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这里是三茅会员HR知识充电站,我是你们的主讲人,今天我们要聊的是如何做才能用好强制比例分布法。
本内容节选自三茅专栏作家刘仕祥。
所谓强制分布,是根据正态分布原理,即俗称的"中间大、两头小"的分布规律,预先确定评价等级以及各等级在总数中所占的百分比,然后按照被考核者绩效的优劣程度将其列入其中某一等级。如,根据绩效考核办法,一个部门的员工要分出ABCD四个类别,那该如何来划分呢?这就要用强制比例分布法来划分了:A占20%,B占40%,C占20%,D占20%。
强制比例分布法优点和缺点都非常明显。
优点是:
1)便于企业鉴别员工,对员工的绩效进行等级划分,便于人才的激励、使用、培养、储备与淘汰。
2)能够有效规避绩效考评存在的一些不合理因素。有些管理者在给下属评分的时候,碍于情面,或者害怕伤害下属的积极性,往往会出现 “趋中效应”、“晕轮效应”等“老好人”主观做法,就算下属表现一般,他们也会对下属评价比较高。有了强制分布法,为了了解哪些员工会最终被划分到不合格的区域,管理人员平时就自主地关注、辅导和记录下属的绩效表现。反之,如果没有强制分布的要求,他们就会随意评分,甚至只给高分。
3)能够帮助企业控制薪酬成本。如果绩效考核和薪酬挂钩,但是绩效考核结果没有强制比例分布,那所有人都可能被管理者评为A,这样公司的薪酬成本就无法得到有效控制。
4)能够对绩效差的员工进行警醒、绩效改进、不胜任处理等。一个员工,可能绩效很差,可是如果管理者总是给他评为B,那他可能也不知道自己差在哪里,企业想要改进也没有依据。
缺点是:
1)部门间存在不公平性。表现合格的人有可能被划到不合格绩效等级。例如有一个员工,他平时工作勤勤恳恳,而且也能基本完成任务,按照正常评价是可以被划分到B的,但是因为相对部门其他同事,他的业绩靠后,又因为强制分步法,部门必须要有C,所以他最终的绩效等级只能为C。
2)给管理者造成难题,易引起管理者的反感。由于绩效考核结果和薪酬挂钩,管理者需要在他所有的下属中找到相对表现差的员工,这会让管理者比较为难。久而久之,他们就觉得绩效管理不但不能帮助他,反而对他有阻碍。
3)容易存在轮流坐庄的情况。如果实行强制分步法,往往那些人数越多的部门,越容易出现抵触情绪,因为他们可能需要有好几个被划分为C 的。也许这个部门的人员表现都很优秀,但是由于公司的制度存在,必须要有C,这个时候就会出现轮流坐庄的情况。
强制比例分布法其实也是一种管理工具,优缺点都很明显,所以如果要用它,就要学会用它所长,尽量避免它的短处,这样才能真正帮助企业的发展。
强制比例分布法最开始是杰克·韦尔奇用在GE的管理上,且非常成功,后来很多大企业,包括微软、雅虎都开始使用,我国很多企业跟风使用,但是效果不是很好,因为中国很多企业都把强制比例分布法用错了,或者根本就不具备用强制分布法的条件,导致强制比例分布法水土不服。
要用好强制比例分布法,就必须做好以下几点:
第一,减少绩效等级数量,拉大绩效等级的差距
强制比例分布法是可以非常容易地鉴别绩效差员工的,但是绩效优秀和绩效良好,绩效良好和绩效一般这些员工的差别是很难鉴别的,比如一个89分,一个90分,可能89分的,就是B,90分的就是A,可是差一分,绩效表现上会有什么区别吗?几乎没有什么区别。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减少绩效等级的数量。比如,有些公司的绩效等级设置了五个等级:ABCDE,其实完全没有必要,最好是三个等级ABC,也就是好中差。最终加一个D,表示极差。这样在做强制比例的时候,可以让管理者更容易区分。
第二,关注绩效改进而不是扣工资
中国很多企业在推行绩效管理之前,初心可能已经错了,总想着通过绩效来扣工资,而不是改进绩效。绩效管理的目的是改进绩效,这种初心是很重要的,因为关系到绩效管理的成功与否。其实在企业里推行绩效管理,我一直不是很赞同绩效差的员工扣工资,因为我觉得意义不是很大。比如,一个员工工资是10000,绩效工资比例10%,也就是1000,如果他当月拿了个C,绩效系数是0.8,那他当月的绩效工资是1000*0.8=800,也就是他被扣了200块。200块对公司来说,其实没什么,但对员工来说,就比较难受。工资扣了,员工会变好吗?其实也比较难,因为企业的重心不在这里,管理者也不会帮助员工去改进,久而久之,绩效考核就沦为扣工资的工具了。
杰克·韦尔奇之所以成功,是因为在GE,绩效的持续改进与提升是他们关注的重点,管理者和员工可以在任何层次上进行沟通与反馈,而不是盯着员工扣工资。因此很多企业学习外国的先进管理工具,都只是学习到了形,而神却没有学到,导致失败。
如果可以的话,企业在实施强制比例分布的时候,企业可以给予绩效等级A工资奖励,但不扣C 的工资,但在评优、晋升、福利等内容上,给A更多机会,而C没有机会,这样可以真正发挥强制比例的作用,同时,也可以让强制比例法实施起来更加顺利。
第三,部门绩效要和组织绩效挂钩,员工绩效要和部门绩效挂钩
Hr在做绩效考核时,公司领导先要评估组织绩效,在组织绩效结果出来后,再评估各部门绩效,部门绩效出来,再评估员工绩效,这样层层推进,就可以保证绩效考核结果合理。
比如,组织绩效在绩效考核周期,可能绩效一般,为B,整个企业有10个部门,那部门层面,这10个部门,就只能有0-2个部门为A,7-8个部门为B,1-2个部门为C。
员工层面,部门绩效为A的,员工为A的比例可以高点,可以没有C的员工,部门绩效为C的员工,就必须有C的员工等。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强制比例分布的公平性。
第四,符合条件再用强制比例分布法
从行业来说,强制比例分分布法用在一些合伙制的企业效果会更好。比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设计公司、咨询公司等。因为这种企业一般是留下精英,员工之间竞争非常强,其目的性也很强。
从规模上来说,规模大的企业比规模小的企业更适合使用。因为规模大的企业容易人浮于事,强制比例分布法正好可以解决这个问题。而且规模大的企业,员工一般良莠不齐,符合正态分布,适合用强制比例分布法。
规模小的企业,用人的原则一般是“精英原则”,即可能招进来的人都是精英,一个人顶两个人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非要实施强制比例分布法,那就伤害员工了。而且强制比例分布法容易固化,不够灵活,不大适合中小企业的“小快灵”的特点,容易降低企业的活力。因此,规模小的企业尽量不使用强制比例分布法,把员工的绩效等级定夺权交给管理者,让他们有更多的自主权。
好了,我们今天的分享就先到这里,下期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