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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HR工作疑难大会诊

活动时间:3月06日 14:30 - 3月06日 17:30 36645人正在围观

三月,是HR工作最忙的月份,招聘、培训、新老员工的管理、薪酬的调整、绩效的推行等各方面的工作都接踵而至,让众多的HR都焦头乱额。
而为了帮助到所有HR,我们在三月初专门邀请了2011级、2012级、2013春季班、2013秋季班四个勤奋班中擅长人力资源各模块工作处理的八大牛人来开展本期专家面对面,让他们来帮助更多HR梳理三月工作难点疑点,让三月工作变得轻松一点。(总结班系主任也将参与一起解答!)

本期活动五个勤奋班同学均可参与,请各班级成员注意查看下方班主任给出的提问规则明细,遵守活动规则,能够让自己的问题得到专业解答的同时也充分尊重解答的专家。

嘉宾介绍
秉骏哥李志勇
李志勇,重庆某企业HRD,20年从业经验,擅长人力资源全模块工作的处理。
点点妈妈刘丽霞
刘丽霞,新疆某企业HR主管,6年从业经验,擅长招聘与配置、员工关系等。
严寒下的红梅
王红梅,东莞外资企业HRM,多年工作经验,擅长招聘、培训与薪酬等方面。
孔祥璐
孔祥璐,20年工作经验,擅长薪酬、绩效、招聘和员工关系等方面。
钱磊
钱垒,浙江某企业办公室主任,30年工作经验,擅长行政管理工作处理。
带你去海边
方平,无锡某企业HRM,近10年的管理经验,擅长招聘和员工关系管理。
苹果浪漫
马海宁,山东某企业HRD,获经营学硕士学位,擅长员工关系的处理。
莫离高曦月
高曦月,才女,善于总结分析,精于情绪管理、心理学等方面的问题解决。
系主任
打卡课程总设计师,主要负责打卡课程设计,牛人分享内容把关者。

同学们,本期专家面对面活动已结束,班主任将会尽快给大家整理出精华汇总,还有问题没问完的注意进班级【有问必答】找牛人哦!

勤奋班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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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主HN2013秋季班

发布于 2014-03-06 16:31:38

我们公司是一家已经运行近15年的国有企业为主体的商品零售业企业,近期由于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电脑部员工符先生,司龄13年半,职务为普通职员。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该同志个人原因,工作中与其他员工沟通不畅,公司各部员工对齐较为排斥,如今该员工提出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给与补偿后,该员工离职)。本周部门副经理反映,该员工排班为行政班,但自部门经理找他就离职补偿问题谈话以后,在公司没有任何通知的前提下,该员工每天来公司打卡后就没有见到人在岗。
眼下,公司领导交代人力资源部依据相关法律和以往年度做法,以该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实发工资)为基数,核算补偿金(公司领导想早点送走“瘟神”)。
我想请问:“平均工资”的内容上包括哪些项目?
目前‘工资表’中的项目有:基本工资、司龄工资、交通补助、加班费、降温补助、勤业奖;
13个月工资、绩效工资即浮动工资,则年底发放;
关于补偿金的核算上,我想请教各位大侠的意见,如何做才能符合国家的标准,合理解决该问题,一旦该员工付诸仲裁或者诉讼程序,企业风险最小。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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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主任

发布于 2014-03-06 17:32:47

你上面所说的这些工资项目,包含年底发的绩效工资都算在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都是工作一年赔一个月工资的,这个工资是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过你这个是要分两段来计算,一个是08年1月1日之后至今的,另一个是该员工自入职到07年12月31日为止的。也就是两段分别用两个不同的月工资标准来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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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心翱翔2013春季班

发布于 2014-03-06 16:30:57

作为一家房地产公司HR经理,现在公司想开始推行绩效考核办法,我们公司成立时间短,人员不到30人,有什么好的建议和做法值得我们参考啊 !我想开始从计划管理入手开始推行考核,合适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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秉骏哥李志勇

发布于 2014-03-06 17:11:05

房产公司应当以项目的进度来展开公司的啊,所以所有的考核都按项目的进度来吧,完成的好,数量质量时间安全成本上考虑吧,建议先从项目经理开始,领导先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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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子2013秋季班

发布于 2014-03-06 16:28:51

员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在入职时与员工约定:员工转正需进行转正答辩,未参加答辩或者未通过答辩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个规定是否合法合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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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点妈妈刘丽霞

发布于 2014-03-06 16:34:00

首先明确两个概念:招聘条件和录用条件。

招聘条件:是指用人单位单方面确定的,招收员工时所要求的基本条件,包括学历、经历、职称、技术资格等条件,招聘一结束即失去意义。

录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但必须告知劳动者并由劳动者确认才对其生效的,要求劳动者符合某个工作岗位的具体要求所包括的全部条件,也是用人单位最终确定正式聘用应聘者的唯一条件。

招聘条件适用于招聘阶段签订劳动合同前,而录用条件适用于招聘结束签订劳动合同后、试用期结束前。

绝大多数的用人单位没有意识到招聘条件与录用条件的不同,仅制定了招聘条件而没有制定录用条件,或误认为招聘条件就是录用条件。而一旦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制定录用条件,或者虽制定了录用条件但没有告知劳动者,或者无法证明劳动者的表现如何不符合录用条件,裁判机关很可能以招聘条件作为录用条件,或者认为用人单位根本没有录用条件,因此导致用人单位根本无法证明“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合法存在,从而承担非法解除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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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鼠1102013春季班

发布于 2014-03-06 16:28:00

现在公司新来了一位总经理助理(副总级),目前是要把各个岗位重新梳理下,那我就被经理点名全权负责人力资源6大模块,之前我们都被公司赋予打杂的,突然间转变,我真担心我做不来。请问有什么方法来应对呢?或者说我的工作如何去开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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秉骏哥李志勇

发布于 2014-03-06 16:33:32

1、接招,不管怎么样,有多大难度,都先接下来。2、梳理,自己先理清思路,准备怎么做,做多少范围,做到什么程度。3、请示,将自己的想法告诉经理,交流下,达成一致意见后写成报告给总助看。4、实施,按定下来的方案进行,遇到困难或问题再请示。5、坚持,这样,如果能够做下来,你会学到不少的,坚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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翊羽2013春季班

发布于 2014-03-06 16:26:18

想问下专家们:我公司现有一员工应公司未足额购买社会保险(按市平均工资参保,非实际工资)而申请仲裁解除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金,今天收到应诉通知书,合同3月28日到期,现在我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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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寒下的红梅

发布于 2014-03-06 16:59:02

企业未按员工实际工资参保的,社保局是准许的,但是一旦发生劳动纠纷,若员工追溯差额部分的费用,企业是需要补给员工的,在2012年我亲自处理过类似这一单,判决结果不说你都知道了。即然是应诉,必须准备好相关资料与证据,尽量争取胜诉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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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rrytong2013秋季班

发布于 2014-03-06 16:25:53

专家们你们好,有个问题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追溯期问题,我们有个员工2012年1月入职,2013年3月份离职,没签合同,4月份追讨
可以追讨到2012年1月-2012年12月么?
还是从2012年4月-2012年12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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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点妈妈刘丽霞

发布于 2014-03-06 16:37:30

应该是从12年2月到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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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寒下的红梅

发布于 2014-03-06 17:09:06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的是一年的追溯期,一年之后就是无效的。员工入职一个月未满一年,企业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须按劳动法律法规向员工支付两倍的工资作为补偿。超过一年者则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存在支付两倍工资。显然该人员已满一年,则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对于无固定限期劳动合同之员工,离职是由员工本人申请,则不存在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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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念林林2013秋季班

发布于 2014-03-06 16:19:55

求职者到公司上班两天后不辞而别就不来了 我想请问下怎样能更好的避免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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秉骏哥李志勇

发布于 2014-03-06 16:42:23

1、清楚,让双方了解清楚招聘的目的,工作内容,工作环境,工资待遇等。2、丑话说在前,如果这样离职,公司就没有工资发放,这样造成的损失比工资多了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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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yslny2013秋季班

发布于 2014-03-06 16:19:54

我们是建筑公司,问题1:员工劳动合同基本是一年一签,现在想改成三年一签,但是员工都不太愿意我们应该怎么跟员工沟通更有效呢?问题2:是不是只要签订第三次劳动合同了就必须是无固定期限的啊!还是满10年并签订第三次劳动合同才算无固定期限?问题三:签订三年劳动合同但是试用期只有一个月这个没什么问题吧?不是必须要试用期三个月至6个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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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点妈妈刘丽霞

发布于 2014-03-06 16:50:26

1、需要跟员工解释清楚,签订劳动合同时间长短,跟员工去留没多大关系,试用期离职只需提前3天提出辞职,转正员工离职只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单位即可。员工之所以不愿意签长时间的合同,就是怕签了合同走不了,抓住这个心理,一般都会接受。

2、签订无固定期限的条件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只要出现了本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在劳动者主动提出续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续订劳动合同意愿的主动权掌握在劳动者手中,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就必须同意续订,而且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不同意。劳动者同意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3年的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是3-6个月,可以协商为1个月没有问题的。最长不要超过6个月就行。不过为了防范风险起见,最好是约定3-6个月的试用期,避免试用期过后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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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dupeng2014春季班

发布于 2014-03-06 16:19:47

老师们好!请问怎么设计薪酬构成(工资栏名称),才能达到合法合理用薪酬的部份工资为基数缴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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秉骏哥李志勇

发布于 2014-03-06 16:44:30

这个想法就不正确,不管怎么设计,也不可能用部分工资为基数缴纳社保。告诉你,如果员工知道要告你的话,随时都可以将你告上仲裁或法院的,而且你输定了,老板有这种想法,你要依法说服他,你也来这一套,不是合格的HR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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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xc1234572012班

发布于 2014-03-06 16:18:20

请问李志勇,怎么才能做好绩效考核这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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秉骏哥李志勇

发布于 2014-03-06 16:25:13

1、公司支持,这是最重要的,老板一直重视和支持。2、方案实际,不可目标太高也不可过低。3、试点,先在部分部门或岗位试行,吸取经验后再推广。4、协商,考核中难免出来不少问题,要协商处理,不可武断,也不可没有原则。5、坚持,这更重要,不要因为一时的困难或责怪而放弃,只有坚持才可能更加完善考核方案,才可能获得更多的工作经验。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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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兰82013秋季班

发布于 2014-03-06 16:17:58

你好,请问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继续续签合同,劳动合同有效吗?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有部分在法定年龄之前,有部分在法定年龄之后,合同有法律效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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秉骏哥李志勇

发布于 2014-03-06 16:48:24

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不管是什么时候签的,都得终止了。这是劳动合同法有明文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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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点妈妈刘丽霞

发布于 2014-03-06 16:54:18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要继续续签劳动合同,应该是退休返聘,签订劳务合同。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有部分在法定年龄之前,有部分在法定年龄之后,可以及时跟劳动者协商改签为劳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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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最美2013秋季班

发布于 2014-03-06 16:17:57

各位专家:现服务业招人非常艰难,一旦扣除小部分绩效工资,就会有一些人交辞职报告,无法实施制定的绩效考核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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秉骏哥李志勇

发布于 2014-03-06 16:26:40

1、提供有吸引力待遇。2、考核要合乎实际。3、理解,人往高处走是正常的现象啊,不可以要求为你打工一辈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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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祥璐

发布于 2014-03-06 16:39:08

可能是你的绩效考核制度有问题,也可能是执行的问题。看看下面这几个问题,做到了没有:

1、看看你们的工资标准,在同行业是不是最低的,如果已经很低,再罚当然要跑了。

2、在绩效考核制度实施过程,有没有给员工好好的宣讲,员工有没有理解考核的意义?

3、绩效考核是激励员工的,你们的绩效考核是以奖励为主吗?还是罚款为主?

4、考核过程中,是不是一碗水端平?有没有犯了错不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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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妤儿2013秋季班

发布于 2014-03-06 16:17:36

我公司是私营印刷公司,目前有100多人,就我一名HR,跟老板提了多次进行规范化管理,完善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他不听,他说:怕自己把控不了局面。公司目前的管理状态就是一言堂,朝令夕改,人管人,不是用制度管人。不知该怎么办?求高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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秉骏哥李志勇

发布于 2014-03-06 16:50:38

1、保持:人不多,老板一眼能看出谁不OK的,精力也够,不怕的啊。2、有点基本制度:在入职、离职、工衣、工资计算发放等方面,还是要有基本的制度,相信老板会同意的。你也不必太较真了,没办法,多数小企业都这样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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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蜕变的小土豆2013秋季班

发布于 2014-03-06 16:16:01

公司要做战略调整,临时召开会议,直说“公司调整,打算强强联合,问我们是否愿意跟随还是选择离开?”要当场决定!请问这是否合法?员工又要如何去选择跟维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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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浪漫

发布于 2014-03-06 16:27:54

这谈不上是否合法,开个会不涉及法律。

如何选,看你自己,继续跟就转换劳动合同,不跟就按情况办离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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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艳2013秋季班

发布于 2014-03-06 16:15:48

员工签年薪,期限是一年,但其间员工自己单独出去单干,但公司这边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他违反公司制度,这样的话年薪差额需不需要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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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离高曦月

发布于 2014-03-06 16:26:36

答:从法律角度上来讲,你既然无法提供证据,他就跟没单干是一样的。所以合同约定该怎么样还是得怎么样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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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ysdls2013秋季班

发布于 2014-03-06 16:15:46

对于新进的员工和老员工在身体方面的隐性疾病或某些方面存在的缺陷(没有告知,表面上看不出来),但给工作会带来不便,比如经常请假等,在招聘时能不能有什么方式可以约定?劳动合同里是否能约定?日常管理中有什么好的方法进行预防?发现上述情况后,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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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点妈妈刘丽霞

发布于 2014-03-06 16:55:43

一个员工入职体检就将这些人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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胖小晓2013秋季班

发布于 2014-03-06 16:15:16

“裸辞”,有啥好的预防措施,后序如何处理,才没有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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秉骏哥李志勇

发布于 2014-03-06 16:21:47

1、规定,在制定中规定好,自离的处理措施。2、通知,发现后及时在公司内公告,并将书面通过EMS给裸辞者。3、处理,如果未在限期内来办理离职手续,则按已经离职处理,相应保险等待遇不将享受。4、备案,将这些处理结果,及时送当地劳动部门一份,这样就安全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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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头菜子2014春季班

发布于 2014-03-06 16:14:02

问题类别:员工管理方面
我有这样一个困扰想跟各位牛人请教下方法。
一、背景:
1、人物,13年毕业学生(HR小喽喽)
2、公司,工程公司某后期项目
3、工作内容,项目部要求各施工单位每周四将人员情况(excel表格)汇总至综合管理部。收集过程效率低下,拖拉成为习惯。
二、矛盾点:
公司只要求各施工队伍周四上报人员情况,部门主管要求我每周四下班前完成收集和分析工作。然而只要不催他们上报,很少有单位将人员情况汇总过来。他们轻松的以各种理由开脱,我却只能硬着头皮催促。
三、原方法的使用与不足:
在接手期间,我每周四上午十点后就开始温馨提醒,希望催促一段时间后,慢慢形成汇报的习惯。结果事与愿违,他们的依赖性反而增强了。
四、与主管的交流结果:
一般都是说周会上进行通报批评,每次也就说说,具体操作情况我也无从知晓(级别不够没让参会)。
五、目前准备采取手段:
不积极配合的单位,在其别的业务上设卡(你不给我好好配合,我就给你拖着)——感觉有些感情化了,容易让自己成为得罪人的炮灰。
如何作为才是合适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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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浪漫

发布于 2014-03-06 16:35:26

完善制度,明确奖罚。。口头惩戒少用,该用实质性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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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里风荷2013春季班

发布于 2014-03-06 16:12:35

我现在新到一家200多人的私企,管理很乱,职责不清,因为原来在原单位从事社保工作,现在面临这个乱摊子,感觉无从下手。请问我是不是该从组织架构、岗位职责开始入手?具体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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秉骏哥李志勇

发布于 2014-03-06 16:53:06

你想法是对的。1、制度:基本的管理制度要有,比如入职离职、工资计算、考勤打卡等。2、职责:部门职责、岗位职责要有,也就是岗位说明书啊。3、支持:这个需要与上级领导协商,获得支持,并他们召开会议要求各部门配合时才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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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忘尘2013秋季班

发布于 2014-03-06 16:12:25

有个问题请教一下:
在入职时,让他签署了了“有关提供虚假信息,所造成的后果,由员工本人承担”这一点。那么在一下案列中案列中,公司还需要赔偿吗?
案列:2010年4月,东莞市A公司在招工时,刘某由于未年满16周岁而借用他人的身份证进行报名,后被该公司录用从事机床操作工作。2011年3月10日,刘某在操作机器时,致其右臂受伤。之后,刘某申请劳动仲裁,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A公司与刘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A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效。一审认为,刘某虽存在借用他人名义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但不能否认刘某被A公司录用并实际为其工作的事实,客观上双方已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A公司主张事实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依法确认其与刘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效。那么,你认为二审会如何判决?
案例解析
  一审法院对A公司提出的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是不当的。原告A公司招用刘某时,刘某不满16周岁,违反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虽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也成立了,但是劳动合同仍是无效的。基于此,二审法院应该支持原告A公司的诉讼请求,即判决"A公司与刘某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效"。不过,即使该合同无效,由于A公司违法使用童工,因童工发生工伤,相应的法律后果,其也难逃辞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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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浪漫

发布于 2014-03-06 16:39:48

企业在资料审查上确有疏忽,责任是逃不掉的。

共226条上一页12345678..12下一页跳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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