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先看国家-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用人单位义务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规定劳动者义务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法》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分析:现针对案例中离职交接期员工的考勤管理,该如何处理,一点浅...
首先我们先看国家-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规定用人单位义务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规定劳动者义务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法》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分析: 现针对案例中离职交接期员工的考勤管理,该如何处理,一点浅见:
制度不合法:
在分析之前大概归纳了关系员工离职方面的一些劳动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试用期员工提前三日提出辞职,员工转正后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便可解除劳动关系。该公司规定中“如果未交接完,就继续延长”不符合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的期限该规定,总不能没完没了的延长吧。对于“交接完毕也要待满一个月才能走”,这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中没有对此做出规定。
以规处理,灵活对待:
虽然公司规定“如果是提前交接完毕的,员工也要待满一个月才能走,以便留出一段适应期”并未有不妥之处,员工离职要走,不论外因还是内因,人要走,心也不在这了。站在离职员工角度,既然我已经提前完成工作交接,为什么非要留我满一个月,才肯让我走,那我找好的工作怎么办?我还有其他事情要处理怎么办?这么拖下去不是个事啊!所以,离职员工就会出现请假,早退等现象,按照公司考勤制度,按照实际出勤打,请假、早退等,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请假及早退与员工的工资直接挂钩的。
灵活沟通,或有成效:
与离职员工做深入浅出的沟通及其离职交接期间的工作表现,及可能造成的后果,了解离职员工的心里动态,出现请假、早退等现象的原因。从公司角度考虑,规定“强行”将人留到满一个月才能走,不但给公司增加了无谓的人力成本开销,也影响离职员工的再就业机会或其他方面,让离职员工也心生不满,为什么不能灵活协商离职工作交接期限,好聚好散呢?
与领导深刻反映及沟通,用事实等有力依据,让领导能明白公司规章制度存在的风险及问题,站在公司角度及离职员工角度将实质性的问题反映给领导。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规章制度不合法存在哪些风险等与领导委婉沟通建议,让领导主动意识到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会给公司带来怎样的风险。
现实中也有很多离职交接所引发的劳动纠纷,预防从制度建设开始---建议措施:
建设合理合法制度,加强执行力度:
不完善不合法的制度就是一颗不定时炸弹,随时可能让企业在劳动纠纷中陷入被动,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及经济损失,HR工作也难做。
规章制度的建设既要保障企业的形象及权益,也要合法保护员工的切身权益,正所谓“你好我好大家才好”。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给了公司维护自身权益的空间,需要企业正确好好把握。好的规章制度不但能有效约束员工的行为,也能激励员工。加强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不要让制度在工作中成为摆设,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比如考勤制度方面:
①请假(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年假、工伤假等)按公司相关规定程序申请报批,手续真实齐全,对弄虚作假等情况该怎么处理,要明确;上下班迟到、早退、旷工、擅离职守等情况该怎么处理,都要明确规定。
②凡离职者,必须提前一个月(试用期内员工提前三天)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交书面离职申请书;员工离职应按公司相关规定办理离职交接手续:此处工作交接程序及期限及未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应承担什么后果等)方面制度就不写了。
③离职交接方面工作根据不同岗位的特殊性,交接期限或许略有不同,但也要合法。为了避免纠纷,比如财务岗位,研发、设计、技术等岗位可能在交接方面存在一些特殊性问题,公司则与员工必须做好协商或是在入职签订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对劳动者离职后的工作交接事项作出约定,明确工作交接的时间、程序、要求等事项。同时,对一些特别重要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可要求该岗位员工定期做工作总结上交公司备案,即使该员工未进行工作交接或突然不辞而别,用人单位也不至于措手不及,也可最大程度上减少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公司在员工工作交接及流程方面要建设合理,同时也需要人事部门提前做好岗位人员补充工作。
注:离职员工的工作交接程序及公司该未给员工办理的离职手续及证明、社保、档案等问题,都可能引发劳动纠纷,法律有相关规定。
注重员工培训教育:
员工入职培训中主要是企业文化,战略发展及规章制度的学习要加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未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有权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因而及时办理工作交接对劳动者来说不仅是义务,而且是其保全自身的权利的必要措施。工作交接是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公司有公司该尽的义务,员工也有员工该尽的义务,要让员工明白这一点。
结束语:规章制度的建设不完善、不严谨、不合法都是容易引发劳动纠纷的根源。就案例中交接期限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是不能随意无限延长交接期。在劳动合同法中员工提前一个月(正式员工,试用期3天)通知单位辞职,交接工作在一个月内完成即可,公司也需要配合员工做好交接事宜,员工工作交接是义务,公司也应在员工提出辞职后尽快做好工作对接及人员补充灵活安排,拖着员工不放,故意刁难离职员工的做法很不明智,小家子气是成不了大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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