况下,原告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作为普通消费者,大家都是不愿打官司的,毕竟打官司旷日持久、程序冗长,大家都很忙的嘛!更何况还要“原告就被告”,且不说一些大城市里同城往返都要数个小时,如果要是碰到网购纠纷,难道还要“穿过大半个中国来打官司”?
 
实际上,在消费者维权的很多领域内,除了“原告就被告”外,为了方便消费者诉讼,还设置了很多“管辖重合”的规定,只要利用好这些规定,“足不出户”就可以就可以近距离打官司。
 
当出现网购纠纷。现在只要拿出手机动动手指,就能买到海南的椰子、新疆的切糕、东北的大米,网购极大地丰富了消费者选择权的同时也让跨省的“远距离纠纷”层出不穷。碰到这种情况时,其实不用担心还要“打飞的”,只要选对了法院,打官司也可以很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网购虽然没有传统意义上的纸面合同,但本质上也是消费者和卖家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根据上述规定,除了被告也就是卖家所在地的法院可以管辖外,合同履行地——消费者所在地和收货地的法院也可以管辖。如果你不想顺带去卖家的大本营旅游一下的话,直接选择自己家门口的法院就可以打官司了。
 
当出现侵权纠纷。如果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和服务造成了消费者身体健康权、财产权的损失,那么这类案件就属于侵权案件。例如,买了某品牌的手机把家里的床炸坏了、买了某问题食品吃坏了肚子或者买到不合格的自行车摔伤了,这些都属于侵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里“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上面例子中手机爆炸的地方、骑自行车摔倒的地方都可以作为管辖依据,由当地的法院实施管辖。此时,消费者就可以在被告所在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中选择一个最为方便的法院进行起诉。
 
当出现多名被告的纠纷。有一些案件根据法律规定,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只有一家。例如,在商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如果消费者买到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是可以要求生产方和销售方一起承担责任的。此时,可选择的被告就变成了两方,消费者可以在两者中选择起诉便利或者实力比较雄厚的一方所在地提起诉讼。
 
当然,打官司不能只考虑法院离得近不近,要考虑当地法院的判决尺度、倾向性判例,还要考虑胜诉后是不是能够足额、快速地执行到赔偿金,这同样和选择法院有着莫大的关系。总之,当消费者面临诉讼时,首先应该当明确有哪些法院可供选择,在分析利弊后,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法院提起诉讼。
 
黑心商家肯定是大家不想遭遇的,这些无良商家为了赚黑心钱,在经营中不是缺斤短两就是以次充好,消费者一旦产生了大额消费就会损失惨重。但是有句老话说得好——“祸兮福所倚,福兮祸所伏”,如果你能及时发现商家的伎俩,也还懂点法,那么就有可能坏事变好事,顺便发笔小财。
 
惩罚性赔偿是源于英美法系的一项民事赔偿制度,我国自199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引入惩罚性赔偿。这种赔偿制度不同于以往的以“弥补损失”为主的传统赔偿制度,它还注重对违法商家进行额外的惩罚,通过高额赔偿让消费者获益,加强了消费者的监督积极性,从而对商家产生威慑,规范商家的经营活动。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后,《食品安全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部分司法解释中都有类似的惩罚性赔偿规定。这些规定里有赔偿一倍的、三倍的甚至还有十倍的,赔偿的数额也是根据消费的金额计算。
 
来不及解释了,赶紧“上车”学习一下。
 
首先是商品房领域的惩罚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当出现下面的情况时,消费者除了可以让开发商退钱之外,还可以要求赔偿已付的一倍的购房款:
 
情况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即开发商私自抵押房屋。
 
情况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就是通常说的开发商“一房二卖”。
 
此外,当开发商隐瞒自己未取得预售证明或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等情况导致合同被撤销、解除的,那么消费者也可以要求赔偿已付的一倍的购房款。
 
在房价动辄百万元、千万元的今天,当你拿着父母、家人半生的积蓄和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后,却不幸地发现开发商实施了上述无良的行为,痛苦、无奈过后,擦干眼泪,抓紧时间起诉开发商,拿了赔偿款换个豪宅,好好安慰下自己吧。
 
其次是食品领域的惩罚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这就说我们平时说的“假一赔十”。
 
《食品安全法》真的十分严格。如果买到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除了可以让商家赔偿医药费等损失外,还可以直接要求十倍金额的索赔。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健康,让无良商家们多出点血,我觉得没问题。
 
再次是欺诈消费者的惩罚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欺诈行为是最为常见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以次充好、隐瞒商品缺陷等都属于欺诈行为。一旦发现商家的这些行为,可以毫不留情地要求“退一赔三”。
 
《侵权责任法》还规定了当商家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针对此情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可以直接向商家要求损失金额二倍以下的惩罚赔偿。
 
看了这么多法律规定,你肯定很好奇有没有人真的根据上面的规定获得过赔偿呢?实际上,类似的案例比比皆是。暂举一例,听完之后你就会更有信心。
 
延安的沙先生2016年6月在4S店买了一辆车,花了54万元。随后,在驾驶过程中因为发生了事故,沙先生把车开到了修理厂维修。没想到,维修人员告诉他:“车前后保险杠漆面与原车漆面有明显色差。左后侧有一处漆斑遗留。另外还发现车更换了4个轮胎,只有备胎是原车的,并且已加装过导航内饰物品。”随后,沙先生通过保险公司查询到早在2016年1月,就有一名姓雷的客户给这辆车买过保险。很显然,这是一辆二手车。沙先生和4S店交涉了很久都没有解决问题,最终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4S店存在欺诈行为,判决其返还消费者54万元的购车款并赔偿沙先生三倍购车款,共计162万元。
 
从一开始的苦苦交涉无果,到后续起诉法院直接获赔162万元,沙先生完美逆袭。如果你也倒霉地碰到类似遭遇,不要犹豫,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吧。
 
好了,上面就是关于消费者保护和维权的全部内容,通过隋兵老师的解读,希望大家在以后的生活中,当遭遇侵权行为,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接下来,隋兵老师将为大家讲解本书的最后一个部分:住房那些事儿,我们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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