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这个题目特别让人痛心,毕竟有人出了事故,我们还得考虑如何办?如何减少损失。毕竟在这个案例里,一个年轻只有15岁的少年发生了九级伤残事故,这对他未来的人生都是一个莫大的阴影和影响。其实,我最初的题目是要写成:论工伤类事故发生处理中的法理、情理、事理。后来觉得有标题党嫌疑,而且题目太大,绝对不是我们这个小小HR能够承担的。一、解决问题的依据与办法我们可以有的依据有《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各省市自己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等。1、相关一般知识工伤保险待遇分为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承担份额。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已缴纳社保的受工伤职工,根据伤残等级,除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补偿等之外,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今天的这个题目特别让人痛心,毕竟有人出了事故,我们还得考虑如何办?如何减少损失。毕竟在这个案例里,一个年轻只有15岁的少年发生了九级伤残事故,这对他未来的人生都是一个莫大的阴影和影响。
其实,我最初的题目是要写成:论工伤类事故发生处理中的法理、情理、事理。后来觉得有标题党嫌疑,而且题目太大,绝对不是我们这个小小HR能够承担的。
一、解决问题的依据与办法
我们可以有的依据有《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各省市自己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等。
1、相关一般知识
工伤保险待遇分为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承担份额。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已缴纳社保的受工伤职工,根据伤残等级,除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补偿等之外,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认定办法》同时规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也就是说,工伤保险法律规定中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种劳动者,这其中当然包括了事实劳动关系。
冒用他人身份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即使用人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险机构记录的参保对象本人也不在其中,因此,社会保险机构不会对其进行赔付。由此造成的后果,司法实践中,职工冒用他人身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涉嫌欺诈存在过错,但用人单位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亦存在过错,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应由双方根据过错比例分担。
2、本案特定情况
本案例中的最重要的一个约束条件就是:案例中的小伙子才15岁,这个属于非法用工,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非法使用童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人员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属非法用工,该类童工如在工作中受伤,应当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所以,本案例的情况只能依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进行操作。不长,所以全文显示如下: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第一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这一条就说明,该公司属于非常法用工。所以只能依据这个赔偿办法进行处理)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第三条 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四条 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所以依据这一条,15岁小伙子的这些费用公司全包了)
第五条 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前款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测算一下:以西安为例,根据西安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15年西安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3193元。
所以赔偿数额=63193*2=126386(元)
第六条 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第七条 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第八条 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同时废止。
二、比照一个真实案例
法条、法规是枯燥的,但是对它的解读不尽然相同,毕竟这其中涉及很多法律以及当地判决主张的问题,这些超出了我们HR能力范围,以下通过搜集的实例进行事实解读说明。
解剖一个基本情况楼主情况基本上是一模一样的实例,这样有助于楼主预判:
小航(化名)2001年1月出生于四川,至今还不满16周岁,小小年纪就随父母离开老家,来到了陌生的慈溪谋生。由于还是未成年人,小航在慈溪找不到工作,于是冒用了他人的身份证,到慈溪一家电器公司求职。厂方没有仔细核查小航的身份,小航于2015年7月1日开始工作,被安排到车间当起了流水线操作工。意外发生了。今年5月26日,小航在车间和同事一起拖运产品时,不慎从车上摔下受伤。小航随即被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他的胫腓骨股骨折,住院治疗了23天,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已全部由电器公司支付。出院后经司法鉴定,小航的伤势为9级伤残,护理期限90天、误工期限206天、后续治疗费8000元。
事后,小航的家人认为,小航是在工厂上班期间受的伤,电器公司理应按工伤待遇赔偿。电器公司却认为,小航弄虚作假进工厂上班才出了事,公司为员工投保的商业险也因身份不符无法理赔,他们只能给予部分补偿。双方就金额问题相持不下。
小航和家人来到慈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仲裁委以申请人小航主题不适格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最后,小航以父亲为法定代理人,并委托律师,将电器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后续治疗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约16万元。
在法庭上,原被告当事人同时到庭,双方均同意进行调解。
小航一方对诉请赔偿金额作了更改,除去电器公司已支付的医疗费和伙食费,共计4万余元,现要求一次性赔偿11万余元。电器公司也表了态,承认小航是公司的员工,但也同时认为,事故发生时小航年仅15周岁,作为童工的他之所以能进公司上班,是其隐瞒真实年龄造成的,所以其本身也有一定过错,只同意再行赔付7万元。
经承办法官调解,电器公司同意增加赔偿金,小航一方也愿意接受,双方就此达成一致。小航一方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因本起劳动争议发生的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今后双方无涉。
该案承办法官说,赔偿范围包括一次性赔偿金、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
另外,必须说明的一点,因为身份证与本人不符,社保部门一般拒绝支付赔偿的。
三、以下提供冒用身份证(成年人),在司法实践中的常见几种处理方式供大家了解
1、社保部门拒付待遇,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待遇,法院按照过错责任来划分,这无疑是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主流做法。比如深圳中院意见: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假冒身份证明为其投保而遭受社会保险损失的,对法律法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部分,如冒用人发生工伤时已满16周岁,由冒用人承担主要责任,用人单位承担次要责任;如冒用人发生工伤时不满16周岁,由用人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由冒用人承担次要责任。对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部分,劳动者无须进行分担,仍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
2、社保部门拒付待遇,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待遇,法院判劳动者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应由社保部门支付的待遇全部由劳动者自负。比如上海奉贤区法院一个案件的裁判要旨是这样写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本案中,劳动者利用虚假的身份信息入职,导致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的真实身份缴纳综合保险,则本应由保险机构赔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应转嫁给用人单位负担,该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后果由其自负。
3、社保部门拒付,劳动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社保部门支付待遇。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少法院判令社保部门支付待遇。比如深圳福田区法院就曾判过一个这样的案件,福田区法院认为,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因此,虽然职工使用假身份证(包括假冒他人的身份)到用人单位进行工作,但并不能据此否定职工与用人单位所建立的劳动关系,也不能据此否定职工作为用人单位员工所应当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法条看似简单,但理解起确实复杂,实际怎么解决又是另一回事情,难怪律师行业兴旺发达呀。我们HR还是要加强管理小心为妙。
四、严格基础管理是对工伤事故释放的最大的善意
出现事故,必定有人员受到伤害乃至伤残、残疾甚至死亡。所以,综上所述与其事故后讨论这些不如做好基础管理,筑好防护堤坝,这样首先就保护好了劳动者,也为自己的工作减少些不必要的争议,其次为公司减轻损失。个人建议最好的办法就是:
1、积极安排该员工救治与后续康复工作;
2、做好与该员工、员工父母的沟通协调,力求达成和解,尽快解决为上策。毕竟仲裁、上法院,公司都是理亏的一方。而且非法用工,对企业轻则处罚重则跋吊销营业执照,何必呢。不要把事态再进一步扩大化了。而且小公司也好、有伤疾的病患家庭也好,都奔波在司法这条路上都很辛苦,大家最后付出的时间、精力、金钱一样也少不了。好好安抚,立刻解决为上策,人家15岁的孩子已经伤残了,去财消灾就是天大的好事了。
3、越小的公司越要坚持安全第一。一个事故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例子举不胜举,所以安全是第一。落实到管理上就是要做好基础管理工作,这是我们避免他人对公司造成伤害和损失的最大的善。
1)加强用工管理。用工材料必须严格审查,严格禁止使用童工、以及冒用他人身份证以及其他特殊人员。
2)按四不放过安全管理要求,对于公司的整个生产活动进行安全规范:
*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事故没有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
按四不放过,对于事故责任人、如何处理、后续补救培训教育、以及整改措施都能保障基本到位。
3)管理补强。加强用人招聘的细节管理。
4)意识观念调整。以后再急不能乱,要不无论是用人还是行动上的失误不是一时的利润能够补足。生产型公司一定要树立安全第一、生产第二的观念,要不开工就是赔钱。
话题沉重,而且根本不是我们普通HR的专长,特别谨慎地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与条款,消化吸收了现实案例,只希望大家都能认真学习,真正掌握第四点。期待大家平安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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