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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来即用,特邀大咖全方位带你解惑劳动法规难题

2017-09-01 打卡案例 102 收藏 展开

劳动法规的问题,一直都是企业和HR的心头痛。特别是中小型企业,困扰HR最多的两个问题就是招聘和员工关系。关于用工单位和员工的劳动纠纷每天都在上演,而HR,作为夹在双方中间的那一位,怀抱着劳动法规操碎了心。所以今天,系主任特意在周五开办劳动法...

  劳动法规的问题,一直都是企业和HR的心头痛。特别是中小型企业,困扰HR最多的两个问题就是招聘和员工关系。关于用工单位和员工的劳动纠纷每天都在上演,而HR,作为夹在双方中间的那一位,怀抱着劳动法规操碎了心。所以今天,系主任特意在周五开办劳动法规专场打卡,帮助大家好好学习,解决实际问题。

  拿来即用,特邀大咖全方位带你解惑劳动法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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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言不合就“待岗”,引发风险没商量

孙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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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小A于2011年8月入职某公司,担任部门经理。2015年3月,公司发布《通知》告知小A:公司部门将进行调整,小A原所在部门与其他部门进行合并,免去小A部门经理的职务。此后,公司与小A就解除劳动合同进行协商,但多次协商未果。2015年4月,公司向小A发出了《待岗通知书》,通知书载明:经公司研究决定,组织机构调整后小A原岗位已经消失,因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公司决定自2015年5月起安排小A待岗,工资由7000元降至1204元。小A对于公司的待岗通知表示无法接受。之后,小A到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撤销待岗通知,补发工资差额。【判决结果】:此案最终走到法院,法院判决撤销待岗通知,判令公司补发小A工资差额。实践中,很多企业常常把待岗作为企业的管理手段,最常见的待岗情形可分为四种:第一种,即如案例所示情形,属较典型的一类。企业因部门调整、业务调整,亦或是组织架构调整等原因...



【案情概要】:

A20118月入职某公司,担任部门经理。20153月,公司发布《通知》告知小A:公司部门将进行调整,小A原所在部门与其他部门进行合并,免去小A部门经理的职务。此后,公司与小A就解除劳动合同进行协商,但多次协商未果。20154月,公司向小A发出了《待岗通知书》,通知书载明:经公司研究决定,组织机构调整后小A原岗位已经消失,因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公司决定自20155月起安排小A待岗,工资由7000元降至1204元。小A对于公司的待岗通知表示无法接受。之后,小A到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撤销待岗通知,补发工资差额。

【判决结果】:

此案最终走到法院,法院判决撤销待岗通知,判令公司补发小A工资差额。

实践中,很多企业常常把待岗作为企业的管理手段,最常见的待岗情形可分为四种:

第一种,即如案例所示情形,属较典型的一类。企业因部门调整、业务调整,亦或是组织架构调整等原因,使得员工所在部门或所在岗位消失,员工无岗位可做。此时,企业与员工协商新的岗位或者是协商解除,但在协商无果后,双方陷入僵局,此时企业往往会采取待岗的方式,先将矛盾搁置,或是是通过这种方式给员工施压,以期双方能够找到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

第二种,多出现在员工出现违纪行为后。在员工出现违纪行为后,企业要对员工的行为进行深入调查,员工如继续工作将可能不利于调查的进行,或者说可能对企业产生伤害,此时可能会安排员工待岗,待调查结果出来后,再做进一步处理。

第三种,企业出现严重亏所,或者是生产任务不足,或者是企业出现其他突发情况,导致停产停业时,对于员工做待岗处理,待企业恢复生产后,员工可再重新开始工作。

第四种,多出现在员工不服从工作安排、不配合工作中。比如有些企业对特殊岗位的员工需签订特殊的文件,比如销售岗位,签订销售任务书,比如涉密岗位签订保密协议等等。而当这些员工不同意签订时,将使得工作不能继续进行,,或者说继续履行可能给企业造成隐患,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能安排员工待岗。

以上四种情况,是较为常见的安排员工待岗的理由。但这样的待岗是否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实践中又该如何操作呢?

关于待岗,法律法规基本都是关于待岗人员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对于何种情况下,企业可以安排员工待岗未有明确规定。正因为如此,实践中,企业安排员工待岗常常产生争议,更容易给企业带来风险。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业的,没有安排劳动者劳动时,企业如何支付工资各地有不同规定。这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产停业而不能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情况,其实也是待岗的标准情形。但当这种情况发生时,企业并不是径行就可以要求员工待岗的,否则操作不慎也会产生违法的后果。这种情形是我们上面提到的第三种企业常见的待岗情形。在操作时要特别注意:

首先,应保留停产停业的证据。比如企业关店的照片、视频;比如第三方发布的停业通知;比如企业经营场所到期的租赁合同等等。这些都能从客观上证明,企业确实已经停产停业,无法营业;

其次,除了企业停产停业的客观证据外,企业还要保留向员工送达的证据。比如召开全员大会,比如向工会发出的告知函,比如向员工发出的停业通知的邮件等等;

再次,此时的待岗是基于企业停产停业所产生的待岗,因此应出具统一的名单,以及统一的待岗方案,对于此类待岗应是具有普遍性的,切不可针对某个员工进行,否则企业停产停业的客观情况将引人质疑,以致变成企业变相针对员工的单方行为;

最后,对于此类待岗,如企业存在恢复生产经营的可能性,亦应在安排员工待岗时提前告知员工,待企业恢复生产时,员工可回来继续工作。整体操作中不仅要注意程序性证据的保留,也要注意整体操作的合理性,以保证发生争议时企业的做法公平、合理。

除了这类待岗的典型情形外,我们上面说的其他三种都是非典型性的待岗,其实质都是基于企业管理所产生的待岗,操作时均没有直接的法律法规支持。如此,需要企业从两方面予以完善,一方面是企业自身的规章制度,另一方面是注重与员工签订协议。

如第二种情况,当员工出现违纪行为,企业启动违纪调查程序时,安排员工待岗一方面是基于企业调查的需要,另外也是减少企业进一步损失的必要行为,企业完全可以将其纳入规章制度中,并明确,在员工进入违纪调查阶段时,应暂停手头工作,待岗接受调查。这种情况下,虽没有法律对待岗的直接支持,但制度可以提供一定的依据。而第四种情况,员工应当遵守公司的工作流程,特殊岗位应当签署岗位职责等文件,亦可以规定到规章制度里,当员工出现不配合、不遵守的情况时,视为员工不接受工作安排,应暂时待岗。

除规章制度对待岗加以规定外,与员工签署待岗协议是另一个可以规避违法待岗的方法。

不管员工基于何种情形需要待岗时,企业均可采取待岗协议的方式来取代单方面做出的待岗通知。企业安排员工待岗,在很多情况下,会被裁判者认定为变更劳动合同,而根据法律规定,变更劳动劳动合同须双方协商一致。而签署协议的行为,将使得待岗由单方行为变成了双方协商一致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风险。

总之,企业在何种情形下可以安排员工待岗,目前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因此,企业安排员工待岗本身是存在不确定风险的做法,如非必须,并不应轻易选用,若选用,亦应注意流程的规范及本身事件处理的合理性。


【作者简介】(如果喜欢这篇文章,欢迎点击订阅


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专业劳动法律师,擅长劳动争议处理。长期为各类型企业提供劳动法咨询及劳动争议处理,在企业用工问题处理上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服务企业建立了完善的劳动用工体制,有效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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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管理要法、理、情综合运用

清爽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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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劳动关系管理,这是我们HR最基础的工作之一,这项工作的好坏关系到企业是否能正常经营运转。作为HR首先要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但要了解,更要能灵活运用。但是法律不是万能的,否则我们国家就不用设立信访部门了,靠法院就能全部解决了。化解矛盾要法、理、情综合运用,法律法规是准绳是依据是红线也是保障,道理能明辨是非能让人信服,情是各种复杂社会关系维系的纽带,任何人都离不开人情、情谊。当然处理问题时法、理、情是有先后顺序的,依法在前,讲道理在其次,谈感情在最后。好了,大道理不多讲,给大家讲几个案例来说明如何灵活运用法、理、情化解劳资矛盾,维护稳定的劳动关系。案例一:于某是某公司的一名清洁工,所在部门属于三类科室奖金系数为85分(一类科室100分,二类科室90分,三类科室85分),于某已经在这个岗位工作20年了。今年5月份的某一天,于某突然找到该公司人力部门,要求恢复100...


说到劳动关系管理,这是我们HR最基础的工作之一,这项工作的好坏关系到企业是否能正常经营运转。作为HR首先要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但要了解,更要能灵活运用。但是法律不是万能的,否则我们国家就不用设立信访部门了,靠法院就能全部解决了。化解矛盾要法、理、情综合运用,法律法规是准绳是依据是红线也是保障,道理能明辨是非能让人信服,情是各种复杂社会关系维系的纽带,任何人都离不开人情、情谊。当然处理问题时法、理、情是有先后顺序的,依法在前,讲道理在其次,谈感情在最后。好了,大道理不多讲,给大家讲几个案例来说明如何灵活运用法、理、情化解劳资矛盾,维护稳定的劳动关系。


案例一:于某是某公司的一名清洁工,所在部门属于三类科室奖金系数为85分(一类科室100分,二类科室90分,三类科室85分),于某已经在这个岗位工作20年了。今年5月份的某一天,于某突然找到该公司人力部门,要求恢复100分奖金,理由是于某于1996年10月22日在工作中不慎从设备上摔下来受伤致残,后不能在原岗位从事工作调到现在岗位做清洁工,于某认为受的是工伤,原岗位奖金系数为100分,现在也应该给100分。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为了让以前受过工伤的职工能够享受工伤保险医疗待遇,按规定公司给予补办了工伤证,并鉴定了工伤等级为9级。当时公司认为陈旧性工伤没有补偿的依据,也就没有给与补偿,于某也没有向公司提出补偿要求。

该公司人力资源部认为于某的要求不合理,解释说“哪有过去20年的事情到现在才找公司解决呀?早干嘛去了?”于某走后去工伤部门咨询,并得到了有关1996年出台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该办法已经于2004年被《工伤保险条例》替代)。于是于某又拿着文件来找人力资源部,要求给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力资源部主管看了看文件说,“你这文件已经作废了,你的要求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了,公司不能给你补偿。”于某见人力资源部不给解决,就找公司领导反应。公司领导找到人资资源部了解情况后,人资主管汇报了该员工的基本情况,并解释说这个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不该给补偿,他们咨询过仲裁部门也说过了仲裁时效,如果给了他补偿,难免以后还会有类似的问题发生,公司将如何解决呢?公司领导和于某解释说你也去咨询一下有关部门是否有补偿,就把于某打发走了。于是乎这名员工三天两头来找公司领导要补偿金,并且这名员工还通过市长热线反映问题,弄得领导不胜其烦。

大家看看这个案例,如果光从法律上解决,是不是很难处理,你告诉职工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你去仲裁投诉也没用,去法院也不受理。但是员工就是认死理,你不给我解决我就不断地找公司领导,还不给解决就打市长热线。后来公司领导听取我的意见让我帮助解决这个问题。我解释说,要求调整奖金系数不能答应,这会打乱公司的薪酬体系,引起很多麻烦,但可以考虑与其协商给予一定补偿。不管这个工伤是否过了诉讼期,员工终归是在公司里出的事,虽然当时《工伤保险条例》还没实施,但是试行办法已经出台,按理应该给与补偿。我算了一下如果按当时规定的本人工资标准补偿很难找到原始数据,就按当年的市平工资补偿也就不过7000元,因为这点小钱让员工四处告状发泄不满,三天两头再找你不牵扯你的精力呀?的确不值得。再说从社会影响来说,在公司出的工伤公司却不给补偿,于情于理也说不过去,给大家造成公司极不负责任也不人道的印象。后来这名公司领导听取我的建议,给了员工补偿,并签了协议,这名员工才罢休。


案例二:2015年底我处理了一个仲裁案件,有一名员工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订了,公司已经提前30天通知本人,在协商终止补偿金的时候,我给了他12个月的工资,他觉得应该至少给他15个月的工资,他说听说别的单位都要多给3个月的工资,你们也应该多给这3个月的。我解释说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本可以给你8个月的就可以了,现在考虑你是老员工再多给你4个月的,你看看这里有规定的。我把规定拿给他看,他仍然不同意,并撂下话:“你不给我就去走仲裁。”我一听就笑着说:“你可考虑好了,如果走仲裁不会有现在的补偿多,到时候可别后悔。”这位员工真的走了仲裁,花了3000元仲裁费,如果仲裁判决的话不会超过36000元。后来仲裁员找我商量一下,说对方已经知道上当了,看公司能不能调解一下,适当多给一点。

我从大局考虑,一方面不能按原来我们定的标准给他补偿,为给以后的终止合同留下典范用于教育那些不知足的员工;一方面又不能把关系弄僵了,毕竟他在公司也干了这么多年,不能让他对公司产生怨恨,公司经营理念里面“有以情做人”,我们也不能光讲法不讲情理。既然他已经吸取教训了,也给以后的终止合同问题留下了典范,我的目的也达到了,就退一步吧,最后答应给他50000元。这名员工来我这领钱的时候很不好意思的说,“当初真应该听你的,都是那个律师把我给忽悠了,让我损失了7000元。”“早知今日何必当初呢,我们都是按规定多给你补偿了,我和你讲的很清楚,你就是不听我的,这也是花钱买个教训吧。回去和你原来的同事说说,以后不能干糊涂事了,该知足得知足,不能让无良的律师给忽悠了,他们输赢都要收你钱的,这下你该明白了吧。”我也想借这个机会让他给下面的员工放放风。这个案例出来以后,第二年的终止问题相当顺利,20来个人没有一个走仲裁的,都是经过协商解决的。


案例三:能用小钱解决的,最好不要让矛盾激化,这样有利于缓和矛盾,也为自己留条后路。我们有个外地员工一个人在这边工作,手里有了钱去就吃喝玩乐,钱花完了就来公司上班,三天打鱼两天晒网,和同事关系也不好因为和班长打架被调过岗位,用人部门对他意见很大,最后这次是请了三天病假,然后就找不到人影了,但是请假不久还有同事看见他在跳广场舞。用人部门征求我的意见,我让他们按公司规定达到解除条件就按流程审批,发解除合同通知。劳动合同解除以后他去劳动仲裁投诉,我们和仲裁人员沟通以后,觉得证据确凿,公司依法解除没有问题。这名员工知道自己没理,但是经常给仲裁员打电话要求公司给补偿,甚至对仲裁语言威胁,仲裁员向我求助说这个人精神不大正常,希望我能帮助她解除骚扰。我也是考虑不能激化矛盾,还有今后还需要仲裁庭配合公司工作,这也是感情投资,你帮了仲裁员以后遇到问题她也会帮我们,就答应调解给员工5000元结案。对于有人格缺陷的员工我们不能总强调依法办事,还要考虑后果,如果真的不给一分钱,他不依不饶的总骚扰仲裁员,即使报警解决了,难免他不采取报复措施,这样对社会稳定和维护公司关系都很不利,因此花小钱能解决的最好破财免灾。

因篇幅有限就先列举这几个例子,以上总结只是我实践当中的一些心得和体会,不妥之处还请谅解。

劳动关系管理是HR的基础工作,这项工作的的好坏关系到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是否能够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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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好入职上岗前的八件事,能降低人事风险

金大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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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登记要详细2.人力资源管理者除要求劳动者在入职之初进行基本信息登记之外,还应当尽到慎重的审查义务,主要是对入职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查。3.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其提供与前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保留原件。如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其原单位出具同意该员工入职的书面证明。竞业限制义务的审查5.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可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有如实告知义务,区别在于:用人单位告知义务要主动,劳动者则无需主动告知。如果用人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劳...


1.入职登记要详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可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没有向用人单位主动告知的义务,单位要预防欺诈,必须主动向员工了解情况。最便捷的方式,通常是合理设计入职登记表,将用人单位想要了解的内容全部囊括其中。劳动者如实告知的内容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主要是指劳动者的姓名、年龄、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健康状况、学历、工作经验、工作现状等情况;另外,用人单位可结合自身需求,将与劳动合同直接的基本情况更具体化。


2.入职审查要慎重

人力资源管理者除要求劳动者在入职之初进行基本信息登记之外,还应当尽到慎重的审查义务,主要是对入职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查。

人力资源管理者如未慎重审查,使得劳动者以欺诈手段入职,将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对于因劳动者的过错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照《民法通则》所确立的实际损失原则,承担因其过错而对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因此,认真审核员工材料,至关重要,包括核实劳动者个人资料的真实性,比如学历证明、从业经历、职业资格、通讯住址等等,必要的情况下,还要进行适当的调查,以尽到审慎义务。


3.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审查

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其提供与前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保留原件。如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其原单位出具同意该员工入职的书面证明。


4.竞业限制义务的审查

要求劳动者承诺未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并向原单位进行核实,以免发生不可预测的诉讼风险。


5.告知义务要尽到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可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有如实告知义务,区别在于:用人单位告知义务要主动,劳动者则无需主动告知。如果用人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劳动者则有权以企业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对于无效的劳动合同,在确认其无效的同时,如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有权要求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6.合同签订要及时

在劳动合同的签订上,人力资源管理者应予以高度重视,高效的劳动合同签订,不仅能有效的避免双倍工资的风险,同时,也能有效的强化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更能在劳动争议发生后,有效的控制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7.规章制度要告知

《劳动合同法》的生效实施,对用人单位的规范用工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用人单位需要通过完善自身的管理制度,来实现企业的用工自主权,以达到有效管理目的。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还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因此,用人单位只有内容和程序均做到合法的劳动规章制度,才能作为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


8.入职体检要严格

员工的健康状态不仅决定着公司的形象,还潜藏着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因此,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对入职体检还是比较重视的,同时,要注意在录用条件中,可以约定不得患有精神疾病或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禁止工作的传染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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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PDP人才测评总部专业分析师;职业培训师;高级咨询师;广东省全国名牌评审专家组组长;具备十八年以上自办工厂、企业任职及咨询机构管理咨询的工作经验;曾先后在事业单位、自办企业、民营企业、台资企业、分别担任过公务员、创业者、人事部经理、人力总监、人力资源技术开发顾问、咨询公司副总多种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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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运用各种用工方式,从源头防范用工法律风险。

夏研的秋天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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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是企业人力资源风险最核心的部分。从国家立法层面,明确界定了劳动关系建立的相关要求和处罚规则。企业与人必然有联系,我们首先界定清楚企业与人(法人)存在哪些法律关系,再来一一分析这些关系如何界定,以及会产生哪些法律风险,针对这些风险,设计出适合的方案规避和管控相应的风险。最基础的是企业与自然人间的关系:存在劳务关系、劳动关系两种,如何认定,看案例:1、劳动关系:保洁员:维护办公区域卫生需要,招用两名保洁员每日对办公区域进行打扫与公司口头约定,每月工资2500元,为公司提供清洁劳务,不是公司正式员工,每天8:00上班,下午17:00下班。2、劳务关系:清洁工:维护办公区域卫生需要,雇请两名清洁工,每周负责两次办公区域大扫除,时间不确定,要求能保持办公区域基本整洁,工资每次120元每人。3、有争议的情形:食堂:因公司员工就餐不方便,公司自办食堂,请了一...

       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是企业人力资源风险最核心的部分。从国家立法层面,明确界定了劳动关系建立的相关要求和处罚规则。企业与人必然有联系,我们首先界定清楚企业与人(法人)存在哪些法律关系,再来一一分析这些关系如何界定,以及会产生哪些法律风险,针对这些风险,设计出适合的方案规避和管控相应的风险。

        最基础的是企业与自然人间的关系:存在劳务关系、劳动关系两种,如何认定,看案例:

1、劳动关系:保洁员:维护办公区域卫生需要,招用两名保洁员每日对办公区域进行打扫与公司口头约定,每月工资2500元,为公司提供清洁劳务,不是公司正式员工,每天8:00上班,下午17:00下班。

2、劳务关系:清洁工:维护办公区域卫生需要,雇请两名清洁工,每周负责两次办公区域大扫除,时间不确定,要求能保持办公区域基本整洁,工资每次120元每人。

3、有争议的情形:食堂:因公司员工就餐不方便,公司自办食堂,请了一个厨师、一个勤杂人员,负责给公司员工做饭。口头约定:每月工资2500,为公司提供中午一餐的劳务,上班时间自行安排,保证工作日午餐供应。

法条链接:


      从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对比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可以看出,区分两者的核心是受不受企业内部管理的约束,有没有人身依附关系(个人服从组织指挥)。劳动关系,一般来讲员工必须服从企业合法的内部管理,遵守规章制度,按照内部组织流程办事,如果出错,要接受内部的经济处罚,双方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调整;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合作关系,提供劳务的人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上提供劳务,建立的是合同关系,应遵守合同约定,双方受民商法的约束和调整。

      由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派生出来一种特殊的用工关系,既劳务派遣关系。劳务派遣存在三方关系,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驻至用工单位提供劳务,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属劳务派遣关系,这种关系介于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之间,其实质是因企业特殊用工的需要,人为的将劳动关系和提供劳动服务切割开来。由劳务派遣公司将提供“临时性、辅助性、可替代性”劳动的劳动者资源集中起来,统一分配到需要这些用工服务的企业里去。劳动者需要同时遵守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规章制度,提供劳动,但不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也不是单纯的劳务关系。其立法目的实际上是保护这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整合零散的劳动资源,为用工企业降低符合三性工作岗位的用工成本。

      细分下来,具体存在以下一些类型的关系,见下表:




       劳动关系按是否存在从属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又可分为全日制、非全日制用工建立的劳动关系;按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可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用工建立的劳动关系。这些类型的用工方式,在劳动用工法律风险上都有较大的差别,后面我们做一一分析。而劳务关系,如果承揽劳务的主体换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变成了法人之间的劳务承揽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则必须符合“临时性、辅助性和可替代性”三性之一的要求,才能采用。

这些关系的特点又不一样,从是否要式、双方权利义务(社保等)、工作时间要求、法律风险防范等方面都有不同特征,见下表。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与自然人建立用工关系,除非全日制用工这种形式外,一般都需要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劳务承包合同),各种用工关系中,全日制劳动关系和劳务派遣关系,用人(工)单位需要承担社保的费用,且这两种情形下,劳动者是必须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但违反后的处理不一样,全日制用工按规章制度处罚,劳务派遣人员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可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如果企业能够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选择不同的用工方式,就可以从源头上防范法律风险。

     举个例子,一家国有物业公司,用工方面存在综合行政管理人员、保安、保洁人员、维修人员,这几种公众需要采用不同的用工方式,综合行政管理人员要负责大量综合后勤服务、市场拓展任务,一般采用全日制用工形式,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这类人需要深刻理解企业文化,并保持稳定,对企业发展才有利;保安,如果是国有的物业公司,一般采用和保安公司合作的方式,进行业务外包,这样既能防范法律风险,又能节约成本,不建议采用劳务派遣,因为保安的工作需要24小时值守,无论采用什么样的倒班模式,上班时间都较长,又是公司经营范围的主要岗位,不符合劳务派遣三性要求,同时如果采用派遣还增加了企业的成本,每个保安每月劳务派遣公司至少收取50元管理费,工资和保险的费用也一分不少;保洁人员则较为灵活,可以采用非全日制用工方式,或者以个人劳务外包方式建立用工关系,但要注意非全日制用工时间限制,如果建立劳务外包,则要划清楚保洁区域和相应标准,验收方式和劳务费用结算方式;维修人员可以尝试和有资质的修理工建立业务外包关系,将修理业务外包给修理人员,按单付费。

      除此之外,防范用工风险的要诀:第一条,无论如何都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外包、承包协议;第二条:企业内部建立完善的人事管理制度,对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进行清晰界定,明确岗位职责、薪酬标准、绩效管理流程和绩效考核标准,对员工应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公司制度进行全面的梳理,按照法定流程,既设计职工切实利益的,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经内部审批机构审批发布后执行,对新老员工做好这些制度的培训并签字确认。第三条,根据岗位性质和工作职责分门别类,分别选取成本最低、合法、风险相对容易管控的用工方式。做到以上三条,可以防范大部分的企业用工法律风险。


【作者简介】(如果喜欢这篇文章,欢迎点击订阅


MBA、一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经济师、PTT国际职业讲师,法律职业资格。11年HR从业经历,曾在上市公司(大型国企)担任人力资源主管、经理8年,从事咨询工作2年,担任上市公司大型项目咨询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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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再无争议纠纷”处理的正确姿势

刘洋Ma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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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很多企业HR或者老板越来越重视劳动法律法规,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很多企业在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都要签署《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书中一般都会有“双方再无任何争议纠纷”等字样,是否员工和企业签署了这样的协议书后,员工即使发现权益被侵害也不能再提起争议仲裁、诉讼呢?而公司与员工签署了这份协议后是否真的可以高枕无忧呢?答案是否定的!这可能超乎很多HR的预料,究竟是哪里有问题,那我们应该如何操作呢?HR想要与员工签署的协议“有效”,必须要注意这两个方面:01、协议书是否本人签署有些员工与企业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后并不愿意配合企业完成离职交接、审批等手续,于是“全权委托”某员工代办。一些HR或者老板认为有离职员工签字的全权委托书就不会有后续其它问题,其实这样理解和操作在法律层面仍然有风险存在。“被委托人”的确可以在委托人委托“代理权限”内代为办理各项事务。但...

      现在很多企业HR或者老板越来越重视劳动法律法规,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很多企业在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都要签署《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书中一般都会有“双方再无任何争议纠纷”等字样,是否员工和企业签署了这样的协议书后,员工即使发现权益被侵害也不能再提起争议仲裁、诉讼呢?而公司与员工签署了这份协议后是否真的可以高枕无忧呢?答案是否定的!这可能超乎很多HR的预料,究竟是哪里有问题,那我们应该如何操作呢?



HR想要与员工签署的协议“有效”,必须要注意这两个方面:



01、协议书是否本人签署


      有些员工与企业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后并不愿意配合企业完成离职交接、审批等手续,于是“全权委托”某员工代办。一些HR或者老板认为有离职员工签字的全权委托书就不会有后续其它问题,其实这样理解和操作在法律层面仍然有风险存在。


      “被委托人”的确可以在委托人委托“代理权限”内代为办理各项事务。但从法律层面,“全权委托”并不严谨。涉及到重大事项、权利的放弃,仍需要核实“被委托人”的代理权限。

      离职协议签署方法

      HR应提前准备好离职所需资料,在与员工协商一致后立即签署,这就避免了员工事后需要“全权委托”其他员工代办的风险;(重点推荐方法)

      “全权委托”操作注意事项:

      1.即使员工签署了“全权委托”,也要注意保留员工知晓代办人所签署资料内容的证据,也就是被委托人签署的资料全部为离职员工本人意思的体现。比如用公司邮箱或员工指定邮箱发送代办人签署资料,代办人与委托员工沟通签署资料证据等。

      2.离职员工“全权委托”的代办员工由离职员工申请指定,公司及人力资源部不要直接指派。


02、协议书中的内容是否显失公平

      有些公司利用欺骗、隐瞒等手段“哄骗”员工签署《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将原本需要几万甚至十几万补偿金约定为几百或者几千元“了事”。这种情况下,即使协议书为员工本人签署,也仍然可以“反悔”要求撤销。

      一些HR认为,只要员工签署了“双方再无争议纠纷”的协议书就万事大吉,而忽略了协议书中补偿金或赔偿金的合理性。其实,制作协议书前的准备工作非常重要。

      协议书内容自查

      1.根据解除劳动合同员工的实际情况,选择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条款,避免出现张冠李戴,给以后争议仲裁埋下隐患。

      2.内容确保准备,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赔偿金等千万注意用词。

      3.提前计算好应支付员工补偿额(包括补偿金、代通知金、加班费......),在此基础上与员工协商支付金额。避免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也就是应支付金额与签署支付金额差距过大。

      协商不一致操作方法

      协商如果无法一致,要求员工将协商意见书面回复。




结语


      当然,我们前面提到的都是“双方再无争议纠纷”无效的情况,但实际工作中除非有文章中一、二类情况出现,协议的签署很容易被认定为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下,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这种情况,协议书自然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所以,只要HR们根据前面两项内容做好准备工作“双方再无争议纠纷”就会获得法律支持和保护


【案例】

      2007年8月1日,黄某与上海某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签订为期4年的医师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黄某担任美容整形科主诊医师,工资收入由基本工资、加 班工资及提成奖金组成。劳动合同有条款约定,医院永久保留黄某每年度奖金中的保证金作为履行该合同的保证,并在合同终止时发放。

    2010年9月30日,黄某向美容医院递交离职申请表。当日,双方签署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书,约定:“从即日起,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合同期内所有薪酬已经全部结清完毕,合同期内在公司所出现的诸多纠纷,在终止合同前已全部了结,双方再无纠纷”。

    2010年12月20日,黄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2006年7月至2008年6月的提成工资。该仲裁部门裁决对黄某的所有请求事项皆不予支持,黄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美容医院支付非法扣押的工作保证金36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某与美容医院签订的劳动终止协议书,其性质上系依据意思自治原则,由黄某与美容医院对劳动合同解除后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安排,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则该协议书在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黄某与美容医院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确实有关于保证金的约定,但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医院确曾扣押其奖金。即使如黄某所述,该保证金系薪酬的一部分,且该保证金也存在,但结合终止协议书的内容,表明黄某在离职时对该权益已作处分。法院对于黄某要求医疗美容医院支付非法扣押的保证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劳动报


【作者简介】(如果喜欢这篇文章,欢迎点击订阅

 资深人力资源管理及劳动法务顾问,某上市培训机构人力资源高级讲师。先后就职于世界500强公司及美资公司。有近20年的人力资源实战经验及丰富的理论知识。擅长领域:薪酬、绩效、劳动关系、人力资源规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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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超过30天再为职工申请工伤有好处吗?

长苏│老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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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发生真实工伤的,用人单位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超过30日为职工申请工伤的,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弊大于利。所谓利,指的是职工不懂或放弃工伤,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向工伤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申请的,用人单位可规避工伤责任(视证据和情形而定),无须向受伤职工支付相关工伤待遇。所谓弊,最直接的是,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单方向工伤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前(认定为工伤是前提),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且易使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管理中处于不利地位。一、法律规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等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

      企业职工发生真实工伤的,用人单位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超过30日为职工申请工伤的,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弊大于利。所谓利,指的是职工不懂或放弃工伤,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向工伤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申请的,用人单位可规避工伤责任(视证据和情形而定),无须向受伤职工支付相关工伤待遇。所谓弊,最直接的是,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单方向工伤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前(认定为工伤是前提),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且易使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管理中处于不利地位。


      一、法律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等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重点解读: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工伤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此规定的目的:一是督促用人单位注重工伤预防,强化事故报告处理;二是30日内申报有利于让受伤职工及时救治、尽早享受待遇,避免职工家庭因伤致困;三是充分发挥工伤基金保障性功能,降低企业事故负担;四是对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工伤所应承担的后果埋下伏笔,即相关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较晚知悉事故发生或在规定时限内未收集齐材料等原因造成未在30日内提出工伤申请的,都视为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限提出工伤申请。


       二、潜在风险

       (一)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工伤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即超过30日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职工就医治疗高额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例如:

       受伤职工因工骨折,用人单位半年后知悉发生事故伤害,期间,受伤职工住院、就医治疗等费用累计花费10万元(符合国家工伤药品、治疗目录范围和规定)。

       (1)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申请的用人单位承担费用=0。

       (2)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申请的用人单位承担费用=10万元。

       (二)用人单位不掌控事故伤害,极易在作出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操作时,职工提出工伤主张,致使用人单位陷入被动局面,用人单位被啪啪啪打脸,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再所避免,赔了钱,职工还能回单位继续休养。

       例如:

       (1)职工月薪10000元,在本单位工作2年,如职工要求赔偿金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需支付的赔偿金=经济补偿*2=10000元*2个月*2倍=4万元。

       (2)职工月薪10000元,在本单位工作2年,假设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合同依据违法的,案件诉讼周期2年,如职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回企业工作的=用人单位支付仲裁受理之日至恢复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月工资*具体月数=10000元*24个月=24万元。

       (三)用人单位不掌握事故伤害情况的,极易引发职工虚假工伤发生。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视频监控等仅保留2个月,视频等资料灭失,将进一步增加用人单位举证职工非工伤的难度。职工虚假主张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除必得停工留薪期工资外,还将视病情严重程度,经劳动能力鉴定后,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离职时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高额待遇。

       其中: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原工资、薪水、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变的期限。即不上班可拿工资的期间

       例如:

       受伤前职工原工资为10000元/月,因工骨折给予停工留薪期半年,则停工留薪期内,职工所得=不上班可拿钱=10000元/月*6个月=60000元。


       三、用工建议

      (一)用人单位应为职工自入职当月起开始缴纳社会保险,非全日制员工可为其单独缴纳兼职工伤保险。参加社会保险,可大幅度降低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的损失,减轻企业负担。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认定受理后且被认定为工伤的,工伤申请受理后的相关工伤费用和待遇大部分将由工伤基金支付。

       例如:职工月薪及缴费工资标准为1万,伤残等级为8级。

       (1)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本人工资*11个月=10000*11=11万。

       (2)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本人工资*11个月=10000*11=11万。

       (二)用人单位应建立事故伤害报告制度,明确事故报告责任人、时间,消除瞒而不报,及时掌握动态。同时,可以月度为周期,配合工资支付、考勤管理等,对当月职工事故伤害情况进行全面统计,内容涵盖事故时间、事故地点、事故原因、事故在场人、事故责任等,并由当事人予以签字确认,全面挤压日后虚假工伤的出现。

       (三)因时间紧迫或在规定时限内无法收齐相关申报材料的(如交通管理行政部门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受伤职工住院无法取得《住院病案》、受伤职工病情较重具体伤害还未明确等),用人单位可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先向统筹地区工伤行政部门提交《工伤延期申请》,即先书面报告,待材料齐全后再正式提交工伤申请及材料。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向工伤行政部门已提交《工伤延期报告》且成功备案的,在工伤认定时限内(期限一年)提交正式工伤申请及材料的,职工事故发生之日起所应享受的工伤待遇(符合报销范围和目录的就医费用)由工伤基金支付。

       例如:

       受伤职工因工骨折,未认定工伤之前受伤职工住院、就医治疗等费用累计花费10万元(符合国家工伤药品、治疗目录范围和规定)。

       (1)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申请或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延期申请的,用人单位承担费用=0。

       (2)用人单位未在时限内提出延期申请,且未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申请的,用人单位承担费用=10万元。


       【作者简介】(如果喜欢这篇文章,欢迎点击订阅

       人力资源、法学专业。曾任全国《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大赛北京市代表队队长、优秀劳动保障监察员。劳动法特聘高级讲师、“百年人社”论坛创始人。擅长运用监察、仲裁、社保等政策与手段处置疑难劳资纠纷,在劳动合同、规章制度、工时管理、用工预防、工伤等领域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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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关系这个岗位包括哪些工作内容?

应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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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一位HR在微信群里问了这个问题:“员工关系这个岗位包括哪些工作内容,谁能系统的说下?”群里没人回答,今天,我把这个话题与大家分享如下:企业组织结构中设置了“员工关系”这个岗位,一定是有其工作任务和事务需要有人去处理。那么,哪些工作任务和事务是属于“员工关系”这个岗位应该做的事?一、与劳动关系管理有关的管理我们知道,企业招募了员工,员工入职在企业里劳动,凭劳动能力获取劳动报酬。这就是说员工与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如果说每一个员工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算是一个的话,那么,几百个、几千个和几万个员工与企业建立的劳动关系就有几百、几千和几万个。一名“员工关系”专员也好,主管也罢,如果不知道劳动关系的维护,重点在于掌握好“预防为主,处理为辅”的方法。那么,他(她)一个人是无法应对“几百、几千和几万个”员工产生的“劳动争议事件”。所谓“预防为主”,我在这里阐述一个...


周末,一位HR在微信群里问了这个问题:“员工关系这个岗位包括哪些工作内容,谁能系统的说下?”群里没人回答,今天,我把这个话题与大家分享如下:

企业组织结构中设置了“员工关系”这个岗位,一定是有其工作任务和事务需要有人去处理。那么,哪些工作任务和事务是属于“员工关系”这个岗位应该做的事?

 、与劳动关系管理有关的管理

    我们知道,企业招募了员工,员工入职在企业里劳动,凭劳动能力获取劳动报酬。这就是说员工与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

    如果说每一个员工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算是一个的话,那么,几百个、几千个和几万个员工与企业建立的劳动关系就有几百、几千和几万个。

    一名“员工关系”专员也好,主管也罢,如果不知道劳动关系的维护,重点在于掌握好“预防为主,处理为辅”的方法。那么,他(她)一个人是无法应对“几百、几千和几万个”员工产生的“劳动争议事件”。

    所谓“预防为主”,我在这里阐述一个方法,就是“三先原则”,即“约定在先、告知在先和预防在先”。这是防止发生劳动争议事件好的办法。

    1、“约定在先”。是指把企业如何进行员工关系管理的内容与员工切身利益有关的管理规定内容,特别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约定内容,都需要约定在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文本内。

特别需要注意的就是,如果企业对于法律法规有详细规定的解释条款,和为了更好地进行自主经营活动需要而制定的规章制度的内容,在进行劳动合同的订立时,予以约定在其中。比如《劳动合同法》中的第三十九条有规定,劳动者出现了这些行为,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1所示。

 

    2、“告知在先”。是指把企业如何看待某些事件,并对其进行某种处理的管理办法提前告知员工。作为员工,当其知道了企业有这些管理规定之后,一般而言,就不会去触犯,除非有意和故意。

    比如说企业《员工手册》,就是一份告知在先的最好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的浓缩文本材料,这份材料内容的缺失,就失去了“告知在先”的作用。从另一个角度来讲,也使企业失去了维权的机会。

    “告知在先的内容,不仅仅是指规章制度,同时还有一些劳动报酬一类的内容。比如说,企业解释年终奖的享受和发放办法为:“根据年终企业经济效益的评估结果,有盈余的,发放时以在职人员总量为基数,结合个人的工作业绩绩效考核结果予以兑现。在年终经济效益核算尚未进行之前的离职人员,由于企业是否有盈余无法评估,故不作离职年份的年终奖的另行核算和发放。”有了这个解释的告知在先,处理这一类的劳动争议事件也就很容易处理。

    3、“预防在先”。是指人力资源管理者预先思考、分析和评估可能会发生的管理问题,提前做防范性的处理。这种做法尤其在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方面特别有效。

比如安全生产管理,不是单单依靠组织一些培训课就可以预防的,而是要去寻找可能会发生安全事故的源头,铲除这些不安全源头。比如说,禁烟企业可以做到:所有人员进入厂区不准携带打火机和香烟。有携带者一律没收,有二次携带记录者,作“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处理,解除劳动合同,不予经济补偿”的处理。

    有时候,我们的管理之所以无效,一是,没有规章制度可依;二是,制度中对于违规行为处理的标准偏低,不足以触动违规者的利益而引起重视;三是,制度执行不严,或者完全把制度弃之,全当没有。因此,我们的预防在先,一要制定严厉的规章制度,二要坚持依法治理。

   这项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内容,就是“员工关系”岗位的工作内容。


        二、与员工工作关系有关的管理

    “与员工工作关系有关的”内容也不少,比如说,员工压力管理、员工申诉管理、员工正能量引导管理、企业内部济贫帮困管理、遭遇灾难事件管理等等,都属于“员工关系”岗位的工作内容。


        三、与员工关注的事件有关的管理

    “与员工关注的事件有关的”内容也有很多,比如说,员工关注劳动报酬方面、试用期转正方面、培训学习方面、轮岗成长方面、晋级晋升方面、成为管理者方面、参与企业经营活动方面、参与企业技术革新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方面,等等。这些方面都需要有一个“合理、合规”的管理渠道,都可以作为“员工关系”岗位的工作内容。

    上述第二项和第三项的工作内容,可根据本企业的特点和侧重,加以梳理和规整。在此,我就不作详细展开。


        四、劳动争议事件发生初期阶段的管理

    任何企业,发生劳动争议事件都是在所难免的。也就是说,不可能不发生劳动争议事件。发生本身不可怕。可怕的是企业“知错不改”,若管理者不懂得在劳动争议事件发生的初期,进行有效的“疏导管理”,则是非常糟糕的。因为,不懂得及时进行“疏导管理”,十有八九会导致发生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事件。

    “疏导管理”的有效办法是:第一,和解。第二,调解。“和解”和“调解”,是处理劳动争议事件最初时期的最佳办法,需要在最早的时期处理,效果最好。不然,时间拖延,员工的怨气就一直积郁在那里,很有可能导致他采取消极办法或者是极端办法,那个时候再想挽回,已经为时已晚了。

    上述四项的工作内容中,第一项和第四项是“员工关系”岗位的工作频率最多的工作内容。

    相对而言,做好了第一项工作内容,第四项的工作内容压力就会减少很多。企业和谐的劳动关系氛围也有了很好的维护和保障。


    还有二篇文章的内容,大家也可查阅参考

1、《手把手教(11):企业劳动争议事件频频发生的三大原因》

https://www.hrloo.com/rz/14228118.html

2、《手把手教你(16):企业没错,就不必害怕员工与你打官司!》
 
https://www.hrloo.com/rz/142426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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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HR管理成熟度模型》创立人,《老HR手把手教你搞定HR管理》系列丛书作者。曾任大型国企审核科长、大型民企HR总监、北大纵横管理咨询师。现专做企业HR管理咨询教练项目。擅长领域:HR管理体系构建、经营式绩效管理、薪酬激励和企业并购前的HR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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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劳动法条烂熟于心

沙燕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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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21日,一向低调的系主任,突然发信息给我:沙老师:我们下周五有一个劳动关系的专场,特邀老师过来打卡哦!说实话,系主任一般很少发信息给我,难得被系主任点名,激动了几个晚上,总觉得系主任这么重视我,有必要写一篇文章以示诚意。今年特别热,举手擦汗水;最近知识贫,低头思文章。我想了一下,人力资源的众多知识点中,我最擅长的应该是劳动关系(包括工伤)。关于劳动关系,还真的有一些能拿得出手的东西,否则三茅这么多的HR人才荟萃,高手云集,哪个鸟你?最近几年本人参加的系列竞赛名次如下:2014年启东市劳动法律知识竞赛,个人第一、团体第一;2015年江苏省第一届劳动人事争议业务技能竞赛,调解员冠军;2017年启东市劳动法律知识竞赛,个人第一、团体第二。今年我在参加启东市劳动法律知识竞赛的时候,有几个人提醒我,你一参加,别人就不能指望拿第一了;那我也不明白,为什么我参加,我就一...

2017821日,一向低调的系主任,突然发信息给我:

沙老师:我们下周五有一个劳动关系的专场,特邀老师过来打卡哦 

说实话,系主任一般很少发信息给我,难得被系主任点名,激动了几个晚上,总觉得系主任这么重视我,有必要写一篇文章以示诚意。

今年特别热,举手擦汗水;最近知识贫,低头思文章。

 

我想了一下,人力资源的众多知识点中,我最擅长的应该是劳动关系(包括工伤)。关于劳动关系,还真的有一些能拿得出手的东西,否则三茅这么多的HR人才荟萃,高手云集,哪个鸟你?

最近几年本人参加的系列竞赛名次如下:

2014年启东市劳动法律知识竞赛,个人第一、团体第一;

2015年江苏省第一届劳动人事争议业务技能竞赛,调解员冠军;

2017年启东市劳动法律知识竞赛,个人第一、团体第二。

今年我在参加启东市劳动法律知识竞赛的时候,有几个人提醒我,你一参加,别人就不能指望拿第一了;那我也不明白,为什么我参加,我就一定拿个人第一呢?其实对劳动法条的熟悉程度是基础。在启东谁拿第一,就必须在法条上胜过我。

今天就“如何让劳动法条烂熟于心”的技能和大家分享下,也算对得起牛人分享这个专场吧。


在开始之前,我先出一个测试题,热热身

【测试题1】七仙女公司员工赵七夕在法定的试用期内没有达到公司的录用条件,单位辞退赵七夕需要提前几天通知?

A 3  B 7  C 30   D 不知道

大家是不是不用翻书,就能说出准确答案?看一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以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没有法定义务提前通知劳动者。是不是你对法条不够熟呢?

其实,就这么一个简单的知识点,反映了《劳动合同法》实施的九年多,HR在劳动关系方面的知识点掌握的程度。这也是我经常遇到HR同行咨询时,我都不知道从哪个点开始普法的尴尬。

很多HR对劳动关系超级不重视,我觉得,如果你是从事劳动关系的HR,就现在这个水准,不要说处理,能让劳动者信服都是问题。作为一个职场人,如果你是这样状态,你会被单位黑、被单位欺负,你都不知道怎么辩驳。


上面说的是一个基本测试题,然后我们再说一个稍微难一点的题目。题目出自2017年江苏省第二届劳动人事争议业务技能竞赛调解员组南通赛区的预赛题:

【测试题2】用人单位单方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有几种情形?支付补偿金有哪几种情形?

看完这道题目后,请先不要看书,自己思考,看能否在一分钟内解答出来?看一下自己的解答结果,和标准答案的差距。

我们现在说下标准答案,那么这道题目的答案,其实很简单,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我们看一下第19条用人单位可以合法辞退劳动者有14种情形,那么这14种里面是8种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当我看到这个题目,我在一秒之内就有了答案,为什么?因为我对法条熟悉啊,如果说你能写对一半就非常不错了。

请问谁能把这14种情形全部说出来,不要一字不差,是主要意思就可以,我想基本没有。如果用通常的记忆方法,我想包括我也不能。我们记忆中的一个常识,如果是3条以内都比较好记,超过5条就有点难度了,超过10条就很难记,大家应该对此有体会,那么,上面的第19条。通过下面的方法,大家就可以轻松记下来,不需要去背。


那么下面一起分享下怎么记?先看此图


我们看一下《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可以看到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一共有五种方法。分别是《劳动合同法》第36、39、40、41条四种合法解除形式,再加上第48条违法解除(终止)。这里我们根据上面的内容看下面的表格:


用人单位单方合法解除合同的适用法条及对应情形表

解除类别

劳动合同法对应法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对应项

协商解除

第三十六条

第一项

过错解除

第三十九条

第二~七项

无过错解除

第四十条

第八~十项

经济性裁员

第四十一条

第十一~十四项

我们整理下,把整个思路梳理出来

第一步:首先要记住用人单位单方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种情形,分别是:

1、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6

2、  过错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9

3、  无过错解除——《劳动合同法》第40

4、  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第41

第二步:每一个法条里面对应的情形,分别是第361种情形,第396种情形,第403种情形,第414种情形,加起来一共是14种情形。

第三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共有14种情形,这其中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是第396种情形,14种减掉6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就是8种,是不是很容易记呢?


好,今天,我们关于这个技巧就讲到这里,大家也同样可以把这个方法适用于劳动者单方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对应的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第18条,一共有13种情形,这样大家很快就可以把这13条全部记下来。



上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第1819条,我们都了解了;加上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劳动合同法》第48条、和劳动者违法解除的《劳动合同法》第90条;再加上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禁忌情形《劳动合同法》第42条、通知工会的《劳动合同法》第43条;以上三方面,我们就已经把《劳动合同法》里面所有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条款,全部列出了。通过这样的方法,是不是把劳动合同解除的核心内容全部了解学习了一遍。

 

与启东同行沟通业务,他说一个案例,我说出对应的法条,他惊叹:天哪!你怎么可以记得这么条的法条?我说:你们年轻人确实有优势,记忆力好,但记得快忘得也快,我的优势是什么呢?我的优势就是把劳动法条放在我的思维框架上,把一个知识点对应的劳动法条全部给串起来,这样就能快速地把相关的法条熟悉,而且这样学习法条将一件枯燥的事变成一件非常有趣的事,所谓成功就是将有趣的事执着地做下去,这样你很快能将法条烂熟于心。


心里最崇拜谁,不必变成那个人,而是用那个人的精神和方法,去变成你自己——蔡康永


看到右下角的那个小手了吗?点与不点,就在你的一念间;写与不写,也在我的一念间。


【作者简介】(点击订阅哦

沙燕飞:《人力资源》杂志撰稿人,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业务技能竞赛调解员冠军。江苏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启东市职工维权咨询工作室首席专家。研究方向为中小企业劳动关系及风险管控;擅长工伤业务的理论解读和实操指导。


另外,员工关系做好了,HR就可以很轻松了。今天看到三茅网微信发布了99%的HR每天的工作状态,很准确,大家可以看一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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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弄懂了,经济补偿金是这样计算滴

冼武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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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问题:

    三茅上有卡卡问过我这样2个问题?

    1、员工工资超过社平工资的3倍的,经济补偿金是不是一定不能超过12个月?

    2、一个老师讲课说:员工工资不超过社平工资的3倍,员工工作了多少年,经济补偿金就支付多少个月,比如:员工工作20年,经济补偿金就支付20个月。这个老师说的对吗?

    这2个问题,实质是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的问题。

    答案我就不说了,希望大家看完本文之后,可以在评论区回答你自己关于这2个问题的答案。

    关于本文,有10000多字,也是创造了我写文以来的历史记录了,从没写过这么多文字,反正,写得我很头晕和脑胀。

    我已经很努力地想写得浅显一些,想让大家容易去理解经济补偿金,到底应该怎么计算。

    但是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是司法实务中的难点问题,或许,我的文字表达能力还有待很大的提高。所以,阅读过程中,如果你觉得费劲了,可能需要你细心地多阅读几遍。我相信,多阅读几遍,你应该会理解这一难点问题的。

    一、我国经济补偿金采取的是分段计算规则,具体如下:

    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适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规则;

    2008年1月1日之后的工作年限,适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的规则。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规则(旧规则):

    法条链接:

    1、《劳动法》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备注:第24条规定的是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第26条规定的是非过错性解除合同(即:医疗期满、不胜任工作、情势变更),第27条规定的是经济性裁员。]

    《劳动法》第28条规定了单位在五种情况下(第26条规定了三种)解除合同,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那什么是国家的有关规定呢?

    法条链接: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6.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很显然,国家有关规定就是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颁布的文件:《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法条链接:

    2、《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七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法条解读:

    A、一般规则: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

    B、特殊规则:但是,协商一致解除和不胜任工作解除,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C、计算基数是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提醒:计算基数无社平工资3倍的限制)

    法条链接: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16日发布)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小结: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十种情形:

    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有五种情形---详见《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

    劳动者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也有五种情形—详见《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

    计算年限的起算点:

    我们知道,《劳动法》是在1995年1月1日起才实施的。如果劳动者在《劳动法》实施之前就入职单位,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五种情形,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是从1995年1月1日起计算,还是从入职之日起计算?

    解答:从入职之日起计算。

    法条链接: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33号)

    三、劳动合同制度实行以前原固定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同理,劳动者依据《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被迫提出解除合同,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五种情形,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也是从入职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2001年4月16日起计算。

    三、《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的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

    法条链接:

    1、《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法条解读:

    A、一般规则: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问题:如果刚好是六个月,到底是支付一个月还是半个月呢?

    答案:支付一个月,因为以上是包含本数的,所以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包含了六个月)

    B、特殊规则:劳动者月工资超过社平工资三倍的,计算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C、计算基数是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月平均工资超过社平工资三倍的,按社平工资的三倍计算。

    D、计算年限的起算点:新规则是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所以,只针对2008年1月1日之后的工作年限,故月工资超过社平工资三倍的,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的限制,也仅仅针对的是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即: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限制的条款,最早也要在2020年1月1日之后才可以发挥作用)。

    再说直白一点:新规则下,如果劳动者入职时间是在2008年1月1日之后的,计算年限从劳动者入职之日起计算;如果劳动者入职时间是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的,计算年限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新旧规则一起总结:

    A、旧规则的计算基数是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无社平工资三倍封顶。

计算年限是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不满一年,按一年算。

    但是,协商一致解除和不胜任工作解除,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支付年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B、新规则的计算基数是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月工资超过社平工资三倍的,按社平工资的三倍计算。

    计算年限是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

    但是,月工资超过社平工资三倍的,2008年1月1日之后的支付年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上面这些知识点,亲们如果弄明白的话,我下面讲一个案例,亲们就比较容易理解了。

    四、案例分析【这个案例是三茅近期在深圳的一次线下活动,我随手编写的一个案例,因为是随意编写的一个案例,所以,不要去纠细节。我们假设案例中的解除情形,在实体上、程序上或在事实认定上都没有问题,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某公司有7位员工,均是1994年3月1日入职,在职期间,公司仅按最低工资标准为员工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

    2016年7月31日,

    赵某因合同期满公司终止劳动合同;

    钱某因不能胜任工作被辞退;

    孙某因医疗期满后仍患病被辞退;

    李某因公司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周某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吴某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郑某被公司违法辞退。

    1、假使该7人月薪均10000元,该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是5000元。

    2、假使该7人月薪均20000元,该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是5000元。

    问题:七人应得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分别是多少?

    在解答这个案例之前,先标明几个时间段,方便解题:

    1994年3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13年10个月。

    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8年7个月。

    1994年3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22年5个月

    解答:

    经济补偿金如何分段计算,司法实务中,各地的理解不一,下面以北上广深以及其他几个地区为例,讲一讲各地不同的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方法):

    (一)北京地区的分段计算法(计算年限分段、计算基数不分段):

    1、《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2007年12月31日前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计算,2008年1月1日后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

    2、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再分段计算。(注意:北京的计算基数不再分段)

    3、补充说明:仅在北京的计算过程中提到代通知金如何计算,其他地区的就略去这一步。

    赵某因合同期满公司终止劳动合同:

    旧规则中,单位终止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1994年3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新规则中,单位终止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

    (1)月工资1万元:

    月工资未超过社平工资的三倍,按月工资计算。所以,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0×9=90000元。

    经济补偿金总额:0+90000=90000元。

    (2)月工资2万元:

    月工资超过社平工资的三倍,按三倍计算,所以,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15000×9=135000元。

    经济补偿金总额:0+135000=135000元。

    钱某因不能胜任工作被辞退:

    旧规则中,不胜任工作被辞退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最长不超过12个月。

    (1)月工资1万元:

    月工资未超过社平工资的三倍,按月工资计算。所以,1994年3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0×12=120000元。

    (2)月工资2万元:

    月工资超过社平工资的三倍,按三倍计算。所以,1994年3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15000×12=180000元。

    新规则中,不胜任工作被辞退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

    (1)月工资1万元:

    月工资未超过社平工资的三倍,按月工资计算。所以,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0×9=90000元。

    经济补偿金总额:120000+90000=210000元。

    如果未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的,还需要加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10000元。

    (2)月工资2万元:

    月工资超过社平工资的三倍,按三倍计算,所以,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15000×9=135000元。

    经济补偿金总额:180000+135000=315000元。

    如果未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的,还需要加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20000元。

    (很少人不小心,会把代通知金也封顶。注意:代通知金按解除合同前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计算,无三倍封顶。)

    孙某因医疗期满后仍患病被辞退:

    旧规则中,医疗期满后仍患病被辞退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

    (注意: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所以,如果是13年零1个月的,比如:1994年12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也是按14年计算,而不是按13.5年计算)

    (1)月工资1万元:

    月工资未超过社平工资的三倍,按月工资计算。所以,1994年3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10000×14=140000元。

    (2)月工资2万元:

    月工资超过社平工资的三倍,按三倍计算。所以,1994年3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15000×14=210000元。

    新规则中,医疗期满后仍患病被辞退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

    (1)月工资1万元:

    月工资未超过社平工资的三倍,按月工资计算。所以,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0×9=90000元。

    经济补偿金总额:140000+90000=230000元。

    如果未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的,还需要加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10000元。

    (2)月工资2万元:

    月工资超过社平工资的三倍,按三倍计算,所以,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15000×9=135000元。

    经济补偿金总额:210000+135000=345000元。

    如果未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的,还需要加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20000元。

    李某因公司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旧规则中,单位提出协商一致解除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最长不超过12个月。

    (1)月工资1万元:

    月工资未超过社平工资的三倍,按月工资计算。所以,1994年3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0×12=120000元。

    (2)月工资2万元:

    月工资超过社平工资的三倍,按三倍计算。所以,1994年3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15000×12=180000元。

    新规则中,单位提出协商一致解除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

    (1)月工资1万元:

    月工资未超过社平工资的三倍,按月工资计算。所以,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0×9=90000元。

    经济补偿金总额:120000+90000=210000元。

    (2)月工资2万元:

    月工资超过社平工资的三倍,按三倍计算,所以,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15000×9=135000元。

    经济补偿金总额:180000+135000=315000元。

    (相信细心的都发现了,协商一致解除和不胜任解除的计算公式是一样的)

    周某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旧规则中,劳动者以单位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

    (1)月工资1万元:

    月工资未超过社平工资的三倍,按月工资计算。所以,1994年3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10000×14=140000元。

    (2)月工资2万元:

    月工资超过社平工资的三倍,按三倍计算。所以,1994年3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15000×14=210000元。

    新规则中,劳动者以单位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

    (1)月工资1万元:

    月工资未超过社平工资的三倍,按月工资计算。所以,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0×9=90000元。

    经济补偿金总额:140000+90000=230000元。

    (2)月工资2万元:

    月工资超过社平工资的三倍,按三倍计算,所以,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15000×9=135000元。

    经济补偿金总额:210000+135000=345000元。

    (相信细心的都发现,以拖欠工资为由被迫解除跟医疗期满后解除的计算公式是一样的)

    吴某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解释一下:按照北京的2017年4月的劳动仲裁和法院内部意见,只有未缴纳社保或缴纳的社保险种不全,劳动者被迫提出解除合同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只是缴费基数不足额的,劳动者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是不支持经济补偿金的。

    当时线下活动这样编写案例,是想讲解其他的知识点。

    比如:未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不是劳动者被迫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

    一会讲到深圳地区的时候,也会讲到跟社保相关的一个知识点。

    但写本文的目的,是想告诉大家,这种情形下,经济补偿金是怎么计算,所以,本文的解答(包括下面其他地区),均指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旧规则中,劳动者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1994年3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新规则中,劳动者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

    (1)月工资1万元:

    月工资未超过社平工资的三倍,按月工资计算。所以,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0×9=90000元。

    经济补偿金总额:0+90000=90000元。

    (2)月工资2万元:

    月工资超过社平工资的三倍,按三倍计算,所以,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15000×9=135000元。

    经济补偿金总额:0+135000=135000元。

    (相信细心的都发现,以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合同和合同到期单位终止的计算公式是一样的)

    郑某被公司违法辞退: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1)月工资1万元:

    月工资未超过社平工资的三倍,按月工资计算。

    赔偿金:10000×22.5×2=450000元。

    (2)月工资2万元:

    月工资超过社平工资的三倍,按社平工资三倍计算。

    赔偿金:15000×22.5×2=675000元。

    (二)广东地区的分段计算法(计算基数不分段,计算年限有些情形分段,有些情形不分段):

    1、广东的分段计算法,计算基数也是不再分段。

    2、广东分段计算法跟北京分段计算法的区别:

    在广东,按《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均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但公司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和不胜任解除,2008年前的支付年限最多不超过12年。

    也就是说,在广东,新、旧规则均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从用工之日起计算,不再分段,但是,如果是公司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和不胜任解除,2008年前的工龄超过12年的,就分段计算。

    而在北京,新、旧规则均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是分段计算的。

    3、除了上述不同之外,其他部分,广东的分段计算法和北京的分段计算法一样。

    赵某因合同期满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和吴某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旧规则中,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1994年3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新规则中,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

    (1)月工资1万元:

    月工资未超过社平工资的三倍,按月工资计算。所以,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0×9=90000元。

    经济补偿金总额:0+90000=90000元。

    (2)月工资2万元:

    月工资超过社平工资的三倍,按三倍计算,所以,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15000×9=135000元。

    经济补偿金总额:0+135000=135000元。

    钱某因不能胜任工作被辞退和李某因公司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新旧规则均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从用工之日起计算,但是,因2008年前的工龄超过12年的,就分段计算。

    旧规则中,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最长不超过12个月。

    (1)月工资1万元:

    月工资未超过社平工资的三倍,按月工资计算。所以,1994年3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0×12=120000元。

    (2)月工资2万元:

    月工资超过社平工资的三倍,按三倍计算。所以,1994年3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15000×12=180000元。

    新规则中,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

    (1)月工资1万元:

    月工资未超过社平工资的三倍,按月工资计算。所以,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0×9=90000元。

    经济补偿金总额:120000+90000=210000元。

    (2)月工资2万元:

    月工资超过社平工资的三倍,按三倍计算,所以,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15000×9=135000元。

    经济补偿金总额:180000+135000=315000元。

    孙某因医疗期满后仍患病被辞退和周某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新旧规则均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从用工之日起计算

    (1)月工资1万元:

    月工资未超过社平工资的三倍,按月工资计算。所以,1994年3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0×22.5=225000元。

    (2)月工资2万元:

    月工资超过社平工资的三倍,按三倍计算,所以,1994年3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15000×22.5=337500元。

    郑某被公司违法辞退:

    (1)月工资1万元:

    月工资未超过社平工资的三倍,按月工资计算。

    赔偿金:10000×22.5×2=450000元。

    (2)月工资2万元:

    月工资超过社平工资的三倍,按社平工资三倍计算。

    赔偿金:15000×22.5×2=675000元。

    (三)深圳地区的分段计算方法:

    1、深圳跟广东的分段计算方法一致。所以,此处的计算过程略。

    2、深圳地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含社保缴费基数不足额)的,劳动者不能向单位直接要求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这样操作是不支持经济补偿金的。

    劳动者首先要向单位提出要求补缴,单位在劳动者要求补缴之日起一个月内未补缴的,劳动者才有权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所以说,在深圳地区,单位未为劳动者足额缴纳社保的,BIUBIUBIU~~~,突然,单位收到劳动者快递过来的一个要求补缴社保的通知,那这时,单位就要知道,劳动者下一步想干什么了。

    很显然,劳动者在等着单位在一个月内没有补缴,然后以此为由被迫解除合同。

    (四)上海地区的分段计算方法(计算基数分段,计算年限有些情形分段,有些情形不分段):

    (1)新、旧规定都未遇到封顶且都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为:全部经济补偿金=月工资×本单位工作年限。

    (2)新、旧规定都遇到封顶,且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为:全部经济补偿金 = 月工资×2008年1月1日前的不超过12个月+三倍工资×2008年1月1日后的不超过12个月。

    (3)新规定未遇到封顶,旧规定遇到封顶,且新旧规定都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为:全部经济补偿金=月工资×2008年1月1日前的不超过12月+月工资×2008年1月1日后的本单位工作年限。

    (4)新规定遇到封顶,旧规定未遇到封顶,且新旧规定都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为:全部经济补偿金=月工资×2008年1月1日前的本单位工作年限+三倍工资×2008年1月1日后的不超过12个月。

    (5)新规定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旧规定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为:月工资×2008年1月1日后的本单位工作年限或三倍工资×2008年1月1日后的不超过12个月

    (6)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如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高于社平工资三倍的,则按三倍工资计算,且2008年1月1日后的计算年限不超过12个月。

    (7)补充一点:根据2002年5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劳动者以单位拖欠工资为由被迫解除合同,2008年前的计算年限最长也不能超过12个月。

    (8)实际上,从上述表述可以看出,上海的计算基数是分段计算的(赔偿金除外)。

    赵某因合同期满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和吴某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新规定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旧规定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1)月工资1万元:

    计算基数未超过社平工资的三倍,按月工资计算。

    经济补偿金:10000×9=90000元。

    (2)月工资2万元:

    计算基数超过社平工资的三倍,按三倍计算。

    经济补偿金:15000×9=135000元。

    钱某因不能胜任工作被辞退、李某因公司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1)月工资1万元(新规定未遇到封顶,旧规定遇到封顶,且新旧规定都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经济补偿金:10000×12+10000×9=210000元

    (实际上的计算原理跟北京、广东是一样的)

    (2)月工资2万元(新、旧规定都遇到封顶,且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经济补偿金:20000×12+15000×9=375000元。

    孙某因医疗期满后仍患病被辞退:

    (1)月工资1万元(新、旧规定都未遇到封顶且都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经济补偿金:10000×22.5=225000元。

    (2)月工资2万元(新规定遇到封顶,旧规定未遇到封顶,且新旧规定都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经济补偿金:20000×14+15000×9=415000元。

    周某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月工资1万元(新规定未遇到封顶,旧规定遇到封顶,且新旧规定都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经济补偿金:10000×12+10000×9=210000元

    (2)月工资2万元(新、旧规定都遇到封顶,且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经济补偿金:20000×12+15000×9=375000元。

    郑某被公司违法辞退:

    (1)月工资1万元:

    月工资未超过社平工资的三倍,按月工资计算。

    赔偿金:10000×22.5×2=450000元。

    (2)月工资2万元:

    月工资超过社平工资的三倍,按三倍计算。

    赔偿金:15000×14×2+15000×9×2=690000元。

    (五)标准的分段计算方法(如江苏、山东等地)-计算年限分段、计算基数也分段。

    1、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以该法实施之日即2008年1月1日为界,对经济补偿的适用条件和计发年限予以分段审查计算。

    赵某因合同期满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和吴某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旧规则中,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1994年3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新规则中,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

    (1)月工资1万元:

    月工资未超过社平工资的三倍,按月工资计算。所以,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0×9=90000元。

    经济补偿金总额:0+90000=90000元。

    (2)月工资2万元:

    月工资超过社平工资的三倍,按三倍计算,所以,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15000×9=135000元。

    经济补偿金总额:0+135000=135000元。

    钱某因不能胜任工作被辞退和李某因公司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旧规则中,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最长不超过12个月。

    (1)月工资1万元:

    计算基数按月工资计算。所以,1994年3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0×12=120000元。

    (2)月工资2万元:

    计算基数按月工资计算。所以,1994年3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20000×12=240000元。

    新规则中,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

    (1)月工资1万元:

    月工资未超过社平工资的三倍,按月工资计算。所以,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0×9=90000元。

    经济补偿金总额:120000+90000=210000元。

    (2)月工资2万元:

    月工资超过社平工资的三倍,按三倍计算,所以,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15000×9=135000元。

    经济补偿金总额:240000+135000=375000元。

    孙某因医疗期满后仍患病被辞退和周某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旧规则中,医疗期满后仍患病被辞退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

    (1)月工资1万元:

    计算基数按月工资计算。所以,1994年3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10000×14=140000元。

    (2)月工资2万元:

    计算基数按月工资计算。所以,1994年3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20000×14=280000元。

    新规则中,医疗期满后仍患病被辞退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

    (1)月工资1万元:

    月工资未超过社平工资的三倍,按月工资计算。所以,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0×9=90000元。

    经济补偿金总额:140000+90000=230000元。

    (2)月工资2万元:

    月工资超过社平工资的三倍,按三倍计算,所以,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15000×9=135000元。

    经济补偿金总额:280000+135000=415000元。

    郑某被公司违法辞退:

    (1)月工资1万元:

    月工资未超过社平工资的三倍,按月工资计算。

    赔偿金:10000×22.5×2=450000元。

    (2)月工资2万元:

    月工资超过社平工资的三倍,按社平工资三倍计算。

    赔偿金:15000×22.5×2=675000元。

    以上各个地区的计算过程,依据的各个地区高级法院的内部意见,如有理解上的疏漏或错误,敬请谅解(本文写完后,跟个别同行交流过,比如:李迎春,他觉得应该是这样理解各地的高院内部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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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主任跟我说,《据说,对于代通知金,HR再没有了疑惑的一文创造了三茅的打赏记录,有112人打赏了。也创造了三茅近几个月的点赞记录,超过1000人点赞了。

    他鼓励我要再接再厉,再攀高峰......(此处省略数万字,顶着一幅糟老头头像的系主任原来是这么啰嗦滴吗?哈哈~~~~~当然不是了,是作者编撰的^_^)

    但,真的,这么多人打赏,这么多人点赞,我真的是很受宠若惊了。

    再三给大家鞠躬了,谢谢大家的支持!

    我一直觉得自己是没有才气、文笔很差的人。所以,写文章对于我来说,是一件非常非常痛苦的事情,因为写不出来而痛苦。

    所以,我每写一篇文章,都非常非常地费劲,有的时候,写一篇文,要几个月的时间,比如,《怀孕女职工泡保胎假,怎么破》一文,大概是11月底的时候,李迎春就跟我约写一篇这样主题的文了,但是,我一直到了2月底,才把这篇文给写完。一篇文章,写了整整三个月的时间,太TMD费劲了。

    写本文也是一样,无数次地删除已经写下的文字,重新换另一种表达。写完之后,还要反复地阅读,觉得哪里不通顺了,就要反复地修改。

    这么做的目的,只是想让大家,对于我所写的文字,更容易理解一些,更容易掌握相关的知识点一些。(虽然,你们阅读起来,还会觉得很费劲,哭死)。

    最后,还是很感谢大家的喜爱和支持吧,你们的喜爱和支持,是我坚持写文的最大动力。

    据系主任说,在三茅传说故事中,最好的喜爱和支持就是订阅、评论、点赞和打赏,嘻嘻~~~

    另外,员工关系做好了,HR就可以很轻松了。今天看到三茅网微信发布了99%的HR每天的工作状态,很准确,大家可以看一下哦:

    提出问题:

    三茅上有卡卡问过我这样2个问题?

    1、员工工资超过社平工资的3倍的,经济补偿金是不是一定不能超过12个月?

    2、一个老师讲课说:员工工资不超过社平工资的3倍,员工工作了多少年,经济补偿金就支付多少个月,比如:员工工作20年,经济补偿金就支付20个月。这个老师说的对吗?

    这2个问题,实质是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的问题。

    答案我就不说了,希望大家看完本文之后,可以在评论区回答你自己关于这2个问题的答案。

    关于本文,有10000多字,也是创造了我写文以来的历史记录了,从没写过这么多文字,反正,写得我很头晕和脑胀。

    我已经很努力地想写得浅显一些,想让大家容易去理解经济补偿金,到底应该怎么计算。

    但是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是司法实务中的难点问题,或许,我的文字表达能力还有待很大的提高。所以,阅读过程中,如果你觉得费劲了,可能需要你细心地多阅读几遍。我相信,多阅读几遍,你应该会理解这一难点问题的。


    一、我国经济补偿金采取的是分段计算规则,具体如下:

    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适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规则;

    2008年1月1日之后的工作年限,适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的规则。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规则(旧规则):

    法条链接:

    1、《劳动法》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备注:第24条规定的是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第26条规定的是非过错性解除合同(即:医疗期满、不胜任工作、情势变更),第27条规定的是经济性裁员。]


    《劳动法》第28条规定了单位在五种情况下(第26条规定了三种)解除合同,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那什么是国家的有关规定呢?


    法条链接: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6.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很显然,国家有关规定就是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颁布的文件:《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法条链接:

    2、《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七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法条解读:

    A、一般规则: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

    B、特殊规则:但是,协商一致解除和不胜任工作解除,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C、计算基数是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提醒:计算基数无社平工资3倍的限制)


    法条链接: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16日发布)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小结: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十种情形:

    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有五种情形---详见《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

    劳动者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也有五种情形—详见《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


    计算年限的起算点:

    我们知道,《劳动法》是在1995年1月1日起才实施的。如果劳动者在《劳动法》实施之前就入职单位,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五种情形,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是从1995年1月1日起计算,还是从入职之日起计算?

    解答:从入职之日起计算。


    法条链接: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33号)

    三、劳动合同制度实行以前原固定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同理,劳动者依据《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被迫提出解除合同,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五种情形,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也是从入职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2001年4月16日起计算。


    三、《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的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

    法条链接:

    1、《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法条解读:

    A、一般规则: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问题:如果刚好是六个月,到底是支付一个月还是半个月呢?

    答案:支付一个月,因为以上是包含本数的,所以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包含了六个月)

    B、特殊规则:劳动者月工资超过社平工资三倍的,计算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C、计算基数是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月平均工资超过社平工资三倍的,按社平工资的三倍计算。

    D、计算年限的起算点:新规则是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所以,只针对2008年1月1日之后的工作年限,故月工资超过社平工资三倍的,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的限制,也仅仅针对的是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即: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限制的条款,最早也要在2020年1月1日之后才可以发挥作用)。

    再说直白一点:新规则下,如果劳动者入职时间是在2008年1月1日之后的,计算年限从劳动者入职之日起计算;如果劳动者入职时间是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的,计算年限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新旧规则一起总结:

    A、旧规则的计算基数是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无社平工资三倍封顶。

计算年限是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不满一年,按一年算。

    但是,协商一致解除和不胜任工作解除,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支付年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B、新规则的计算基数是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月工资超过社平工资三倍的,按社平工资的三倍计算。

    计算年限是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

    但是,月工资超过社平工资三倍的,2008年1月1日之后的支付年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上面这些知识点,亲们如果弄明白的话,我下面讲一个案例,亲们就比较容易理解了。


    四、案例分析【这个案例是三茅近期在深圳的一次线下活动,我随手编写的一个案例,因为是随意编写的一个案例,所以,不要去纠细节。我们假设案例中的解除情形,在实体上、程序上或在事实认定上都没有问题,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某公司有7位员工,均是1994年3月1日入职,在职期间,公司仅按最低工资标准为员工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

    2016年7月31日,

    赵某因合同期满公司终止劳动合同;

    钱某因不能胜任工作被辞退;

    孙某因医疗期满后仍患病被辞退;

    李某因公司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周某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吴某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郑某被公司违法辞退。

    1、假使该7人月薪均10000元,该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是5000元。

    2、假使该7人月薪均20000元,该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是5000元。

    问题:七人应得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分别是多少?


    在解答这个案例之前,先标明几个时间段,方便解题:

    1994年3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13年10个月。

    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8年7个月。

    1994年3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22年5个月


    解答:

    经济补偿金如何分段计算,司法实务中,各地的理解不一,下面以北上广深以及其他几个地区为例,讲一讲各地不同的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方法):

    (一)北京地区的分段计算法(计算年限分段、计算基数不分段):

    1、《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2007年12月31日前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计算,2008年1月1日后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

    2、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再分段计算。(注意:北京的计算基数不再分段)

    3、补充说明:仅在北京的计算过程中提到代通知金如何计算,其他地区的就略去这一步。


    赵某因合同期满公司终止劳动合同:

    旧规则中,单位终止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1994年3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新规则中,单位终止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

    (1)月工资1万元:

    月工资未超过社平工资的三倍,按月工资计算。所以,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0×9=90000元。

    经济补偿金总额:0+90000=90000元。


    (2)月工资2万元:

    月工资超过社平工资的三倍,按三倍计算,所以,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15000×9=135000元。

    经济补偿金总额:0+135000=135000元。


    钱某因不能胜任工作被辞退:

    旧规则中,不胜任工作被辞退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最长不超过12个月。

    (1)月工资1万元:

    月工资未超过社平工资的三倍,按月工资计算。所以,1994年3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0×12=120000元。


    (2)月工资2万元:

    月工资超过社平工资的三倍,按三倍计算。所以,1994年3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15000×12=180000元。


    新规则中,不胜任工作被辞退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

    (1)月工资1万元:

    月工资未超过社平工资的三倍,按月工资计算。所以,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0×9=90000元。

    经济补偿金总额:120000+90000=210000元。

    如果未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的,还需要加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10000元。


    (2)月工资2万元:

    月工资超过社平工资的三倍,按三倍计算,所以,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15000×9=135000元。

    经济补偿金总额:180000+135000=315000元。

    如果未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的,还需要加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20000元。

    (很少人不小心,会把代通知金也封顶。注意:代通知金按解除合同前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计算,无三倍封顶。)


    孙某因医疗期满后仍患病被辞退:

    旧规则中,医疗期满后仍患病被辞退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

    (注意: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所以,如果是13年零1个月的,比如:1994年12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也是按14年计算,而不是按13.5年计算)

    (1)月工资1万元:

    月工资未超过社平工资的三倍,按月工资计算。所以,1994年3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10000×14=140000元。


    (2)月工资2万元:

    月工资超过社平工资的三倍,按三倍计算。所以,1994年3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15000×14=210000元。


    新规则中,医疗期满后仍患病被辞退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

    (1)月工资1万元:

    月工资未超过社平工资的三倍,按月工资计算。所以,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0×9=90000元。

    经济补偿金总额:140000+90000=230000元。

    如果未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的,还需要加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10000元。


    (2)月工资2万元:

    月工资超过社平工资的三倍,按三倍计算,所以,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15000×9=135000元。

    经济补偿金总额:210000+135000=345000元。

    如果未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的,还需要加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20000元。


    李某因公司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旧规则中,单位提出协商一致解除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最长不超过12个月。

    (1)月工资1万元:

    月工资未超过社平工资的三倍,按月工资计算。所以,1994年3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0×12=120000元。


    (2)月工资2万元:

    月工资超过社平工资的三倍,按三倍计算。所以,1994年3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15000×12=180000元。


    新规则中,单位提出协商一致解除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

    (1)月工资1万元:

    月工资未超过社平工资的三倍,按月工资计算。所以,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0×9=90000元。

    经济补偿金总额:120000+90000=210000元。


    (2)月工资2万元:

    月工资超过社平工资的三倍,按三倍计算,所以,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15000×9=135000元。

    经济补偿金总额:180000+135000=315000元。

    (相信细心的都发现了,协商一致解除和不胜任解除的计算公式是一样的)


    周某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旧规则中,劳动者以单位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

    (1)月工资1万元:

    月工资未超过社平工资的三倍,按月工资计算。所以,1994年3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10000×14=140000元。


    (2)月工资2万元:

    月工资超过社平工资的三倍,按三倍计算。所以,1994年3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15000×14=210000元。


    新规则中,劳动者以单位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

    (1)月工资1万元:

    月工资未超过社平工资的三倍,按月工资计算。所以,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0×9=90000元。

    经济补偿金总额:140000+90000=230000元。


    (2)月工资2万元:

    月工资超过社平工资的三倍,按三倍计算,所以,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15000×9=135000元。

    经济补偿金总额:210000+135000=345000元。

    (相信细心的都发现,以拖欠工资为由被迫解除跟医疗期满后解除的计算公式是一样的)


    吴某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解释一下:按照北京的2017年4月的劳动仲裁和法院内部意见,只有未缴纳社保或缴纳的社保险种不全,劳动者被迫提出解除合同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只是缴费基数不足额的,劳动者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是不支持经济补偿金的。

    当时线下活动这样编写案例,是想讲解其他的知识点。

    比如:未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不是劳动者被迫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

    一会讲到深圳地区的时候,也会讲到跟社保相关的一个知识点。

    但写本文的目的,是想告诉大家,这种情形下,经济补偿金是怎么计算,所以,本文的解答(包括下面其他地区),均指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旧规则中,劳动者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1994年3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新规则中,劳动者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

    (1)月工资1万元:

    月工资未超过社平工资的三倍,按月工资计算。所以,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0×9=90000元。

    经济补偿金总额:0+90000=90000元。


    (2)月工资2万元:

    月工资超过社平工资的三倍,按三倍计算,所以,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15000×9=135000元。

    经济补偿金总额:0+135000=135000元。

    (相信细心的都发现,以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合同和合同到期单位终止的计算公式是一样的)


    郑某被公司违法辞退: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1)月工资1万元:

    月工资未超过社平工资的三倍,按月工资计算。

    赔偿金:10000×22.5×2=450000元。


    (2)月工资2万元:

    月工资超过社平工资的三倍,按社平工资三倍计算。

    赔偿金:15000×22.5×2=675000元。


    (二)广东地区的分段计算法(计算基数不分段,计算年限有些情形分段,有些情形不分段):

    1、广东的分段计算法,计算基数也是不再分段。

    2、广东分段计算法跟北京分段计算法的区别:

    在广东,按《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均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但公司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和不胜任解除,2008年前的支付年限最多不超过12年。

    也就是说,在广东,新、旧规则均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从用工之日起计算,不再分段,但是,如果是公司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和不胜任解除,2008年前的工龄超过12年的,就分段计算。

    而在北京,新、旧规则均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是分段计算的。

    3、除了上述不同之外,其他部分,广东的分段计算法和北京的分段计算法一样。


    赵某因合同期满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和吴某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旧规则中,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1994年3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新规则中,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

    (1)月工资1万元:

    月工资未超过社平工资的三倍,按月工资计算。所以,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0×9=90000元。

    经济补偿金总额:0+90000=90000元。


    (2)月工资2万元:

    月工资超过社平工资的三倍,按三倍计算,所以,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15000×9=135000元。

    经济补偿金总额:0+135000=135000元。


    钱某因不能胜任工作被辞退和李某因公司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新旧规则均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从用工之日起计算,但是,因2008年前的工龄超过12年的,就分段计算。


    旧规则中,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最长不超过12个月。

    (1)月工资1万元:

    月工资未超过社平工资的三倍,按月工资计算。所以,1994年3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0×12=120000元。


    (2)月工资2万元:

    月工资超过社平工资的三倍,按三倍计算。所以,1994年3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15000×12=180000元。


    新规则中,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

    (1)月工资1万元:

    月工资未超过社平工资的三倍,按月工资计算。所以,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0×9=90000元。

    经济补偿金总额:120000+90000=210000元。


    (2)月工资2万元:

    月工资超过社平工资的三倍,按三倍计算,所以,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15000×9=135000元。

    经济补偿金总额:180000+135000=315000元。


    孙某因医疗期满后仍患病被辞退和周某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新旧规则均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从用工之日起计算

    (1)月工资1万元:

    月工资未超过社平工资的三倍,按月工资计算。所以,1994年3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0×22.5=225000元。


    (2)月工资2万元:

    月工资超过社平工资的三倍,按三倍计算,所以,1994年3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15000×22.5=337500元。


    郑某被公司违法辞退:

    (1)月工资1万元:

    月工资未超过社平工资的三倍,按月工资计算。

    赔偿金:10000×22.5×2=450000元。


    (2)月工资2万元:

    月工资超过社平工资的三倍,按社平工资三倍计算。

    赔偿金:15000×22.5×2=675000元。


    (三)深圳地区的分段计算方法:

    1、深圳跟广东的分段计算方法一致。所以,此处的计算过程略。

    2、深圳地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含社保缴费基数不足额)的,劳动者不能向单位直接要求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这样操作是不支持经济补偿金的。

    劳动者首先要向单位提出要求补缴,单位在劳动者要求补缴之日起一个月内未补缴的,劳动者才有权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所以说,在深圳地区,单位未为劳动者足额缴纳社保的,BIUBIUBIU~~~,突然,单位收到劳动者快递过来的一个要求补缴社保的通知,那这时,单位就要知道,劳动者下一步想干什么了。

    很显然,劳动者在等着单位在一个月内没有补缴,然后以此为由被迫解除合同。


    (四)上海地区的分段计算方法(计算基数分段,计算年限有些情形分段,有些情形不分段):

    (1)新、旧规定都未遇到封顶且都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为:全部经济补偿金=月工资×本单位工作年限。

    (2)新、旧规定都遇到封顶,且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为:全部经济补偿金 = 月工资×2008年1月1日前的不超过12个月+三倍工资×2008年1月1日后的不超过12个月。

    (3)新规定未遇到封顶,旧规定遇到封顶,且新旧规定都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为:全部经济补偿金=月工资×2008年1月1日前的不超过12月+月工资×2008年1月1日后的本单位工作年限。

    (4)新规定遇到封顶,旧规定未遇到封顶,且新旧规定都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为:全部经济补偿金=月工资×2008年1月1日前的本单位工作年限+三倍工资×2008年1月1日后的不超过12个月。

    (5)新规定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旧规定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为:月工资×2008年1月1日后的本单位工作年限或三倍工资×2008年1月1日后的不超过12个月

    (6)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如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高于社平工资三倍的,则按三倍工资计算,且2008年1月1日后的计算年限不超过12个月。

    (7)补充一点:根据2002年5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劳动者以单位拖欠工资为由被迫解除合同,2008年前的计算年限最长也不能超过12个月。

    (8)实际上,从上述表述可以看出,上海的计算基数是分段计算的(赔偿金除外)。


    赵某因合同期满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和吴某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新规定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旧规定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1)月工资1万元:

    计算基数未超过社平工资的三倍,按月工资计算。

    经济补偿金:10000×9=90000元。


    (2)月工资2万元:

    计算基数超过社平工资的三倍,按三倍计算。

    经济补偿金:15000×9=135000元。


    钱某因不能胜任工作被辞退、李某因公司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1)月工资1万元(新规定未遇到封顶,旧规定遇到封顶,且新旧规定都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经济补偿金:10000×12+10000×9=210000元

    (实际上的计算原理跟北京、广东是一样的)


    (2)月工资2万元(新、旧规定都遇到封顶,且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经济补偿金:20000×12+15000×9=375000元。


    孙某因医疗期满后仍患病被辞退:

    (1)月工资1万元(新、旧规定都未遇到封顶且都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经济补偿金:10000×22.5=225000元。


    (2)月工资2万元(新规定遇到封顶,旧规定未遇到封顶,且新旧规定都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经济补偿金:20000×14+15000×9=415000元。


    周某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月工资1万元(新规定未遇到封顶,旧规定遇到封顶,且新旧规定都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经济补偿金:10000×12+10000×9=210000元


    (2)月工资2万元(新、旧规定都遇到封顶,且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经济补偿金:20000×12+15000×9=375000元。


    郑某被公司违法辞退:

    (1)月工资1万元:

    月工资未超过社平工资的三倍,按月工资计算。

    赔偿金:10000×22.5×2=450000元。


    (2)月工资2万元:

    月工资超过社平工资的三倍,按三倍计算。

    赔偿金:15000×14×2+15000×9×2=690000元。


    (五)标准的分段计算方法(如江苏、山东等地)-计算年限分段、计算基数也分段。

    1、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以该法实施之日即2008年1月1日为界,对经济补偿的适用条件和计发年限予以分段审查计算。


    赵某因合同期满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和吴某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旧规则中,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1994年3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新规则中,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

    (1)月工资1万元:

    月工资未超过社平工资的三倍,按月工资计算。所以,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0×9=90000元。

    经济补偿金总额:0+90000=90000元。


    (2)月工资2万元:

    月工资超过社平工资的三倍,按三倍计算,所以,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15000×9=135000元。

    经济补偿金总额:0+135000=135000元。


    钱某因不能胜任工作被辞退和李某因公司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旧规则中,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最长不超过12个月。

    (1)月工资1万元:

    计算基数按月工资计算。所以,1994年3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0×12=120000元。


    (2)月工资2万元:

    计算基数按月工资计算。所以,1994年3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20000×12=240000元。


    新规则中,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

    (1)月工资1万元:

    月工资未超过社平工资的三倍,按月工资计算。所以,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0×9=90000元。

    经济补偿金总额:120000+90000=210000元。


    (2)月工资2万元:

    月工资超过社平工资的三倍,按三倍计算,所以,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15000×9=135000元。

    经济补偿金总额:240000+135000=375000元。


    孙某因医疗期满后仍患病被辞退和周某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旧规则中,医疗期满后仍患病被辞退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

    (1)月工资1万元:

    计算基数按月工资计算。所以,1994年3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10000×14=140000元。


    (2)月工资2万元:

    计算基数按月工资计算。所以,1994年3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20000×14=280000元。


    新规则中,医疗期满后仍患病被辞退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

    (1)月工资1万元:

    月工资未超过社平工资的三倍,按月工资计算。所以,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0×9=90000元。

    经济补偿金总额:140000+90000=230000元。


    (2)月工资2万元:

    月工资超过社平工资的三倍,按三倍计算,所以,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15000×9=135000元。

    经济补偿金总额:280000+135000=415000元。


    郑某被公司违法辞退:

    (1)月工资1万元:

    月工资未超过社平工资的三倍,按月工资计算。

    赔偿金:10000×22.5×2=450000元。


    (2)月工资2万元:

    月工资超过社平工资的三倍,按社平工资三倍计算。

    赔偿金:15000×22.5×2=675000元。


    以上各个地区的计算过程,依据的各个地区高级法院的内部意见,如有理解上的疏漏或错误,敬请谅解(本文写完后,跟个别同行交流过,比如:李迎春,他觉得应该是这样理解各地的高院内部意见的)。

    -----分割线-----

    系主任跟我说,《据说,对于代通知金,HR再没有了疑惑的一文创造了三茅的打赏记录,有112人打赏了。也创造了三茅近几个月的点赞记录,超过1000人点赞了。

    他鼓励我要再接再厉,再攀高峰......(此处省略数万字,顶着一幅糟老头头像的系主任原来是这么啰嗦滴吗?哈哈~~~~~当然不是了,是作者编撰的^_^)

    但,真的,这么多人打赏,这么多人点赞,我真的是很受宠若惊了。

    再三给大家鞠躬了,谢谢大家的支持!

    我一直觉得自己是没有才气、文笔很差的人。所以,写文章对于我来说,是一件非常非常痛苦的事情,因为写不出来而痛苦。

    所以,我每写一篇文章,都非常非常地费劲,有的时候,写一篇文,要几个月的时间,比如,《怀孕女职工泡保胎假,怎么破》一文,大概是11月底的时候,李迎春就跟我约写一篇这样主题的文了,但是,我一直到了2月底,才把这篇文给写完。一篇文章,写了整整三个月的时间,太TMD费劲了。

    写本文也是一样,无数次地删除已经写下的文字,重新换另一种表达。写完之后,还要反复地阅读,觉得哪里不通顺了,就要反复地修改。

    这么做的目的,只是想让大家,对于我所写的文字,更容易理解一些,更容易掌握相关的知识点一些。(虽然,你们阅读起来,还会觉得很费劲,哭死)。

    最后,还是很感谢大家的喜爱和支持吧,你们的喜爱和支持,是我坚持写文的最大动力。

    据系主任说,在三茅传说故事中,最好的喜爱和支持就是订阅、评论、点赞和打赏,嘻嘻~~~


    另外,员工关系做好了,HR就可以很轻松了。今天看到三茅网微信发布了99%的HR每天的工作状态,很准确,大家可以看一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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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勤患癌症女员工离职事件法律问题之我见

于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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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关于德勤员工女患癌离职的案例在网上传的很是热闹,故事大概是这样的:该员工从2016年10月份开始一直在无休止的加班,基本每天都是12点以后下班,并且其Leader要求“四点下班九点准时上班”,也就是当日凌晨4点下班,当日上午9点必须按时到岗;该员工生病不敢请假一直拖着没有治疗,因为请病假开罪Leader;升职无望后提出离职,但是Leader一直拖着未准予离职,结果该员工在2017年8月15号拿到了体检报告,Leader当天就让她将离职日定在了2017年8月18日,并且一方面要求员工补齐诊断证明,另一方面在收到诊断证明后拒绝将补充医疗保险延长到月底。员工无奈在朋友圈中爆料。网友顿掀轩然大波,一方面同情患癌员工遇到不良用人单位及Leader,另一方面谴责用人单位及Leader太过不近人情,竟然对重病员工赶尽杀绝,谈到职业道德、谈到企业文化、谈到社会责任等等,那么今天我就来谈谈法律问题。总体来说,在法律层面中,...


最近关于德勤员工女患癌离职的案例在网上传的很是热闹,故事大概是这样的:

该员工从2016年10月份开始一直在无休止的加班,基本每天都是12点以后下班,并且其Leader要求“四点下班九点准时上班”,也就是当日凌晨4点下班,当日上午9点必须按时到岗;该员工生病不敢请假一直拖着没有治疗,因为请病假开罪Leader;升职无望后提出离职,但是Leader一直拖着未准予离职,结果该员工在2017年8月15号拿到了体检报告,Leader当天就让她将离职日定在了2017年8月18日,并且一方面要求员工补齐诊断证明,另一方面在收到诊断证明后拒绝将补充医疗保险延长到月底。员工无奈在朋友圈中爆料。

网友顿掀轩然大波,一方面同情患癌员工遇到不良用人单位及Leader,另一方面谴责用人单位及Leader太过不近人情,竟然对重病员工赶尽杀绝,谈到职业道德、谈到企业文化、谈到社会责任等等,那么今天我就来谈谈法律问题。

总体来说,在法律层面中,德勤安排劳动者加班却拒付加班费的做法确实违法,但是在员工提出离职后,德勤的做法是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出离职需要提前30日向用人单位提出,也即用人单位可以选择在劳动者提出离职后满30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所以德勤可以选择员工提出离职后30日内的任何时间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

那么在本案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有哪些呢?

一、加班问题。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超出标准工作时长的,需要支付延时加班、周六日加班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加班费,分别是劳动者工资的150%、200%以及300%,但是否存在加班是由劳动者来举证的,所以劳动者需要在日常工作中收集加班的相关证据,比如加班工作的视频、录音或者领导布置加班任务的邮件,填写的加班确认单、调休单、第三方的证人证言(必须与劳资双方均无利害关系)等都可以证明,当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如果不想支付加班费,且加班时间是周六日的,可以安排劳动者倒休,劳动者经过倒休后,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加班费。但加班时间时工作日且在下班加班的延时加班以及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无法倒休。


二、离职问题。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在这个案例中,如果劳动者未提出离职,且在职期间发现身患重病需要治疗的,可以退出工作岗位,做劳动能力鉴定,并可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三、社会保险问题。

  如果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但是补充医疗保险并不是法定的,是用人单位的福利,所以即便劳动关系存续,用人单位仍可选择停缴补充医疗保险,除非双方签订有书面的缴纳协议中明确约定过不满足一定的条件不得停缴条款。而一旦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用人单位便不存在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了,补充医疗保险更是如此了。


四、工伤问题

  在本案例中,因为劳动者已经先行提出离职,后发现患有重病,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患重病也确实不存在任何法律义务了,但总觉得这样实难圆满,那么劳动者可走的一条路就是寻找证据证明患病与工作有关,如果能够证明该重病是因工作引起的,可以要求认定工伤,并依照工伤条例,向德勤要求经济补偿。


  虽然在法律层面,德勤做的并无重大过错,但是用人单位作为社会组织毕竟仍有社会责任,之所以该案例能够引起轩然大波,无外乎德勤将自身利益看的太过重要,而忽视了作为社会组织应有的责任感和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在此层面,德勤的管理者应三思而后行,所谓且行且珍惜吧,没有为事业奉献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将成无本之木啊,毕竟不要将自身利益看的高于一切才是经营之真理所在。


 【作者简介】(如果喜欢这篇文章,欢迎点击订阅

   北京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多家上市公司法律顾问,专业从事人力资源管理风险防范与争议处理业务、经济纠纷、公司法业务。著作:《企业人力资源全程法律顾问》 、《资深律师手把手教你应对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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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报工伤,谁给钱我?

董点先森丨董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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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含图片,全文共计2924字,阅读完大概用时9分钟。这活动多了也不是好事呀,一非生产型企业,天天坐办公室,就因为一场足球比赛把手给弄折了,就为这个报了工伤。但是,我们万年不报工伤的,一时半会好多事情弄不清。万幸的是,社保局刚好组织了一次工伤保险说明会,顺道参加了。结合自己对相关法律条文规定的梳理,理一理这个工伤费用的问题。必须说明的前提是:一定要报上了工伤才能享受工伤待遇。自己在家被猫爪狗咬了,个人建议还是及时去打疫苗为好!并且要记住,作为铲屎官,不要调戏喵星人和汪星人。好吧,为了你们看得清楚,还是上图说明说明。制图依据:一法一条例一意见一法:社会保险法,一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一意见:人社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指导意见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总的来说,两方都要掏钱的,只是具体情况不同,掏钱比重有所不同。工伤保险支付费用●医疗期和康复期费用...

不含图片,全文共计2924字,阅读完大概用时9分钟。

这活动多了也不是好事呀,一非生产型企业,天天坐办公室,就因为一场足球比赛把手给弄折了,就为这个报了工伤。但是,我们万年不报工伤的,一时半会好多事情弄不清。万幸的是,社保局刚好组织了一次工伤保险说明会,顺道参加了。结合自己对相关法律条文规定的梳理,理一理这个工伤费用的问题。

必须说明的前提是:一定要报上了工伤才能享受工伤待遇。自己在家被猫爪狗咬了,个人建议还是及时去打疫苗为好!并且要记住,作为铲屎官,不要调戏喵星人和汪星人。

好吧,为了你们看得清楚,还是上图说明说明。

制图依据:一法一条例一意见

一法:社会保险法,一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一意见:人社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指导意见

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总的来说,两方都要掏钱的,只是具体情况不同,掏钱比重有所不同。


工伤保险支付费用


● 医疗期和康复期费用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康复期是指医疗期后规定的一段时期。职工到签订协议的定点医疗单位做康复治疗的,费用从工伤保险中列支。还会涉及到其他一些具体费用,在下面有详细的说明


住院伙食费

敲黑板,划重点!!!住院伙食费并未在工伤保险中具体说明,各地规定有所不同。但是,下面我会说到最新的《指导意见》,里面对住院伙食费有了新的意见指导。


● 伤残辅助器材费用

对于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有些比如假肢、假眼的,可以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超过规定范围的,多余费用自己掏钱。


生活护理费

前面说到的康复期,经过康复期治疗,可能存在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经鉴定,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护理费。分三个等级:

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40%;部分不能自理:社平×30%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35/36/37条规定,因工致残一至十级,可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4级伤残津贴

然后,承接上面的35/36条,1-4级伤残可按月领取伤残津贴。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医疗补助金是针对5-10级伤残人士来讲的,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的时候一次性享受。该补助金根据各地具体情况执行。如果不清楚,问社保局最简单了。


丧葬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当地社平工资×6


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因为是全国性的数据,所以不存在地区差异。在广州和在新疆都一样。


能力鉴定费

劳动能力鉴定的费用也是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的。


用人单位支付费用


总的来说,如果买了工伤保险,走了正规保险流程,单位需要支付的费用是比较小的,所以切莫省小钱花大钱。


工资福利

医疗期的员工,单位还是要按月支付工资的。停薪留职期间原则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最长额外延长12个月。


5-6级伤残经津贴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适用于5-10级伤残,因为1-4级由工伤基金支付了。但是5-10级如何补助,各地不一样。还是找社保局问吧。


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两个选择:安排护理的,单位支付护理成本;没安排护理的,单位支付护理费。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用

不多说,都没参加工伤保险,一切费用都由用人单位支付。


未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的费用

按规定的30日内未报工伤认定申请的,期间的费用也由用人单位承担。


人社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里面对伤残津贴的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生活护理费的调整、住院伙食补助费的确定、其他待遇五个方面提了意见。


伤残津贴的调整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公式

Z1=S×(G×a+X×b)±C   (a+b=1,a>b,C≥0)

其中:

Z1——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人均调整额。

S——上年度省(区、市)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月人均伤残津贴。

G——上年度省(区、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

X——上年度省(区、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a——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权重系数。

b——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权重系数。

C——省(区、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和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等因素综合调节额。

当职工平均工资下降时,G=0;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负时,X=0。


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公式

Z2=F×(G×a+X×b)±C   (a+b=1,a

其中:

Z2——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调整额。

F——上年度省(区、市)月人均供养亲属抚恤金。

G——上年度省(区、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

X——上年度省(区、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a——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权重系数。

b——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权重系数。

C——省(区、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和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等因素综合调节额。

当职工平均工资下降时,G=0;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负时,X=0。


生活护理费的调整

按照上年度省(区、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同步调整。职工平均工资下降时不调整。


住院伙食补助费的确定

省(区、市)可参考当地城镇居民消费支出结构,科学确定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省(区、市)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40%。


其他问题说明


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赔偿能否都得?

有一种工伤是和交通事故绑定在一起的,但是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赔偿又是两码事,那么,这两个赔偿是不是都能得到呢?

对于这个问题,还是要看如何分析。总的来说,不是所有都能双倍赔偿,但确实有些部分是存在的。重点重复项目见下表:


医疗期究竟如何计算?

具体见下表,看不懂自己多想想。


医疗期内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关于医疗期的规定主要有第40条和第42条的规定,主要是明确企业对医疗期内的员工不得进行非过错性解除(该法第40条)和经济性裁员(该法第41条)。


最后是一波名词解释


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缴费工资,就是缴纳工伤保险的工资基数,如果你的单位按照你的实际工资缴费,那么你的缴费工资就等于你的实际工资,如果单位隐瞒你的工资,少缴纳了,那么就不相等了,缴费工资就少了,工伤保险赔偿,是按照缴费工资计算的,也就是说,单位按照你多少工资缴费,就按照多少工资赔偿,而不是按照你实际工资赔偿。


社平工资,是社会职工的平均工资的简称,通常指某一地区或国家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除以这一时期内职工人数后所得的平均工资,通过该时期该范围全体职工的工资总额与职工平均人数之比而得到。通常由政府根据上年度的情况公布。


回过头来看,码字居然码了一上午,也算是给自己一个复习吧。还麻烦各位看官顺手点个赞哦,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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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篇一语:

我们无法预知未来的路,只得集中精力走好脚下的每一步。该发生的总会发生,不管你是否为此焦虑。向前走,向前看,生活就这么简单。每一个坚强的人,都有一颗柔软的心,摆正心态,温柔自相随,哭给自己听,笑给别人看,这就是所谓的人生。9月,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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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眼中的“工资总额”应该是什么样的?

樊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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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眼中的“工资总额”应该是什么样的?对于一般的HR来说,“工资总额”仅仅只是一个统计数据,以呈报给老板或者财务,除此之外别无它用。今天笔者借打卡的机会跟大家聊一聊我所理解的“工资总额”。“工资总额”与“社保缴费基数总额”相信大部分从事员工关系的HR,在每年4-6月份都会因为“社保基数申报”而受尽折磨,虽然我国部分发达地区已经开始采用网上申报的形式,但HR们仍然回避不了一个问题——“缴费差额”,这个差额产生的原因主要有2点;第一:部分员工应当参保而未参保;第二:未按实际工资标准缴纳社保;那么,想要解决这个差额问题无非两种方式,要么调整工资台账及总额,要么苦巴巴的添加“扣减因素”。前者涉嫌财务数据造假有法律风险,后者的工作量极大,压根就不是人干的活,况且“扣减因素”超过一定比例会面临上门稽查的麻烦。所以目前HR更多的是选择铤而走险的第一种方式。但随着“金税三期”的...

HR眼中的“工资总额”应该是什么样的?


对于一般的HR来说,“工资总额”仅仅只是一个统计数据,以呈报给老板或者财务,除此之外别无它用。今天笔者借打卡的机会跟大家聊一聊我所理解的“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与“社保缴费基数总额”

相信大部分从事员工关系的HR,在每年4-6月份都会因为“社保基数申报”而受尽折磨,虽然我国部分发达地区已经开始采用网上申报的形式,但HR们仍然回避不了一个问题——“缴费差额”,这个差额产生的原因主要有2点;第一:部分员工应当参保而未参保;第二:未按实际工资标准缴纳社保;那么,想要解决这个差额问题无非两种方式,要么调整工资台账及总额,要么苦巴巴的添加“扣减因素”。前者涉嫌财务数据造假有法律风险,后者的工作量极大,压根就不是人干的活,况且“扣减因素”超过一定比例会面临上门稽查的麻烦。所以目前HR更多的是选择铤而走险的第一种方式。但随着“金税三期”的逐步推广和完善,很多地区的税务和社保系统已经数据互通,今后HR们即便愿意铤而走险的使用第一种方式也不可能了。

更可怕的是,我们国家正在酝酿将“社保费”改为“社保税”,也就是说也许在不久的将来,社保费用可能会由税务部门根据企业当月“工资总额”直接按比例扣除(或许这对于HR宝宝们来说是一种解脱);


“工资总额”与“用工成本”

从2008年开始,我们国家用短短10年时间完成了西方国家要花上至少50年才能完成的工作——搭建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以及社保保障体系;在提高劳动者基本待遇和保障的同时,很多企业也已经不堪重负;2008年-2017年这10年时间,我国企业的劳动用工成本增加了数倍;在提高劳动者基本待遇和保障的同时,很多企业也已经不堪重负;

企业“工资总额”的逐年增加本身就是一种体现,但除了“工资总额”本身,还有很多与“工资总额”有关联的其他税费,常见的比如:社会保险费(30.5%)、公积金(8%-12%)、残保金(2.5%)、工会费(0.5%)等;也就是说企业每发放100万工资,附加的其他费用至少是41.5万;


总结:合法降低企业工资总额=减少企业用人成本


如何合法降低“工资总额”?


用足福利预算

相信很多HR都知道“高温费”这个东西,以江苏为例,每年6-9月凡从事户外工作且室外温度35°以上的,企业需要支付劳动者每月200元的高温费,这笔费用被定义为法定福利,也就是说只要达到支付条件,企业必须发给劳动者,否则劳动者可以去仲裁主张索要,甚至以此主张单位克扣工资,向单位提出依法解除(参照劳动合同法38条);

大部分HR会在劳动者当月工资中列出这笔费用,直接与工资一起发放,这没有错;但是,在企业的财务列支中有一个科目叫“福利费”,它的上限额是企业工资总额的14%,也就是说企业可以将这笔钱不作为工资科目,而是福利费的科目进行发放,劳动者既收到了这笔钱,同时又不占用企业的“工资总额”,变相降低了企业的“工资总额”;

其实,高温费的举例只是一个引子,各位HR可以自行思考,反正最终的结果是:合理且充分的利用“福利费”科目,就等于变相降低最多14%的工资总额;



适当采购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

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首次确认了“劳务派遣”的法律地位以及合法性,到现在已经过了10年时间,从最初的劳务派遣、招聘到现在的全风险派遣、BRO、人力资源法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已经愈加趋于成熟和专业;2014年3月人社部又实施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并沿用至今,此规定明确规定了派遣人员的三性及派遣比例问题,由此又掀起了一波派遣转外包的高潮;


相信在看这篇文章的HR中,很多都使用过上面提到的这些第三方服务,但关于派遣和外包的定义和区别,以及如何正确使用,今天不做讨论,有时间的话我会另写一篇专门研究派遣和外包的文章;之所以提及派遣和外包,是为了引出下面一个话题,派遣和外包之间有很多的区别,但最大的区别就在与结算费用时所开具的发票,劳务派遣结算时的发票一定是分项开具的(社保费、工资、公积金、管理费),人力资源公司只有管理费是需要确认收入缴税的,其他项目只是代收代缴;而外包结算时的发票必须只能是一个项目(外包服务费),外包公司是需要全额缴税的,这也是为什么外包收费高的原因,毕竟没有公司愿意亏钱做业务,硬性成本增加了,收费自然会相对增加;

说到这,相信聪明的你应该已经看出了一些端倪;没错,拿着劳务派遣的发票回来做账,工资仍然是工资,但拿着外包的发票回来做账,工资就变成了费用,费用是不占工资总额的;

至于成本,目前外包服务费的税费成本是6.77%(包含附加税);所以,在企业实际需要的前提下,合理使用第三方外包服务,可以顺带降低工资总额;


当然,除了上面说到的两个点,还有很多方式可以降低“工资总额”,我先列出一部分供大家思考,因篇幅有限,剩下的等有空再给大家分享;

对本篇内容有兴趣继续了解或者有问题寻求解答的,可以联系三茅系主任,他会转交给我。



留给大家靠思考:


调整用工结构——补充灵活用工

“劳动合同管理”+“聘任管理”结合

调整工资结构及发放形式


【作者简介】(如果喜欢这篇文章,欢迎点击订阅

   从事人力资源法务工作10年,精通劳动相关法律法规,擅长企业用工风险控制及用工成本控制;现任南京大学、河海大学、南京工业大学、中医药大学等十余所知名高校后勤集团人力资源法务顾问,多家大型企业人力资源法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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